第48章 法不慮其終者必壞(1 / 2)

●西漢而下,創法垂製,得三代之餘意者,莫唐若也。夫取民之法,每患其輕重不均,唐則一之以租調;養兵之法,每患其坐食無用,唐則處之以府衛;建官之法,每患其名實雜揉,唐則納之以六典。使民不至於困,兵不至於冗,官不至於濫。太宗之法,庶幾先王者,非以此歟?

[譯文] 西漢以降,創建製度並將製度傳給後世,以及能得到夏、商、周三代製度遺意的,沒有哪個朝代能像唐朝那樣。從百姓那裏獲取賦稅的製度,往往使人擔憂百姓承擔的賦稅輕重不均,唐朝就用租庸調法把它統一起來;整治軍隊的製度,往往使人擔憂兵士不勞而食,唐朝就用府衛法來解決了這個問題;設立官職的製度,往往使人擔憂官位與職權不符,唐朝就把它納入《周禮》六典的範疇。這樣,百姓不至於陷入困境,軍隊的建製不至於名目繁多,官職的設置不至於名實不符。唐太宗時所創建並實行的製度,與上古先王很相似,就在這幾個方麵。

●建官之法傳之至於景龍,則有墨敕斜封之濫,而古製遂以壞。養兵之法傳之至於開元,則有長驅礦騎之製,而府衛遂以變。取民之法,傳之至於建中,則有兩稅之目,而租調遂以廢。夫中、睿之君固不足深責,而張說、楊炎亦非暗於事機者,豈可輕改太宗之法歟?

[譯文] 唐初設立官職的製度,傳到中宗景龍年間,便有了皇帝不經外廷審議而擅自授官的越製行為,而古代設立官職的製度因此遭到破壞。唐初整治軍隊的製度,傳到玄宗的開元年間,便有了長從擴騎的兵製,而府衛兵製因此發生改變.唐初的從百姓那裏獲取賦稅的製度,傳到德宗建中年間,便有了兩稅法的條目,而租庸調法因此被廢除了。中宗、睿宗這二位君主,固然不可以過多地責怪,而張說、楊炎也不是不懂得事物發展變化規律的人,怎麼能輕易改動太宗創建的製度呢?

●蓋嚐考之,丁以百畝為率,租以二石為額,調以絕布為製,役以二旬為限,此租調之法也。然無以葬者,許鬻永業。自狹鄉頓寬鄉者,並鬻口分。既許其鬻,則兼並寧不啟耶?已鬻者不複授,則課何從均耶?在府則力田,番上則宿衛。無事皆農夫,有事則精卒。此府衛之法也。然河東、河北、關右、隴左府之環京畿者五百餘,淮南、江南、劍南、嶺南府之在諸道者才二十餘。雖曰重內輕外,何多寡之不等耶?外既輕矣,卒有調發,豈能朝夕至耶?分職率屬則曰省、曰台、曰寺、曰監,序勞秩能則有品、有爵、有階、有勳。此建官之法也。然承隋之後,官不勝眾也,乃驟為七百三十事。可以省也,乃複增製員外。在當時已不能守,何以責後世之變耶?太宗之法固美矣。夫惟不慮其所終,不稽其所弊,是以雖行之一時,而卒不能以行之久遠也。

[譯文] 我曾經考察過,十六歲以上的男子,國家以授給每人農田一百畝為標準,每人向國家交納糧租以二石為限額;國家向每戶征收紡織品的戶稅,以交納綾絹純布為定製;為國家服徭役,以每年二十天為期限。這就是租庸調法。然而沒有錢財安葬死者的家庭,允許出賣永業田。百姓有從地少人多的地方遷到地多人少的地方的,均賣掉口分田。既然充許百姓出賣永業田和口分田,那麼兼並土地的現象難道還不出現嗎?已賣掉土地的農戶,國家不再授給土地,那麼百姓向國家交納的租稅怎麼能均衡呢?[農民]在州府時很努力耕作,到京師輪流值班時便擔任皇宮警衛。國家無戰事時都是農夫,有戰事時便都是精兵。這就是府衛之法。然而河東、河北、關西、隴左這些地區的州府環繞京都地區的就有五百多個,而淮南、江南、劍南、嶺南四道的州府僅二十幾個。即使說是重視中原地區而輕視邊遠地區,為什麼相差如此懸殊呢?既然不重視邊遠地區,一旦邊事突起,國家調動軍隊,怎能迅速趕到出事地點呢?各司其職而統率百官的行政機關有省、台、寺、監,按功勞大小和才能的高低而授予的職銜有品、爵、階、勳。這是唐朝設置官階的措施。然而唐朝的官製在隋朝的基礎上有增無已,竟然急增到七百三十個職務。[這麼多的職務,]是應該精簡的。卻又增加了員外的建製。[古代設置官階的措施,]在貞觀年間就已經不能堅持奉行,憑什麼指責後世改變了古人的設官之法呢?唐太宗的設官之法本來很好,隻是不考慮它。的後果,不考察它的弊病在哪裏,所以雖然能在一個時期內實行,但終究不能長久地堅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