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政權,鎮壓反革命,維護生產,提請增高刑期至二十年由(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當階級未消滅,封建殘餘仍存在,舊禮教未破除盡淨之時,須要與反革命勢力,作長期鬥爭,製裁反革命分子之刑期,應有足夠之伸縮性,以便保衛政權,順利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因此,過去最高刑期十年,不易量刑科處,恰當平允。故提請增高刑期至二十年,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量刑科處,不可懸殊過大:社會事態不一,犯罪類型很多,雖犯罪者之成分不同,惡性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可以分別科處。然同案數犯,其罪情輕重,頗相近似者亦不少。邊區最高刑期為十年,十年以上為死刑,其間距離很大。如有同一案件之數犯罪者,其罪情差別不大,隻能稍有輕重之分,而不能距離很遠。但首惡者處以死刑,其次要者,如處以死刑,則失之於重,如科以十年刑期,則失之於輕。兩相比較,罪刑很易失平。故提請將最高刑期十年,增高至二十年,伸縮範圍放大,以便長期教育改造。鍛煉其勞動觀點,養成勞動,增加勞力,以維護生產。同時,使各該犯罪者應受之刑,相差不大,罪刑適當。
(二)鞏固政權,鎮壓反革命:在階級未消滅時期,反革命勢力,在各種不同情況環境中仍然存在。為了鞏固政權,對反革命分子之措施,教育鎮壓,同等重要。過去處於農村環境,事簡案少,十年最高刑期,雖有時科處失輕,尚可運用。今處於複雜的城市環境中,敵特分子,潛伏敵人,明暗破壞,危害民主政權。其首惡或罪情重大者,處死刑。其次者,不處以死刑,隻給以強製教育,強製其勞動,改造轉變其本質,則十年刑期,感覺不夠。事實上製裁反革命分子,刑期加長,於革命有利,要徹底改造,須有足夠改造之時間。故提請增高刑期至二十年。
(三)最高刑期十年,群眾普遍認為低:刑期之高低及適當與否,在群眾認識方麵,最易以實際事例之比較,變為很有力很正確之反映。譬如同案搶劫殺人的數個犯罪者,其情節重大之首要罪犯,處以死刑,其次者科刑十年,再其次者科刑九年,更其次者八年或七年。就這一案言,輕重適當,科刑固有別矣。而試與傷害罪犯、盜竊罪犯,及其他罪犯之被判刑期比較,則被科七八年刑期之搶劫殺人犯,很顯然地有些輕。因傷害罪盜竊罪等犯,其情節較重者,亦有科刑三年上下的,幾等於上述七年刑期之半。這在群眾認識,比較輕重之下,則普遍認為刑事政策過於寬大,殺人罪刑太輕,很易引起玩法犯法,水弱易溺之弊。故提請增高刑期至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