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九年四月四日公布)
第一條 陝甘寧邊區政府由陝甘寧邊區參議會選舉委員十三人,組織邊區政府委員會,呈請國民政府加以委任。
陝甘寧邊區政府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陝甘寧邊區參議會在邊區政府委員中選舉之。
第二條 邊區政府設下列各廳部處:
一、秘書處;
二、民政廳;
三、財政廳;
四、教育廳;
五、建設廳;
六、保安司令部;
七、保安處;
八、審計處。
邊區政府於必要時得增專管機關。
第三條 陝甘寧邊區政府受國民政府之管轄及陝甘寧邊區參議會之監督。
第四條 陝甘寧邊區政府綜理全邊區政務。
第五條 陝甘寧邊區政府對於邊區行政,得頒發命令,並得製定邊區單行條例及規程。但關於增加人民負擔,限製人民自由,確定行政區劃,及重要行政設施,須得陝甘寧邊區參議會之核準或追認。
第六條 陝甘寧邊區政府對於所屬各機關所為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其他不當情形時,得停止或撤銷之。
第七條 下列各項事務須依邊區政府委員會之決議行之:
一、關於執行國民政府委托事項;
二、關於選舉事項;
三、關於執行邊區參議會議決案事項;
四、關於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事項;
五、關於預算決算事項;
六、關於所屬行政人員任免事項;
七、關於調地方部隊及督促所屬軍警綏靖地方事項;
八、關於邊區行政設施或變更事項;
九、關於處分公產或籌劃邊區公營事業事項;
十、其他邊區政府委員會認為應討論之事項。
第八條 陝甘寧邊區政府主席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邊區政府委員會,開會時為主席;
二、代表邊區政府,執行邊區政府委員會之議決案;
三、代表邊區政府,監督全邊區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四、處理邊區政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第九條 邊區政府主席因公外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職務。
第十條 秘書處掌理事務如下:
一、管理邊區政府委員會會議之通知及記錄;
二、撰擬保存及收發文件;
三、管理邊區政府委員會之會計及雜務;
四、編製統計及報告;
五、登記邊區政府各廳、部、處職員之進退;
六、典守印信;
七、不屬於各廳、部、處之事務。
第十一條 民政廳掌理事務如下:
一、關於任免縣市行政人員提出意見;
二、關於土地行政事項;
三、關於警察行政事項;
四、關於選舉事項;
五、關於戶口之調查統計事項;
六、關於衛生行政事項;
七、關於賑災、撫恤、保育及其他社會救濟事項;
八、關於婚姻登記及禮俗、宗教事項;
九、關於勞資及佃業爭議事項;
十、關於禁煙、禁毒事項;
十一、關於人民團體之登記事項。
第十二條 財政廳掌理事務如下:
一、關於稅務公款及公債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編製事項;
三、關於金庫收支事項;
四、關於公產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