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2 / 2)

(十一)發展工業生產與商業流通,獎勵私人企業,保護私有財產,歡迎外地投資,實行自由貿易,反對壟斷統製,同時發展人民的合作事業,扶助手工業的發展。

(十二)調節勞資關係,實行十小時工作製,增強勞動生產率,適當地改善工人生活。

(十三)實行合理的稅收製度,居民中除極貧者應予免稅外,均須按照財產等第或所得多寡,實施程度不同的累進稅製,使大多數人民均能負擔抗日經費。同時健全財政機構,調整金融關係,維護法幣,鞏固邊幣,以利經濟之發展與財政之充裕。

(十四)繼續推行消滅文盲政策,推廣新文字教育,健全正規學製,普及國民教育,改善小學教員生活,實施成年補習教育,加強幹部教育,推廣通俗書報,獎勵自由研究,尊重知識分子,提倡科學知識與文藝運動,歡迎科學藝術人才。保護流亡學生與失學青年,允許在校學生以民主自治權利,實施公務人員的兩小時學習製。

(十五)推廣衛生行政,增進醫藥設備,歡迎醫務人才,以達減輕人民疾病之目的,同時實行救濟外來的災民難民。

(十六)依據男女平等原則,從政治經濟文化上提高婦女在社會上的地位,發揮婦女在經濟上的積極性,保護女工、產婦、兒童,堅持自願的一夫一妻婚姻製。

(十七)依據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回民族與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

(十八)歡迎海外華僑來邊區求學,參加抗日工作,或興辦實業。

(十九)給社會遊民分子以耕種土地,取得職業與參加教育的機會,糾正公務人員及各業人民中對遊民分子加以歧視的不良習慣,對會門組織實行爭取與團結教育的政策。

(二十)對於在戰鬥中被俘之敵軍及偽軍官兵,不問其情況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其願參加抗戰者,收容並優待之,不願者釋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其有在釋放之後又連續被俘者,不問被俘之次數多少,一律照此辦理。國內如有對八路軍、新四軍及任何抗日部隊舉行攻擊者,其處置辦法仿此。

(二十一)在尊重中國主權與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則下,允許任何外國人到邊區遊曆,參加抗日工作,或在邊區進行實業、文化與宗教的活動。其有因革命行動被外國政府壓迫而來邊區者,不問其是宗主國人民或殖民地人民,邊區政府當一律予以懇切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