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陝甘寧邊區征購地主土地條例草案(1 /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依據陝甘寧邊區第三屆第二次政府委員會之決議,在未經土地改革區域,發行土地公債,征購地主超過應留數量之土地,分配給無地或地少之農民,以達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而製定之。

第二章 征購範圍

第二條 凡地主之土地超過下列應留數量者,其超過部分,均得征購之。

一、一般地主,留給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數,應多於當地中農每人平均地數之百分之五十(假如中農每人六畝,地主每人應是九畝)。

二、在抗日戰爭及自衛戰爭中,著有功績之地主,留給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數,應多於當地中農每人平均地數之一倍(假如中農每人六畝,地主每人應是十二畝)。

三、地主自力耕種之土地,不得征購。

第三條 地主家在邊區外者,應按第二條之規定留給土地。其留給部分,在地主未回邊區居住之前,由當地政府代為經管。地主回來後,即交還其自行經營。

第四條 地主如經獻地後,所留土地超過第二條規定應留地數者,其超過部分仍應征購之。不足應留地數者,由縣政府呈請邊區政府,酌予補發部分公債。

第五條 富農土地不得征購。

一切非地主成分,因無勞動力而出租之土地,亦不得征購。

第三章 地價之評定

第六條 地價由當地鄉政府協同鄉農會及地主具體評定之。其評定標準,應按各地地價與土地質量之不同,但最高不得超過該地平年兩年收獲量之總和,最低不得低於該地平年一年收獲量。

地廣人稀之區域,或新開荒地之地價評定標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製。第七條地價以細糧與公鬥計算。

第八條 被征購土地之地價,采用超額遞減辦法。地主每人平均所得地價在五石以下者給全價,超過五石以上至十石者,將超過五石之數目減給百分之八十。超過十石以上至十五石者,將超過十石之數目減給百分之六十。超過十五石以上至二十石者,將超過十五石之數目減給百分之四十。超過二十石以上至二十五石者,將超過二十石以上之數目減給百分之二十。超過二十五石以上至三十石者,將超過二十五石以上之數目,減給百分之十。超過三十石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再給價。(說明)按以上規定,例如:甲地主每人平均所得地價為五石五鬥,按本條規定之遞減辦法,應是:五石以下的不減,超過五石之五鬥應給百分之八十為四鬥。其實得地價為五石四鬥。乙地主每人平均所得地價為二十四石,其遞減計算法應是:五石(開始五石給全價)、加四石(因五石以上至十石應給百分之八十,所得是四石),再加三石(因十石以上至十五石應給百分之六十。所得是三石),再加二石(因十五石以上至二十石應給百分之四十,所得是二石),再加八鬥(因二十石以上至二十五石應給百分之二十。故四石所得是八鬥)。以上共計其實得地價為十四石八鬥。

第九條 各戶地主土地之數量,應按其在邊區境內所有之土地總合計算。

第四章 土地之承購

第十條 政府征購之土地,按征購原價之半數,分配給無地或地少之農民承購。地價分為十年付清。家境貧苦無力繳付者,經縣政府呈請邊區政府批準後可予免付。

第十一條 土地之承購,應以現耕為基礎,進行合理之調劑。使每人所有土地之數量與質量達到大體的平均。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有承購土地之優先權。

一、原耕地之貧苦佃農及雇農。

二、家境貧苦之革命死難者之遺族,現役軍人之直係家屬及複員退伍軍人。

以上人員每人承購之土地數,連他自己原有土地一共不得超過當地中農每人平均地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