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華民國陝甘寧邊區自治憲法草案(修正稿)(3 / 3)

第四十六條 縣得劃分地區,設立區公署,輔助縣政府推進所屬各鄉之自治事宜。

第五章 少數民族

第四十七條 聚居於邊區境內一定區域之少數民族,設立民族自治區。其區域相當於縣者,適用縣自治之規定;相當於鄉者,適用鄉自治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少數民族有權使用其民族語言、文字,保持其信仰、風俗,及辦理其民族文化教育與人民自衛事業。為促進少數民族經濟與文化之發展,各級政府應予以必要之幫助。

第四十九條 少數民族得單獨進行民族選舉,並可減低其居民人數比額及擴大其選舉單位,使其能選出參加各級議會之代表。少數民族應有代表參加邊區行政委員會。

第六章 選舉製度

第五十條 邊區議會議員、縣議會議員、鄉代表會代表,均由人民依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之。

凡被選舉人如不稱職,其選民得以多數之決定罷免之。

第五十一條 凡居住邊區境內之人民,年滿十八歲者,不分民族、階級、性別、宗教、黨派、職業、財產及文化程度之差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惟經法院判決褫奪公權及神經病者除外。

第五十二條 每屆選舉時,各級行政機關應向人民作工作報告,聽任人民檢查其工作,接受人民之批評和建議。

各級議會或鄉代表會開會前,各級議員及鄉代表應向其選民征求對議會或鄉代表會之提案與對行政及司法機關之意見;議會或鄉代表會休會時,各級議員及鄉代表應向其選民報告工作。

第五十三條 現有不識字公民之投票,得以當地人民公認為合於自由表達其選舉意誌之方法行之。凡因公認之事實不能赴投票場所者,以當地人民信任之方法,就其住所投票。

第五十四條 在各級選舉中,各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及任何選民,均有單獨或聯合提出競選綱領及其候選人名單實行競選之自由,不受任何幹涉。凡在選舉及選舉中以威脅、利誘、舞弊等行為,取得選票或破壞選舉者,除所得選票作廢外,一切參與非法活動之人,均須依法治罪。

第五十五條 依據本章規定,由邊區議會製定選舉法。

第七章 經濟與財政

第五十六條 邊區經濟與財政之方針在發展生產與保障供給。私人經濟、合作經濟、公營經濟,皆為法律所保障。公營經濟為供應政府與人民之部分需要,並協助私人經濟與合作經濟之發展。

公營經濟實行民主管理,並受人民監督。

第五十七條 貫徹土地改革,組織農業(勞動與技術)合作,提高農業技術,發放低利農貸,推廣植棉、造林、水利,發展畜牧、墾殖,以增加食品及原料之生產,保障人民豐衣足食之生活。

第五十八條 發展手工業及機器工業,提高工業技術,開發煤、鐵、油、鹽等資源,改進交通建設,達到普通用品自給,並使邊區逐漸工業化。

第五十九條 實行自由貿易,取締壟斷投機,調節進出貿易,扶助人民經濟之發展。

第六十條 發展信用合作,禁止高利盤剝,保障正當債權。邊區銀行之主要職責,在扶助農工商業之發展。

第六十一條 實行勞動保護法。勞資協議訂立生產計劃,提高勞動生產率,適當地改善勞工生活,保障資方之合理利潤。

保障外來投資之安全,獎勵地主投資經營工、農、商業。

第六十二條 獎勵勞動英雄及模範工作者,改造二流子使之參加生產,厲行節約,禁止浪費,獎勵儲蓄。

機關部隊人員在公私兼顧原則下,進行合作生產,以培養勞動觀念,減輕人民負擔,改善本身生活。

第六十三條 財政公開,厲行預算決算製、會計製、金庫製、審計製,嚴懲貪汙,實行合理稅則,貧苦人民免稅。

第八章 文化教育與衛生

第六十四條 邊區文化教育之一切設施,均依民族、民主、科學、大眾之原則,以普及與提高邊區人民之文化水準與職業技能,並培養各種建設人才。

第六十五條 普及初級教育,擴充中等教育,使基本國民教育逐漸提高至中學畢業程度。基本國民教育各級學校之教學內容,均與生產及社會相結合。推廣職業教育,充實師範教育。

第六十六條 本學以致用之原則,改進並提高邊區之高等教育。凡有相當學曆或實際經驗者,均予以受高等教育及研究之機會。

第六十七條 推廣社會教育與補習教育,開展識字運動,組織各種文化活動,以掃除文盲與愚昧現象,使失學之青年、成年受到最低限度之國民教育。

第六十八條 改進環境衛生,預防疾病傳染,推廣醫藥設備,發展體育運動,以增進人民健康,增加人口繁殖。

第六十九條 尊重科學、技術、文學與藝術人才,獎勵一切科學之發明與發現及優秀之文藝創作,保護一切有關曆史文化之古跡與古物。

第九章 憲法之施行修正及解釋

第七十條 本憲法經過邊區議會出席議員三分之二讚成通過,由邊區行政委員會公布,即發生效力。

第七十一條 本憲法有邊區議會議員六分之一,或三縣以上縣議會提議修正時,經過出席議員三分之二讚成,即得修正。

第七十二條 本憲法解釋之權,屬於邊區議會;議會休會期間,屬於議會所授權之議會常務委員會。

§§二、組織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