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字第693號一九四三年三月十九日)
各專員、縣長:
本府為加強移民難民工作,便利移民難民墾荒,發展邊區農業生產,特重新製定《陝甘寧邊區優待移民難民墾荒條例》,茲予明令公布希切實依照執行,並督飭所屬一體執行為要!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銘
陝甘寧邊區優待移民難民墾荒條例
第一條 本條例為優待移民難民墾荒,發展農業,安定民生,增長抗戰力量製定之。
第二條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移入邊區或墾區居住從事墾荒者,均得稱為移難民。甲、邊區外之人民,因在原地生活困難,或天災影響及其他原因無法生活,而自願移入邊區居住者;
乙、淪陷區的人民,因不堪敵人壓迫,而逃入邊區居住者;
丙、邊區內地少人多區域之人民,因缺乏土地而自願移入墾區,或經政府動員移入墾區從事開荒者。
第三條 前條所列移民難民,不分階級職業、民族界限,一律得受本條例之優待。第四條凡移難民從事墾荒者,不論本人以自力耕種或以資本雇人耕種,均得享受下列各項之優待:
一、經移民難民自力開墾或雇人開墾之公荒,其土地所有權概歸移民或難民,並由縣政府發給登記證,此項開墾之公荒三年免收公糧;經開墾之私荒,依照地權條例,三年免納地租,三年後依照租佃條例辦理,地主不得任意收回土地。
二、移居墾區之移民難民,如因種菜或種料,需少許熟地,得呈請區鄉政府視可能情況,酌予調劑。
三、移難民無力自行打窯洞,或在未打好窯洞之前,得由縣政府就當地公私窯洞或房屋予以調劑暫住,待該移難民自行建有窯洞或房屋後歸還之。
四、凡移難民無力購買耕牛、農具、種子或缺乏食糧者,得由縣政府呈請邊區政府優先予以農貸之幫助。如農貸尚不足需要時,得由鄉政府幫助向老戶借貸,或發動老戶互助解決之。
五、移難民自移入邊區居住耕種之日起,對於運輸公鹽、運輸公糧、修公路等義務勞動,第一年全免,第二年、第三年分別家庭經濟狀況酌減,如第二年、第三年仍然生活困難者,將全免。
第五條 凡邊區以外移入邊區之移難民,如暫時尚無基礎從事開墾,須以按莊稼,或以雇工為生活,而本人又不能約到雇主者得呈請縣、區、鄉政府介紹之,在未得到職業之前,如因經濟困難,不能維持生活者,得請求縣政府酌量予以救濟。
第六條 移難民有病確實無力醫治者,得受公共醫院免費醫療之優待。
第七條 凡邊區人民所享有之民主自主權利以及人權財權之保障等權利,移難民均與邊區之老戶同等享受之。
第八條 移難民在邊區居住從事開墾之三年後,如因生活仍很困難無法負責公糧者,得繼續裁免。但不得為逃避負擔又行他遷當移難民(有特殊困難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