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命令(2 / 3)

四、不準虐待犯人,犯人是人,不管他犯了彌天大罪,他總是個人,應該以人相待,隻有把犯人當做人,犯人才會自視也是個人,可以接受對他裁判的教育,因此:

(一)肉刑絕對禁用,有些裁判員說不用刑,得不到口供,不知這是封建社會的野蠻辦法。真正民主國家,肉刑都已廢止,法庭重證據,不重口供,他的判決,反而易於正確。

(二)不得拿犯人的東西,犯人隨帶的衣服行李銀錢,是他們所有權,沒有判決沒收時,任何人不得侵犯。查各地司法機關(保衛局或裁判部)逮捕人時,有把犯人的東西隨便拿用的,這是非常不對,也就是犯了法,應該受到處分,應嚴予查禁。

(三)改善囚犯待遇,看守所羈禁犯人,除限製其自由行動外,對犯人的廚房飲食衣服都要使他適於衛生。又逮捕人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之內提訊,不得久羈不訊。

(四)允許犯人請人辯護,我們現在尚沒有律師,為要犯人能充分發表意見,可以允許請人辯護,同時裁判機關亦可指定人代為辯護。

五、怎樣處置罰苦工的分子,蘇區一般判決,最多是罰苦工(編生產)應該注意的:

(一)是不要隨便罰人苦工,苦工即是刑罰,一定要觸犯了刑法,經過法庭判決手續,才能執行。不經過法庭,就罰人苦工,這是不對的。如果犯錯誤,那是教育問題,不能處以刑法。

(二)是苦工的執行,我們尚沒有勞動感化院,罰苦工的人,都是分配各機關做較苦的工作,但究竟怎樣執行,對他的教育怎樣,生活怎樣,原判機關是不管的,今後應變更辦法,在未設勞動感化院前,罰苦工的分配各機關工作時,原判機關應把犯罪事實和裁判經過,以書麵告知該機關負責人,請其注意那些事項,同時至少應每月一次去檢查苦工執行的經過,加以適當訓話,苦工期滿時,應召集到庭,予以訓話開釋。在苦工期內,除相當限製其自由外,要保障其生活安全。

六、努力學習裁判工作:裁判是保障民主利益,鞏固人民政權的主要任務之一,他的工作,並不容易,須要懂得法理,懂得政治懂得人情,這種專門人才,我們尚少,但是也並不是難學,隻要時時注意,每個案件每個判決,都可以給我們很多知識,比如判一個三個月苦工,未判之先,可開會研究,一麵研究犯罪的原因和事實,一麵可照以前判決例子作比較,既判決之後,又研究怎樣執行,執行的結果怎樣,這些都是我們學習的材料,我們的裁判幹部,應以這樣過程鍛煉出來。此外在可能時,開辦短期司法訓練班,或召集以縣以省為單位的裁判人員聯席會議,於培養幹部也有很大的幫助。

上麵說的,是目前裁判上極須做的事,各級裁判部軍事裁判所,接這一訓令必須立即開會討論並具體計劃本身工作,同時希望各級主席團注意,使上列工作得以完全實現。

部長 蔡乾

一九三七年二月十三日

中央司法部訓令

第二號

各級裁判部、各級軍事裁判所:

本部於二月十三日發布的第一號訓令,茲經中央政府主席團決定,有如下的改變和補充:

一、審級製度確定為三級兩審製,廢止區一級的裁判部。審級為縣級裁判部、省裁判部、最高法院三級。每一案件,隻能經過兩審,如以縣為初審則省為終審,省為初審,則最高法院為終審。同時在縣級建立陪審製度,省縣二級設國家檢查員,最高法院則由司法部設國家檢察長,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

二、關於刑事案件的執行,應由各級國家檢察員指揮,死刑的執行,必須由國家檢察員呈送卷判及證物件來部審核,經本部核準後方得執行。

三、非常上訴僅司法部國家檢察長有此職權,各級國家檢察員及被告可以向國家檢察長提出意見,請求提起非常上訴。

四、陪審員與裁判員有同等裁判權力,即如縣裁判部進行審判時,以三人的合議製行之,(一)裁判員為審判長,向原被告及訴訟關係人發問。(二)陪審員旁聽。判決時如陪審員二人意見相同,裁判員不同意時,為了遵重群從意見及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應依照陪審員的意見決定,但同級國家檢查員及被告不服判決時可提起上訴。

五、各級國家檢察員,及本部國家檢察長,均由本部製發國家檢察員指揮證,在執行職務中,遇有急迫情形,可以指揮地方保衛隊,紅軍保衛部武裝補助,完成任務。

六、各級政府及政治機關中,現有之裁判部及軍事裁判所工作人員姓名名額略曆等,限三月十五日以前一律報告本部以憑查核。

以上六點,望各級政府及政治機關詳為傳達,並開會討論使這一命令,變成實際為要。

此令

部長 蔡乾

一九三七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