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於金融之監督調整及取締事項;
六、其他有關邊區財政之事項。
第十三條 教育廳掌握事務如下:
一、管理各級學校;
二、管理社會教育;
三、管理圖書教材之編審;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學術團體之指導;
五、關於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及公共體育娛樂場所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邊區教育文化事項。
第十四條 建設廳掌理事務如下:
一、關於農、林、畜牧、工業、商業、礦業之計劃、管理、監督、保護、獎進事項;
二、關於合作事業之指導與獎進;
三、關於道路橋梁之建築;
四、關於防除動植物病蟲、害蟲,保護益鳥、益蟲事項;
五、關於農、林、畜牧、工、商、礦業之陳列及檢查事項;
六、關於農、林、畜牧、工、商、礦業各團體之指導;
七、關於度量衡之檢查監督;
八、關於移民及新村建設事項;
九、關於不屬土地行政之測丈事項;
十、其他實業行政事項。
第十五條 保安司令部掌理事務如下:
一、關於綏靖地方事項;
二、關於協助保衛邊區事項;
三、關於邊區人民抗日武裝團體之調查、整理、訓練事項;
四、關於保安隊職員任免事項;
五、關於保安隊之統率、編製、訓練、獎懲、撫恤事項;
六、關於保安隊調遣分配事項;
七、關於保安隊軍需事項;
八、關於保安隊醫務衛生事項。
第十六條 保安處掌理事務如下:
一、關於漢奸、敵探之偵查、捕緝、處治事項;
二、關於人民鋤奸組織之指導事項;
三、其他有關邊區鋤奸工作之事項。
第十七條 審計處掌理事務如下:
一、關於審核全邊區行政機關之預算決算事項;
二、關於審查全邊區行政機關之公有物事項;
三、關於審核全邊區征稅、征糧及其他有關機關之收支證據事項;
四、關於審核金庫收支事項;
五、關於審核公產估價變賣事項;
六、關於審核公營事業之收支事項;
七、關於審核由政府補助民營事業之收支事項;
八、關於貪汙、舞弊及浪費事件之檢舉事項。
第十八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承邊區政府主席之命,綜理秘書處事務。
第十九條 各廳設廳長一人,保安司令部設保安司令一人,各處設處長一人,綜理各該廳、部、處事務。
各廳、部、處於必要時,得設副廳長、副司令、副處長,佐理各該廳、部、處事務。
第二十條 條廳、部、處在邊區政府委員會決議之範圍內,對於主管事務,得頒發命令。
第二十一條 各廳、各處設秘書一人至數人,保安司令部設參謀長一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所屬事務。
各廳、處視事務之繁簡,分科辦事,每科設科長一人,科員若幹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各廳於必要時,得酌設技正、技士、技佐及視察員,其名額由各該廳長提出於邊區政府委員會決定之。
第二十二條 邊區政府巡視團,其名額及職權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各廳、部、處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經陝甘寧邊區參議會通過後,由陝甘寧邊區政府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