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陝甘寧邊區土地租佃條例草案(3 / 3)

說明:本條用意同於上條。增加地租多少,看土地產量增加多少而定。第三十三條禁止包租轉租從中圖利。

說明:承租人將租地之一部,以原租額讓租給別人或將租地附加上一部生產工具與人夥種。安莊稼不算轉租,隻有租進土地又定租活租出去,從中取利,才加禁止。

第三十四條 於應收正租外,出租人不得索取任何額外報酬及無價勞動。

第三十五條 抗日軍人家屬及貧苦孤寡因喪失勞動力出租少量土地為生活者,得不受本條例之限製。

前項所稱少量土地,以每人平均五坰以下為限。

第三十六條 故意違犯本條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由司法機關處理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經邊區參議會通過由邊區政府公布施行之。其解釋之權仍屬於邊區政府。

綏德分區減租減息暫行條例的補充辦法(草案)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分區減租減息條例,自公布執行以來,收到相當效果,但嚴格檢查,並未徹底實行,一方麵由地主佃戶(主要是地主)之破壞,幹部執行不嚴格,另方麵由於條例之尚不完備,茲修訂補充辦法如下,呈請邊府批準公布執行之:

一、每年年成之規定:

(一)各縣之年成,由專署政務會議議決,明令公布規定之。

(二)各區鄉之年成,由縣政府委員會或縣務委員會議決,經各該縣縣參議員常駐會通過,呈請專員備案明令公布規定之。如各村級之收成遇有很大懸殊時,可呈縣府照規定之手續為之。區鄉政府無規定年成之權。

(三)在年成未公布之前,地主不得先行收租或分夥,特殊困難之地主,可先行借貸一部分。

二、地主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得以情節之輕重照多收之糧,加以一倍之五倍之處罰,或科以三月以下之生產:

(一)以假典假賣收回租典地者;

(二)有意換地取利者(把租典地收回自種又將另一塊自種地租佃給第三人者);(三)收現租者(不論新舊租佃地均不得在秋收之前收現租);

(四)明減暗不減者(即雙方議定對外說減了,其實未照條例減收與夥分者);(五)收取額外地租者(除應收之地租夥分處,不得另外再約定要多少果菜蔬菜柴炭人工等);

(六)非法要挾者(用種種之非法手段來恐嚇要挾使租戶交租子和夥分者);

(七)故意抬價欺騙者(地主典賣土地時故意用高價通知原租典產使用租典戶不要,再用低價典賣給第三者);

(八)訂立違反政府條例之契約者(例如寫明“與政府法律無關”,“秋收全數交清”,“要地就還”等契約)。

三、租佃戶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情節之輕重,得追交其原短數或加一倍至五倍之處罰或罰以三月以下之生產:

(一)有力繳納而故意不按政府之規定交足者;

(二)故意用高租高價或其他非法行為從中攫取他人之租佃地者;

(三)地主違反政府法令之規定,向其佃戶多收多分,佃戶既不拒絕,又不向政府報告者。

四、對於減租減息條例第十條之解釋:

(一)地主確為真典真賣而新典主買主又為自種,並不致原租典戶不能維持生活者。

(二)承租承佃人在二年內無故不耕者;

(三)力能付租而故意不付者。

五、抽賣地之手續及優先權:

(一)抽贖租佃地必須在秋收前兩個月通知原佃戶(此項本年度不執行);

(二)關於土地抽贖、租佃買之優先權,在同一價格之下方存在,如濫用優先權,有意壓低市價者,則取消其優先權,現將優先權之順序及範圍規定如下:

1.戶內(但隻限於五服之內,出五服者,不得享有優先權,五服之內,又以其親疏為序)。

2.原租戶佃戶。

(三)關於土地之抽贖,租佃買賣,均須村鄉長簽名蓋章方得生效,村長必須將該地之一切關係查清,以免事後發生糾紛,並經得借故收取任何手續費或從中舞弊作梗。

六、本辦法之處罰,送縣政府司法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