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三年十二月邊區第二屆參議會第二次大會通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條例依據三民主義民主原則及陝甘寧邊區實際情形製定之。
第二條 陝甘寧邊區之鄉市(等於區的市)、縣市(等於縣的市)及邊區三級參議會參議員之選舉,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凡居住邊區境內人民,年滿十八歲,不分階級、黨派、職業、男女、宗教、民族、財產及文化程度之差別,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皆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一、有賣國行為、經政府緝辦有案者;
二、經法院或軍法判決褫奪公權尚未複權者;
三、有神經病者。
第四條 凡合於前條所規定之公民,皆按平等原則參加選舉,每一公民皆有一票選舉權。
第五條 服務軍界之公民,與一般公民同等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 參加各級選舉之公民,用不記名投票選舉自己平日信任之人。
第七條 自鄉市至邊區各級參議員,皆由各參加選舉之公民直接選舉之。
第八條 各級參議員之選舉,設立選舉委員會。該委員會之組織另定之。
第二章 選舉區域
第九條 鄉參議會議員之選舉,以行政村為單位,市(等於區或等於鄉的市)參議會參議員之選舉,以街道或原有行政區域為選舉單位。
第十條 縣(或等於縣的市)參議會參議員之選舉單位為鄉。
第十一條 邊區參議會參議員之選舉單位為縣。
第三章 各級參議會參議員選舉名額比例
第十二條 鄉市(等於區或等於鄉的市)參議會參議員之選舉名額比例如下:
一、不滿四百人之鄉市,選舉參議員十五人;
二、四百人以上之市,每增加居民一百人,增選參議員一名。
第十三條 等於區的市參議會參議員之選舉名額比例如下:
一、不滿五千人之市,選舉參議員二十名。
二、五千人以上之市,每增加居民一千人,增選參議員一名。直屬區設區參議會,其參議員之選舉名額比例,適用等於區的市之規定。
第十四條 縣市(等於縣的市)參議會參議員之選舉名額比例如下:
一、不滿二萬人之縣、市選舉參議員三十名;
二、二萬人以上之縣市,每增加居民三千人,增選參議員一名。第十五條邊區參議會參議員之選舉名額比例如下:
一、不滿二萬人之縣市(等於縣的市),選舉參議員二名。
二、二萬人以上之縣市,每增加居民二萬人,增選參議員一名。
第十六條 各級參加選舉之人數超過比額時,其超過之數如達比額二分之一者,得選舉參議員一人。
第十七條 前四條所列各項選舉名額比例實數,由各該選舉委員會按照各該選舉區人口實數,擬定應當選之票數及名額,呈報上級委員會核準。
第十八條 邊區、縣參議會參議員之選舉,得按各選舉單位之當選人數,選出五分之一之候補參議員,如該單位參議員不足五人之數者,亦得選出候補參議員,均以得票次多者為當選。
候補參議員如出席會議時,隻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鄉市參議員不設候補參議員。
第十九條 警察、學校、工廠、機關、縣保安隊,均參加其所在地之區域選舉,與一般居民同,但邊區保安隊、抗日國防部隊、專門以上學校、五十人以上產業工廠,得以其生產為單位,進行其單獨選舉,選舉出席邊區參議會之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