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臨時營業稅之征收,各稅務局所可根據當地貿易情況斟酌采取下列征收辦法之一征收之。
一、凡貨物運到店棧時,該店棧主應將貨主或運貨人姓名,貨物名稱、數量,即時報告稅務機關(如有驗貨場須先經驗貨場登記),並保證該貨主或運貨人於貨售出後到稅務機關納稅割票,否則該棧主應負補納稅款之責,如該貨無貨主隨行者,應由售貨人或店棧代替納稅割票。
二、凡往來之貨物,在進行登記或驗貨時,應將運貨人或貨主姓名、貨之數量、運銷地、住宿店棧等項詳細登記,當日到店查驗,由店主負責督促貨主於成交後,到當地稅務機關直接納稅。
第五條 凡要求免征臨時營業稅者,應提出免征理由,呈請財政廳批準後才得免稅。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酌情減征,或免征其應納之稅款:
一、遭受災難或損失重大者。
二、退伍軍人(隻限三年以內)。
三、新到之移難民(須經當地政府之證明)。
四、經財政廳批準減征或免征者。
第七條 罰則:
一、隱瞞或用其他方法偷稅者,除補稅外得處以應稅額半倍至一倍之罰金。
二、不論公私店棧,凡店棧主有受賄包庇等情事者,除負補稅之責外,得處以應稅額一倍至一倍半之罰金。
三、凡店棧主如有敲詐商民吞食稅款等情事者,經查獲後除納稅外得處以應納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金,情節重大者送司法機關究辦。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陝甘寧邊區稅務緝私規章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條 本規章根據陝甘寧邊區貨物稅條例第五條與二十五條之規定製定之。第二條凡應稅貨物之查驗,與違禁物資之查緝,由稅務機關統一辦理,必要時稅務局得臨時委托妥適之個人或團體人協助查緝工作,但受委托之團體或個人均須遵守本規章之規定。
第三條 凡公私客商販運之出入境或過境貨物,稅務機關均有權檢查,運貨人不得拒絕。
第四條 稅務機關之稽查人員,如查出偷稅貨物或違禁物資時,應將人貨送交所屬稅務局所照章處理,稽查人員不得自行處理。
第五條 凡已納稅貨物或經財廳批準免稅之貨物,如稅票證件與貨物相符,即可自由運銷。
第六條 稅務稽查人員進行檢查職務時,必須帶有稅務總局製發之緝私證(必要時稅務機關可寫證明文件),否則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並可向政府控訴。
第七條 緝私獎金分配辦法如下:
一、因報告而查獲之漏稅貨物,以本案罰款總額百分之三十獎金給報告人,因報告而查獲之違禁物資,以該貨之估價總值百分之二十五獎給報告人。
二、緝私獎金由執行罰款之稅務機關發給,領款人須填寫收據備查。
三、因報告而查獲之漏稅貨物,隻補稅未罰款者,稅務機關對於報告人得酌情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應稅額百分之五)。
四、凡事先向稅務局(所)或稅務人員報告(書麵口頭均可)並協助辦案緝獲者,得給本案獎金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歸辦案局(所),作為公積金。
五、協助緝私人員辦案有功績者,發給本案獎金額之一半,其餘之一半歸辦案局(所)作為公債金。
六、將走私人貨一齊送交稅務局(所)者,得本案獎金之全部。
七、稅務人員查獲走私案件之罰款,全部解交金庫。
第八條 各稅務局(所)每月月終應將本月查獲(緝)案件,沒有品類和數量,罰款及獎金數目列表呈報稅務總局。
第九條 本規章由邊區政府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