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陝甘寧邊區政府命令――頒發《陝甘寧晉綏邊區貨物稅暫行條例》(1 / 2)

(新勝字第85號一九四八年二月十日)

各專員、縣長,各級稅務局長:

茲製定《陝甘寧晉綏邊區貨物稅暫行條例》隨令頒發,仰即遵照執行為要!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劉景範

陝甘寧晉綏邊區貨物稅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為加強對敵鬥爭與保障人民經濟發展及依據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精神製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以貨物為征收對象,凡應稅貨物依照本條例一次征收之(應稅貨物表附後)。

第三條 凡出入境貨物及過境貨物之一切管理事宜,統由各地稅務機關處理。

第四條 凡有關稅務及違禁物品之查緝事項,統由各地稅務機關及委托之緝私機關辦理。其他任何部隊、機關、團體或個人均不得隨意檢查或沒收。

第五條 凡應稅貨物除經邊區政府批準減免者外,不論公私商販均須照章納稅。

第六條 凡美國製造之一切貨物,除經邊府特許入境者外一律禁止入境。

第二章 稅則

第七條 應稅貨物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運進邊區之應稅貨物,不論在境內銷售或運往邊區以外銷售者,均須按照《入境貨物稅稅率表》征收之。稅率表(一)。

二、凡邊區貨物應征稅出境者,悉依《出境貨物稅稅率表》征收之。稅率表(二)。

三、凡邊區土產在本區銷售之應稅貨物,悉依《邊產品(貨物稅)稅率表》征收之。稅率表(三)。

第八條 凡出境之有稅貨物,均須於起運地報驗納稅。如在中途銷售者,概不退稅。

第九條 本邊區與各解放區間之貨物稅規定如下:

一、允許入境之應稅外貨,經鄰區運往本區者,如在鄰區已納入境稅者,其稅率不論低於本區或高於本區入境稅率,均不得補退稅額或再征稅費。

二、如鄰區允許入境我區禁止入境之外貨,須經邊區政府批準方得特許運入或過境,但嚴禁在本區出售。

三、本區土產品經鄰區運往敵區時,應在起運地繳納出境稅,或鄰區土產品運入本區後再轉運敵區時,亦應在起運地(再轉運地)繳納出境稅。如在產地已納出境稅者,本區不得再征出境稅或補稅。

四、凡同類土產品在鄰區無稅,本區應稅者,運銷本區時,得按本區土產品稅率征稅。

五、鄰區已稅之土產品,除煙酒迷信品外得在本區自由運銷,本區不得再征稅費。第十條凡在境內免稅或無稅運銷之貨物,如在中途改運出境者,應在當地或就近稅務機關報請查驗,並按出境稅率表辦理手續後方可出境。

第十一條 本條例附表所列應稅貨物征稅時,均依從價征收,必要時得從量征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