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工作細則(1 / 2)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為建立工作製度,提高工作效能,貫徹政策、法令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院業務,在院長、副院長領導下進行之。

第三條 本院辦公時間,每日規定為八小時(星期日休息),在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假日采用值日製,值日規則另訂之。

第二章 公文

第四條 本院之正式公文,以院長、副院長名義行之,法庭之傳票、提票、拘票、搜索票、判決書、裁定書等,得分別以庭長、審判員、書記員名義行之。

第五條 往來公文,統一由收發員收發,各部門各應製訂本部門的收發文件登記簿以便稽查。

第六條 一般公文,最遲應於收到五日內辦理完畢,情況複雜者,亦應迅速辦理。民刑各庭的案件處理,亦應在照顧生產原則下迅速為之。

第七條 公文之校對、監印、封發、歸檔等,統歸行政處分工辦理,辦理規則另訂之。各部門應於每月初五日前,將上月之已結文、卷整理裝訂後,移交歸檔,工作必需時,得經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主辦審判員簽名、蓋章,遵守檔案室規則調閱之。檔案室規則另訂之。

第八條 行政公文之起草,判例之草擬,報告之批答,有關材料之收集與統計,編印刊物以及公文之傳閱等工作,統由行政處辦理之。

判決書及審件之審核,由法庭辦理之。

在監人犯之釋放、假釋、減刑、外役等文件,由監獄辦理之。

第三章 會議及報告製度

第九條 院務會議及庭、處、監獄會議,每兩周一次;科務會議,每周一次;全院工作人員會議,每月一次。

上列會議,遇有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院務會議之記錄、整理、傳閱與保管等,統歸行政處辦理。

第十條 民、刑庭、行政處及監獄等部門,每月終向院長、副院長書麵報告工作一次,報告內容,應扼要簡明。各科向各部門主管負責人,每周口頭報告工作一次(臨時彙報例外)。院長、副院長每兩月向邊區政府主席書麵報告工作一次。

第四章 案件接收及處理

第十一條 凡用公文、呈狀上訴者,由行政處長接收;當事人親來上訴者,由收發員接收後,依據案情性質,屬於民事者歸民事庭辦理,屬於刑事者歸刑事庭辦理。

法庭收案後,由庭長分發各審判員辦理之。

第十二條 審判員接辦案件後,應協同配置之書記員,於三日內決定進行處理之辦法,進行中需用之傳、拘、提、押等票,由主管審判員簽名蓋章 行之,但屬於調卷及非決定性的文稿等,可由庭長執行之。

第十三條 一般案件之討論,各庭長主持處理之。如遇重大複雜且涉及重要政策、法令之案件,得提經院務會議決定之。

案件之處理,得先宣判,後擬判決書,但對和解、認諾、舍棄、撤銷等案件,可由庭長、主辦審判員酌情處理,事後補發。

第十四條 上訴當事人到庭時,如無特別事故,應隨時接見,三日內開庭審訊,但有特殊原因者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