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工作細則(2 / 2)

第十五條 法庭開庭時,除在偵訊中禁止旁聽外,其餘審判,得公開準許旁聽,旁聽人須遵守法庭秩序,及服從維持法庭秩序之指揮。

主辦審判員退庭後,得征詢旁聽人之意見。

第十六條 法庭設法警若幹人,在主辦審判員指導下專事對訴訟當事人之接待、調查、傳、拘、搜索、查封、扣押、找保、提送人犯,以及送達文件等工作,其服務細則另訂之。

第五章 人犯之管理及教育

第十七條 凡延屬各縣一年以上,陝甘寧各分區二年以上之徒刑犯,一律集中邊區監獄管理教育之;晉西北及晉南行署所屬各縣一年以上,各分區二年以上的徒刑犯,解送行政區監獄管理教育之。未決人犯,一律歸看守所管押,看守所規則另訂之。

第十八條 人犯之管理,采用自管自教,人犯得按住地或工作性質編為若幹隊,隊設隊長;下按窯洞分為若幹組,組設組長。隊組長統由人犯民主選舉,典獄長批準。在不違背監獄規則條件下,準許一定範圍之自由活動,監獄規則另訂之。

人犯所帶之非日常必需品財物,交監獄一科保存,出獄時交還,如有少欠,保存人員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教育人犯以生產及思想教育並重,生產實行分紅與獎金製(辦法另訂之),生產衛生及娛樂等工作,經過俱樂部推動之。

第二十條 已決犯如有不服第一審所為判決,經典獄長審核認為理由充足時,得商同法庭準其上訴。

第二十一條 人犯之接收、登記、提押、檢查、調做零工等,一律依照監獄規則進行之。

第二十二條 人犯之釋放、假釋、外役、提前釋放等,首先由在監人犯醞釀討論,再提交監獄一科研究後,以書麵呈請院長、副院長核準為之,假釋、外役、提前釋放之詳細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撤銷外役、加刑、減刑、撤銷假釋等,由監獄提出意見,經院長、副院長批準後為之。

第六章 生產及供給

第二十四條 監獄內的生產由本院進行農、工業、運輸業及作坊業生產,統歸行政處管理領導之。

第二十五條 本院之供給標準及供給製度,在生產節約原則下,遵照財政廳規定,由行政處負責執行之。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本院之幹部堅持每日二小時學習製,每半年實行民主獎評一次。

第二十七條 來往客人之接見,一律經過收發室。

第二十八條 各工作人員之請假,均須由各主管上級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民、刑庭及監獄等部門,得各指定一人兼理本部門關於辦公用具之領取與幹部生活之照顧等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十條 本院及監獄、看守所的警衛規則另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邊區政府主席批準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