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陝甘寧邊區政府陝甘寧晉綏聯防軍區司令部中國共產黨西北中央局聯合命令(1 / 2)

陝甘寧邊區政府陝甘寧晉綏聯防軍區司令部中國共產黨西北中央局聯合命令――公布《陝甘寧晉綏邊區暫行審計條例》

(一九四八年十月一日)

為更合理地審計財政收支,嚴格實行預決算製度,消滅財經工作中一切無紀律或無政府狀態,以貫澈(徹)統籌統支,集中財力,支援解放戰爭的目的,特製定《陝甘寧晉綏邊區暫行審計條例》公布之。

各級黨委、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必須一律遵守,切實執行。此令

陝甘寧邊區政府主席

林伯渠

陝甘寧晉綏聯防軍區司令員 賀龍

中國共產黨西北中央局書記 習仲勳

陝甘寧晉綏邊區暫行審計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為更合理地審計財政收支,嚴格執行預決算製度,統一陝甘寧晉綏邊區(以下簡稱邊區)審計機構和聯權,貫澈(徹)統籌收支,發展國民經濟,加強支援解放戰爭的目的而製定之。

第二條 本邊區各級黨政軍所屬單位之財糧被服、生產自給等收支審計,均依照本條例執行之。

第三條 自本條例頒行之後,所有經費、糧秣、被服等,除戰爭緊急情況外,非經審計機關之核準,任何機關不得擅自批發支付。

第二章 審計機構

第四條 西北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西北財委會)在審計方麵為邊區決審權力機關,下設審計處,為其日常辦事機關。

第五條 各級審計機構以邊區黨政軍及晉綏行署各係統分別建立之,規定如下:

一、晉綏行署設一審計分處,陝甘寧邊區政府秘書處、聯防軍後勤部、西北局秘書處各設立一審計科。晉綏行署之審計分處受晉綏財政經濟委員會領導,邊區政府秘書處及西北局秘書處之審計科各受其秘書長領導,聯防軍後勤部之審計科受後勤部長領導。

二、陝甘寧邊區及晉綏行署所屬各分區,各設立一審計室,受分區財政經濟委員會領導。

三、各分區所屬各縣,各設審計員,受縣委統一領導。

第六條 西北財委會授給晉綏財政經濟委員會以決審特權,但各項收支及財政情況,必須分別彙編,送交西北財委會。

第七條 西北財委會授給西北野戰軍前委之財政經濟委員會以決審特權,但各項收支必須分別彙編,經由聯防軍後勤部送交西北財委會。

聯防軍之各級審計機構,可依其具體情況自行規定,但不得與本條例之原則抵觸。第八條為實行經濟民主,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等應按夥食單位,以民主選舉,組織經濟委員會,為審計機構之基層組織。

第三章 審計職權

第九條 各級審計機構之一般職權:

一、關於邊區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部隊之經費、糧秣、被服、生產自給等收支預算之審定與決算之核銷。

二、關於財經情況,特別是供給力量之了解與掌握。

三、關於貪汙浪費及收支不合理等行為之清算與檢舉,以及對於嚴格遵守製度與生產節約等模範之獎勵。

四、關於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部隊等之賬簿、表冊、單據及其他證明文件,隨時調閱或派員審查。

五、檢查與督促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部隊財務製度之建立。

六、在財政經濟委員會授權下關於下列各項,有檢查與督導之權:

(一)各級銀行,貿易公司及公營工廠業務方針之執行情況。

(二)征收製度及各種稅收率之執行情況。

(三)關於公營企業之財產變動情況及盈虧之審查。

(四)所有一切收入(包括糧食、稅收、罰款、沒收款及物資等)之歸公情況。第十條西北財委會在審計方麵之職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