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離婚協議書”始於唐代(1 / 1)

“離婚協議書”始於唐代

閑話·閑話不閑

隨著法律製度的健全,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也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才出現的新事物,不會想到在倡導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製度下居然也會有離婚協議書。實際上,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敦煌曾出土過離婚協議書,即“放妻協議”。

在以往的曆史記載中,在中國曆史的多數時期,女子一直是處於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隻能忍受。同時,女子被“休”、被“出”,被認為是奇恥大辱,改嫁更是“喪失貞節”。於是我們以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麵都是非常悲慘被動的局麵,但是這份唐朝的“放妻協議”卻告訴我們:並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麼低下的。在《秋胡》中,秋胡幾年不歸,秋胡母就勸秋胡妻:“不可長守空房,任從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動勸媳婦改嫁。可見唐代屬“開放型”社會。

《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條規定:

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二、仲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製離婚,即所謂“出妻”。

三、強製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製離婚。

從史實來看,提出離婚者也不隻是夫方,妻方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數。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並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選自《曆史不忍細看大全集》/邢群麟 聶曉晴 編著/新世界出版社/2011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