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雍正《聖諭廣訓》(2 / 3)

一、二、三條是家庭倫理、宗族和睦、鄉黨秩序等等儒家修齊治平的最基礎、最基本的東西。開頭各用一個最適當的動詞“敦”、“篤”、“和”以貫注之。開頭的動詞呼應下麵三個主要動詞:“重”、“明”、“息”。三句話貫徹好,結果就是家家父慈子孝,宗族間和睦相親,鄉裏間沒有爭議,不打官司。

四、五條是經濟生活。四是發展生產,以農立國,首重農桑,豐衣足食。五是提倡節儉,因農業社會,生產有限,耕作辛苦,所以中國幾千年來,就有惜財節用的傳統習慣。而這二條放在前三條之後,即隻有家庭、宗族、鄉裏安定和美之後,才能提到發展經濟,崇尚節約。如二者顛倒過來,把農桑放在前麵,那鄉間必增加隴畝利益之爭。如把“尚節儉”放在前麵,那衣食之不謀,又如何講節儉,因而向老百姓一上來不能隻講吃苦。

六、七兩條是教育,二者也是結合的。這是自漢代以來獨尊儒術,但是“異端”二字,有寬有窄。當時儒學而外,佛道之外,西洋基督傳教士也受到康熙重視,天主教傳教士用奎寧(金雞納霜)治好了康熙的瘧疾,康熙允許在皇城內明代西十庫舊址建立天主教堂……凡此種種,說明“隆學校”、“端士習”,固定儒家正宗,“四書”、“五經”,聖賢道理。而“黜異端”、“崇正學”,這異端的範圍,也放的很寬,但也不過分優崇僧道。康熙二十二年為題查正一真人事,還下過聖旨:“一切僧道,原不可過於優崇。若一時優崇,日後漸加縱肆,或別致妄為,爾等識之。”見《東華錄》卷十二,舉此可見一斑。

第八、九兩條是講求法治、法律,提倡禮讓風俗。法律是要嚴格的,但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隻儆戒、懲治少數愚頑之徒;對於整個社會,更提倡的是淳風厚俗,禮讓為先。因為社會上的事,並不是所有問題都是法律所能判決的。所以儒家提倡溫、良、恭、儉、讓的淳風厚俗。

第十、十一二條又是以百姓本業為基礎。士農工商,各安其業。“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儒家傳統安定社會的根本,就是把人心係在土地上、產業上。土地、買賣、手藝、一技之長,醫、卜、星、相……以及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各樣生活,總之都要有業。青年人要立業,立業之後要安於本業。堅定本業信念,不要不安分,不要作無業遊民。訓導子弟安於本業,禁止為非作歹。從人人務本業要求起,是儒家傳統的“君子務本,本固而道生”的思想。

第十二、十三兩條,在現在讀者看來,也許感到與前麵各條有點不倫不類,實際這卻是與當時曆史有密切關係的。第一是清代地方吏治,政府法律,民間訴訟,有一個長期流傳的口號,就是“民不告,官不究”。一是刑事案件中實發案件,如命案、搶案、盜案等,有現場事主報案,或地方報案,官府才接受調查、破案、捉拿、審問、處理。其他案件大多如此。現在一般人都知道清代的文字獄各案,其實不少案件,都因人一再告狀,才釀成慘案的。如康熙時最有名的莊廷史稿案,株連而死者七十餘人。最初卻源於一個因貪贓被罷官的歸安縣令吳之榮,挾此書來莊家索賄三千兩,莊家不理他。他便到杭州浙江巡撫衙門告狀,巡撫照顧地方,自不願多事,也不理他。吳之榮到北京摘書中忌諱語告狀,結果成大案,害死幾十人。始作俑者,就是這個壞蛋吳之榮。案結之後,將莊氏家產查抄,一半給了這個壞蛋,吳後發惡病而死。當時各地惡訟師專門慫恿人告狀,敲詐富戶,誣告成風。據《東華錄》卷九康熙六年四月記:刑部議複禦史四六善言:近見奸民捏詞詐害,在南方不曰“通海”,則曰“逆書”。在北方不曰“於七賊黨”,則曰“逃人”。謂非此不足以上聳天聽,下怖小民。請飭督撫,即於審理情實者據實奏聞,情虛者依律反坐。如不候督撫審結徑來叩閽者,依光棍例治罪……據此可知這條“息誣告”的針對性。文中所說“通海”,即通海外台灣鄭成功。“逆書”,即文字獄的書,詆毀清朝的書。“於七”事發生在順治十八年。於七名小喜,本山東登州府捕快,拉竿子,據鋸齒牙山作亂,焚燒攻占八個縣城。清朝派都統濟席哈為靖東將軍征剿,八旗分駐登、萊、膠三處,緝拿於七從黨。前後將近一年,戰事才結束。一時被誣告為於七從黨的甚多,連著名學者宋琬也被誣告。《東華錄》卷九康熙二年十一月載:刑部議複:原任按察使宋琬通同於七謀反一案。旨:宋琬等原無通賊情節,著免罪。“逃人”罪名,也是當時特殊的。“八旗”進關,享有特權,農村圈地,大批百姓投到八旗充役為奴。而且帶田產來,以隱避差役田賦,其本鄉本村即成為逃人,雖有大片土地,國家亦無處征收賦稅,因有嚴禁逃人、捉拿逃人之嚴令。《東華錄》卷七順治十二年正月左都禦史等奏:愛民莫先除害,近聞八旗投充之人,自帶本身田產外,又任意私添,或指鄰近之地據為己業,或連他人之業隱避差徭,被占之民,既難控訴,國課亦為虧減,上下交困,莫此為甚。宜敕戶部,將投充之人,照原投部檔查核給地外,其多占地畝,即退還原主,庶民累稍蘇,而賦租亦增矣。又年來因逃人眾多,立法不得不嚴,但逃人三次始絞,而窩主一次即斬。又將鄰佑流徙,似非法之平也。竊謂逃人如有窩主者,逃人處死,即將窩主家產人口斷給逃人之主,兩鄰甲長責懲,該管官員議處……但過了不久,又有給事中李裀奏言:“逃人一事,立法過重,株連太多,使海內無貧富、無良賤、無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身家……”可見順治及康熙初年,“逃人”罪名,對北方農村百姓鎮壓驚擾多麼殘酷。所以“誡匿逃以免株連”七個字的背景,有多少家破人亡的血淚史。

十四、十五、十六最後三條,也各有其重要的曆史背景,先說“十四條”。清代國家收入主要靠農村地畝錢糧,其次是鹽課。康熙元年全國人丁一千九百十三萬有零,錢糧銀征收二千五百七十餘萬有零。康熙二十年,西南雲貴、兩廣、東南沿海用兵之後,人口銳減,全國人丁隻二千七百二十萬有零,錢糧征銀二千二百一十萬有零。人均錢糧在一兩二錢白銀,如再加地方增收,最少加倍,平均每人三兩左右,為數亦頗可觀。但交糧之後,即無其他攤派,所以北方山鄉有“山漢交了糧,上山為了王”之諺語。鄉間不能按時完糧,官府就要派人下鄉催討,謂之催科,春夏、秋冬各一次,謂之上比、下比。十五是保甲製度,保甲製度是農村城鎮按戶編製管理的製度。宋王安石新法,熙寧三年實行:十家為保,五十家為大保,十大保都保。各有保長,戶兩丁選一保丁。明、清兩代各有變更。清代保甲製度:十戶編一牌頭,十牌編一甲頭,十甲編一保長。戶給印牌,書丁(男)、口(女)姓名,出注去處,入注來處,出生、死亡均有注明。官吏到地方了解情況,先找保甲長。保甲互聯,可以保證地方治安。最後十六條,是指當時南北農村各地宗族忿爭,仇家械鬥,常常幾代尋仇,械鬥不已,死亡甚重。官府每為之和解,所以民間留下了“冤家宜解不宜結”的諺語。從安定國家社會的總體出發,一切宣揚複仇主義的口號等等,都是別有用心,不足取的。

這三百二十七年前十七歲的年輕皇帝頒布的這十六條聖諭,在今天讀來有什麼意思呢?我想如不是徹底否認曆史者,卻有幾點很值得深思。

一是這十六條,每條隻七個字,動詞、賓語結構一樣,極為簡潔明了,而又那樣準確地涵蓋了這一範疇的中心,雖是文言,卻如白話,稍有文化,便可看懂。這種運用文字的功力,正顯示了中國文字的特征,今日讀來,仍甚有趣。

二是每條內容都紮實具體,既非高不可攀,又非空洞之物。落實到人,落實到社會,都切切實實可以執行。不過分要求,不瑣碎,也不難做到。而綜合十六條的全部內容,也足以安定當時的社會、國家。看上去平平常常,而全部卻條理分明,設想周密。

三是理論根據,要求什麼,不要求什麼,政治敏感性十分敏銳,尤其值得我們今天讀者注意。作為皇帝上諭,告訴老百姓,首先自然是遵從儒家傳統。《論語》說:“孝弟也者,其為人之本歟?”所以一上來,孝悌當先。後麵宗族、鄉黨、農桑、教育、法律、風俗……後麵十至十六條,中心都是講國家法治,曉諭百姓,守法息爭。這裏麵有一個很大特征,作為皇帝上諭,沒有一個字要求百姓忠於皇上。最重要的“忠”字,在十六條中隻字未提。“義”字就更不提了。這是很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的。難道康熙認為“忠”不重要嗎?為什麼這樣重要的告誡百姓的上諭一上來第一條不是“忠皇上以衛國家”呢?很值得我們玩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