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例為了培養、改善及鞏固生產工作的基本條件,特製定本條例公布施行之。
二、凡屬本邊區境內之森林或樹株,無論其為公、私所有均得享受本條例之保護。
三、凡屬下列保安林性質之森林或樹株,任何人不得砍伐或危害之:
(一)為預防風、沙、雹、霜、急雨等為害之森林或樹株;
(二)為防止雨水衝刷、農地崩陷、山洪衝淤、河岸塌塞等之森林或樹株;
(三)為保護交通路線、橋梁以及灌溉係統水渠等之森林或樹株;
(四)為直、間接保護牧畜、農墾及其他副業之森林;(五)為保持水土,調節氣候,及有益公共衛生之森林。
四、凡下列生產林性質之森林或樹株,非經政府之許可不得砍伐或危害之:
(一)凡生產軍事工業材料者;
(二)凡生產普通工業材料者;
(三)凡生產特殊建築材料者;
(四)凡生產化學工業原料者;
(五)凡能影響其他生產事業者。
五、凡一般的砍伐木料、鋸板、燒炭、采薪等,無論公(有)、私有林,均須依照砍伐樹木規則手續進行,方能取得砍伐權。其規則另定之。
六、凡私有林木,非經該私有主允許並價買,任何人不得砍伐或危害之,但以領有森林登記證者為限,並須依照砍伐樹木規則進行之。
七、無論在公私有林內,絕對禁止引火之行為。如必須引火時,須先得該地森林保護負責機關之同意並須事先準備有防止超越之防火線,否則不準引火。又如延燒他人山場時,引火人須負責賠償其損失。
八、本條例除林務機關直接依據進行外,得於各級政府組織森林保護委員會負責執行之。森林保護委員會規則另定之。
九、凡保護森林樹株有卓著之成績者,分別獎勵之。凡有違背三、四、五、六、七各條者,分別處罰之,或停止其砍伐權若幹時日。此項獎勵規則另定之。
十、本條例自修正公布之日施行。其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府公布之森林保護條例即作廢。
陝甘寧邊區砍伐樹木暫行規則
(一九四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
一、本暫行規則依據陝甘寧邊區森林保護條例二、三、四、五條製定之。
二、凡公私有林砍伐樹木均照此規則行之。
三、凡各機關、部隊、學校、群眾需要砍伐樹木時,未入山以前的十天前,先將砍伐樹木的數量(分板材、圓材、薪炭等)、砍伐地點、人數、時間詳細開列,通知建設廳或附近縣區政府。
四、如有軍事上之急需,當不在此規則限製之內,但須視其需要之性質而決定其砍伐法。
五、由建廳及附近縣區政府派出森林保護員與砍伐樹木的各部分的負責人商定砍伐辦法(地點、樹類、期限、人數等)並先共同入山號定應砍樹木,通知當地鄉政府與周圍群眾,方得令砍伐人員入山砍樹。
六、凡未經過以上二條的手續,自由入山亂砍樹木的,各級政府各個群眾得勸止其砍伐,並速即報告建設廳處理。
七、下列各項性質樹木禁止砍伐:
(一)離交通線及市鎮八裏以內,及村莊三裏以內的樹木;
(二)有防風、防水、護岸、防塌及水源有關樹木;
(三)林產上有利益及保護墾牧有利益的樹林;
(四)不可成塊成片地砍伐(限於疏伐及間伐);
(五)不合於砍伐樹木需要的目的。
八、下列各項性質樹木可以砍伐:
(一)太密的相互壓迫的;
(二)生態不良的有病的;
(三)老的、死的、有礙樹木發育的;
(四)不妨害林產收益的;
(五)經過保護負責方麵同意號定的。
九、此暫行規則由建設廳核定呈邊區政府備案施行,如有未盡善處,得由各方提出修改之。
陝甘寧邊區政府關於停用法幣使用邊幣的布告
(堅字第62號一九四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幣天天跌價,商民暗地吃虧。
日寇吸收法幣,套取外彙便宜。
要除兩個大害,隻有停使法幣。
法幣掉換邊鈔,正確金融政策。
公家保存法幣,免得落到敵手。
正當商民出外,兌換隨時允許。
政府改革金融,旨在便利商民。
關係人人利害,不惜詳細說明。
不準高抬市價,不準買賣法幣。
擾亂市場金融,給予人民災害。
不管公私商人,都在懲罰之列。
政府言出法隨,一切秉公辦理。
明令已經頒布,大家遵守毋異。
此布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高自立
綏德專署關於征糧征草第二封指示信
(民國三十一年九月)
第一封的指示信和調查簡綱,想早收到,準備工作,已經做得怎樣了?知道你們正在等待著各縣的糧草數,在還未最後決定之前(大概在十號之後,就可以有最後的決定數),我們再提出以下的幾點作為你們工作的根據和參考:
第一,土匪問題
有部分的地區,現在土匪正在活動,對於公糧的征收,是絕大的妨害,所以在征糧工作還沒有大量地開始以前,我們應該集中精力,來搞他一下,司令部已下令各地駐軍,另方麵打電邊府,要求即派部分熟悉分區的地方部隊,同時你們也組織自衛軍和當地的駐軍好好討論聯係協助,並說明土匪對征糧影響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