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陝甘寧邊區政府西北軍區司令部布告――關於保護森林辦法(2 / 3)

第十六條 以勞力而取得債權者,有不受折扣之優先清償權。

第十七條 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對債權人有以其動產不動產作擔保者,債權人得就其擔保物優先受清償,但有乘人危急而取得擔保物者,不得優先受清償。

前項擔保物之價格,得按時價定之。

第十八條 破產宣告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者得抵消之。

第十九條 破產之財產,如債權人會議無處理之決定時,得拍賣之。破產財產之分配,得視債權人經濟狀況,與債權性質按等合理分配之。

第二十條 破產宣告前一年內,債務人之欺詐行為專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浪費賭博或投機行為,致負過重之債務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條 破產宣告後一年內,發現債務人有隱匿財產者,經證實後得再分配於債權人,其不分配者沒收之;並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破產之財產,應以判決確定其財產分配額,分配完結後,破產管理人應向司法機關提出報告。

前項判決不得提起上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為什麼要製定破產處理辦法

一、從延市地方法院受理的債務案件來看,邊區社會經濟一般情況,日本投降後,物價狂跌,負有債務的商人和商號,都好像風前燈燭閃忽不定,這不僅延市一地為然,戶縣亦以經濟變動,逃債賴債情事增多,向邊府及高等法院請示辦法,不過各地統計尚未報來,僅就延市地方法院受理案件的統計也可看出一些問題。

從看來,破產和債務的案件,不但數量占多數,而且是一月比一月多,其原因不外是日本投降前,物價飛漲,隻要抓到貨就可以賺錢,商人們正互相爭購中,忽然日本投降,物價狂跌,負了債的人眼看自己所存的偽貨物抵不過所欠的債。再比如人欠我的要不回來,我欠人的又不容暫緩,人人如是,家家如是,債務人自感危機迫切,於是向法院聲請破產的就相繼而來。

二、破產處理辦法在目前是不得已的辦法,但又是不可少的辦法,債務人一經破產,其生活和生產都須另起爐灶,更加以社會對於破產的傳統看法(破產就是信用破產)。使破產人破產後很難翻起身來,因此我們在破產之前盡量采取調解,不使之破產。但債務人負債太多的,不宣告破產,不但債務人這一輩子翻不起身來,債權人也將受重大影響。而且現在債務人之破產實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另外社會也得發生紊亂,所以為了公私利益起見,破產處理辦法,正是現在一種不可少的辦法。

三、破產處理辦法的基本精神。本辦法的基本精神,是要安定社會秩序,防止狡詐之徒隨便破產,所以第一條對破產有嚴格之限製,其次是照顧各階層利益,其具體的表現,就是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而保護債務人方麵,如對於債務人破產後的生活與生產必須盡量照顧及某些特殊財產不屬於破產之範圍等(第九條),還要注意保護勞工階級,如以勞力而取得的債權,有不受折扣之優先清償權(第十六條),又破產財產之分配,不是以債權額多少為標準,而是以債權人經濟狀況與債權性質按等合理分配之(第十九條),這同樣是照顧貧苦群眾與友誼的貨款。

四、為什麼破產要附以罰則。破產是一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其在普通刑法內規定,所以另設專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同樣是為了製裁狡猾的債務人。

陝甘寧邊區繼承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陝甘寧邊區所轄境內遺產繼承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遺產除配偶互相繼承外,其他繼承人之繼承順序依下列規定:

一、直係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

二、父母。

三、親兄弟姊妹。

四、親兄弟之子女。

五、祖父母。

前項第一順序,無子女者,孫子女為繼承人,無孫子女者,曾孫子女為繼承人,親等相同,有數人時,共同繼承之。

第三條 養子女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