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一年五月一日中共邊區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準)
為著進一步鞏固邊區,發展抗日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以達堅持長期抗戰,增進人民福利之目的起見,中共陝甘寧邊區中央局特於邊區第二屆參議會舉行選舉之際,根據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總理遺囑及中共中央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原則,向我邊區二百萬人民提出如下之施政綱領,如共產黨員當選為行政人員時,即將照此綱領堅決實施之。
(一)團結邊區內部各社會階級、各抗日黨派,發揮一切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為保衛邊區、保衛西北、保衛中國、驅逐日本帝國主義而戰。
(二)堅持與邊區境外友黨友軍及全體人民的團結,反對投降分裂倒退的行為。
(三)提高邊區武裝部隊的戰鬥力,保障其物質供給,改善兵役製度及其他後方勤務的動員製度,增進軍隊與人民的親密團結。同時加強抗日自衛軍少先隊的組織與訓練,健全其領導係統。
(四)加強優待抗日軍人家屬的工作,徹底實施優抗條例,務使八路軍及一切友軍在邊區的家屬得到物質上的保障與精神上的安慰。
(五)本黨願與各黨各派及一切群眾團體進行選舉聯盟,並在候選名單中確定共產黨員隻占三分之一,以便各黨各派及無黨無派人士均能參加邊區民意機關之活動與邊區行政之管理。在共產黨員被選為某一行政機關之主管人員時,應保證該機關之職員有三分之二為黨外人士充任。共產黨員應與這些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辦。
(六)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除司法係統及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任何機關部隊團體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審問或處罰,而人民則有用無論何種方式,控告任何公務人員非法行為之權利。
(七)改進司法製度,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不重口供。對於漢奸分子,除絕對堅決不願改悔者外,不問其過去行為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爭取感化轉變,給以政治上與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對於一切陰謀破壞邊區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處置辦法仿此。
(八)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汙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同時實行俸以養廉原則,保障一切公務人員及其家屬必需的物質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娛樂生活。
(九)發展農業生產,實行春耕秋收的群眾動員,解決貧苦農民耕牛農具肥料種子的困難,今年開荒六十萬畝,增加糧食產量四十萬擔,獎勵外來移民。
(十)在土地已經分配區域,保證一切取得土地的農民之私有土地製,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例如綏德、富縣、慶陽)保證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及債主的債權,唯須減低佃農租額及債務利息,佃農則向地主繳納一定的租額,債務人須向債主繳納一定的利息,政府對租佃關係及債務關係加以合理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