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受理之案件有牽連者得商同處理之。
第十一條 組織巡回法庭就地審判,由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抽派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行政處下設研究室、一科、二科、三科、四科。
第十三條 各行政區人民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下設行政處、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分監等部門。行政處設處長、副處長各一人。分設文牘、總務二科。民事法庭設庭長副庭長各一人,審判員書記員各若幹人。刑事法庭設庭長副庭長各一人,審判員書記員各若幹人。分監設典獄長副典獄長各一人,典獄員若幹人,醫生一人,警衛隊若幹人。
第十四條 各行政區下之分區,除行政區人民法院所在地不設置分庭外,其他各分區均設分庭,分庭設庭長(由專員或副專員兼)副庭長各一人。審判員一人,書記員二人。
第十五條 各縣(市)人民法院,甲等縣與乙等縣均設院長(院長可由縣長兼)副院長各一人,書記員一人,看守員一人。丙等縣設院長一人,書記員一人,看守員一人。
第十六條 各行政區人民法院為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終審代理機關,由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暫授權審核所屬各分庭各縣市人民法院三年以上徒刑之判決,及管理所屬各分庭各縣(市)人民法院之一切司法行政工作。
行政區人民法院除再審不服所屬各分庭二審判決而聲請再審之案件,並直接受理重大之第一審刑事案件與受理不設分庭之分區的二審案件。
第十七條 在各分區所設之分庭,為各該行政區人民法院的代審機關,除審核所屬各縣(市)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徒刑判決,及管理所屬各縣的一般行政工作外,並受理不服所屬各縣(市)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而上訴或抗告的民刑事案件。
第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法院受理各該縣(市)第一審民刑事案件,對一年以下徒刑案件得徑行判決,不送審核。並加強對區、鄉政府、群眾團體及群眾調解工作的領導,進行對一年以下徒刑人犯及處勞役之人犯的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死刑批準權屬於邊區政府。晉南、晉西北行政區死刑案件,由陝甘寧邊區政府暫授權行政區人民法院轉各該行署批準,執行後必須呈報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轉呈邊區政府備案。
陝甘寧邊區原屬各分庭各縣人民法院或司法處之死刑判決仍由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審核呈陝甘寧邊區政府批準執行後,須呈報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轉呈陝甘寧邊區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程由陝甘寧邊區政府聯席會議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