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字第49號一九四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級政府:
自從施政綱領第(七)條規定:“改進司法製度,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不重口供”的方針公布之後,數年來邊區的司法工作確有進步。但由於部分幹部缺乏群眾觀點,缺乏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精神,因而各縣用刑逼供,捆打人民實事,仍時有發生,這種違反邊區施政綱領及政府法令政策的行為,實為我民主政治中的嚴重缺點。
清澗縣發生這樣一件事:“八月初一日晚,王六兒、劉過斌在清澗師家園子公家店裏偷布一馱(二捆),當晚清澗縣政府保安科將王六兒捕獲,交出布一捆,在找尋另一捆時,王六兒趁機逃跑。劉過斌做賊心虛,自動到鄉政府報告王六兒給他的布在堖界上地窖子裏。經鄉政府報告到縣府,保安科派王安祥帶領警衛隊員前去尋布時,劉過斌又生貪財念頭,不說真實藏布地方,胡亂指點應付。經盤查解釋,交出一部,尚短十八匹隱藏不交(此布後來才全部交出)。再加追問,便誣稱師張鎖、郝二成、郝高月、師老命等四人知道並同夥偷布。該保安科當將師張鎖等四人一齊捕拿到縣,科長劉光榮,科員惠誌升先後審問,因無口供,便亂用刑法,捆吊烤打,四人中師張鎖捆打較重,將右手傷壞,已失作用。真實案情至最後又將王六兒捕獲,才知偷布者確係王六兒與劉過斌二人,師張鎖等四人都係劉過斌誣稱供”。此案最後雖經本府調處,給師張鎖以撫育費使其一麵調養殘傷,一麵經營生產。給予保安科長劉光榮、科員惠誌升撤職處分,以示警懲而結案。但清澗縣保安科同誌這種濫用職權,侵害人權的錯誤行為是相當嚴重的。我們邊區為民主政治實施地,決不容有此項不法刑訊現象的發生。茲為教育大家,特將此案通令各級政府,希即以此為戒,檢討自己,教育幹部切實注意遵守法令,不得再有隨意捕人捆打濫權刑訊之事,如有故犯,一經本府查實,必予以應得之罪,絕不寬貸,望各勉惕為要。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