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軒鴿
(西安市國稅局研究員)
黨的十六大以來,從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確立,到和諧社會理念的提出,再到“共建共享”和“四個堅定不移”的提出,其間所蘊涵的中國共產黨執政理念創新意識與進取精神,無疑彰顯著新一代中央領導集體在執政思維與策略上的成熟與穩健,預示著未來中國新的執政理念與話語體係的初步形成,展示著一種勇於歸依人類社會治理大道的魄力與胸懷,其突出特征在於它所具有的開放性、兼容性與前瞻性。在這些新的社會治理觀念下,如何不斷創新治稅理念,構建與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相一致的稅收治理體係,發揮稅收在實現科學發展觀與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和作用,這既是一種執政新理念的現實呼喚,更是新時期稅收發展規律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文擬集中探討“科學和諧治稅觀”的精神意蘊,並在此分析的基礎上,簡要探討科學和諧治稅觀下的未來稅收治理價值趨向及其稅務機關麵臨的挑戰與對策。
一、“科學”、“和諧”的內涵
探討“科學和諧治稅觀”的內涵,其前提無疑必須首先弄清楚“科學”與“和諧”的真實內涵。關於“科學”一詞,古今中外先哲和思想家的定義頗多,有的認為,科學是知識,有的認為科學是關於實際存在的事物的知識,有的認為科學是關於事物的本質、規律、必然性、普遍性的知識,等等。通常,人們大多隻承認科學是關於規律、普遍性的知識體係,而不承認科學是關於本質、必然性的知識體係。事實上,普遍性的東西是指我們的感官感覺不到的事物的內在屬性,這就是“本質”。王海明教授認為:“精確地說,科學是關於實際存在的事物的本質、規律、必然性、普遍性的理性知識體係,簡而言之,也就是關於實際存在的事物的普遍性的理性知識體係,因為‘本質’、‘規律’、‘必然性’、‘普遍性’、‘理性對象’,如上所述,大體是同一概念。”或者說:“科學乃是可能被經驗——觀察和實驗——檢驗的知識。”由於一切科學的最終目的都在於指導人類的行動,以便獲得和創造各種物質和精神的財富,滿足人們的各種需要,從而更好地生存和發展。即是說,科學是關於客觀事物的能夠使人作出預見的知識,普遍性是科學分界的真正標準。這樣,一種社會治理學說要成為“科學”,就應當是關於社會治理的客觀規律的普遍性的知識體係。
關於“和諧”的內涵,就詞源意義上說,和諧就是和睦協調。就社會治理而言,就是指各種人際利害關係之間和睦協調。這些利害關係,盡管紛繁複雜,但其基本關係可抽象為己—他關係。不論是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群體,還是個體與集體與社會與國家,以及與自然的關係,都可歸結為己—他關係。而己—他關係要和諧,自然應該互利互惠、己—他兩利。因此,所謂和諧也就是互利互惠、己—他兩利。反之,不能互利互惠、己—他兩利,就不可能和諧。即和諧的本質在於己—他利益的相互滿足與實現。作為社會治理的原則規範,其基本內涵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六點。即社會治理原則規範體係要和諧,這些原則規範就應當且必須由公正、民主、法治、活力、安定、生態等明確或隱含的道德原則構成,而隱含的道德原則自然應該包括人權、憲政、人道、自由等普世社會治理原則。因為,活力、安定的社會必然是人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的社會,是憲政的社會,是人道、自由的社會。
二、科學和諧治稅觀的精神意蘊
從“科學”與“和諧”的內涵可知,“科學和諧治稅觀”的內涵首先意味著,作為一種稅收治理的知識體係,這種治稅觀應該是關於稅收客觀規律的普遍性的知識體係。具體地說,是關於征納稅行為的客觀規律的普遍性的知識體係,也是關於稅收目的客觀規律的普遍性的知識體係。隻有在這兩者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征納稅行為的客觀規律的普遍性的知識體係,了解征納行為事實如何的客觀規律,進而經由稅收的普遍的終極目的,發現稅收的真正價值,並依據稅收價值,才能推導、製定出優良的稅收治理規範體係——稅製。因此,稅收原則規範與稅收價值判斷就有真假對錯優劣之別。稅收價值判斷是個真假問題:與稅收價值相符的判斷就是真理,反之便是謬誤;稅收規範則是個優劣問題,與稅收價值相符的原則規範就是優良的,反之便是惡劣的。這告訴我們,稅收治理原則固然可以任意製定,但卻不必與稅收價值相關,而優良、科學、和諧稅收治理原則卻不能隨意製定,必須緊密結合稅收價值。這就提醒我們,要製定並倡導優良、科學、和諧的稅收治理規範,就必須深刻理解科學和諧治稅觀的精神實質,警惕形形色色的偽科學偽和諧的治稅觀。而且,就稅收的終極目的而言,一切稅製和稅收政策,必須有助於稅收終極目的的實現,有助於增進全社會和每個人的利益總量。
其次,科學和諧治稅觀作為一種稅收治理的知識體係,其本身就應該是一種包含有“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六點基本原則的普遍性的知識體係。而且,這些原則規範應當且必須由公正、民主、法治、活力、安定、生態等明確或隱含的原則構成,隱含的原則主要包括人權、憲政、人道、自由等普世的稅收治理原則,其核心是互利,其終極目的是為了增進全社會和每個納稅人的利益總量。
再次,就稅製構成要素而言,科學和諧治稅觀不僅要求構成稅製的各種要素之間要彼此和諧,納稅人(自然人、法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目等)、稅率(定額稅率、比例稅率、累進稅率等)等要素之間和諧;而且各稅種之間也應當彼此和諧,比如從量稅與從價稅、中央稅、地方稅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稅、直接稅與間接稅、價內稅與價外稅、流轉稅與所得稅、財產與行為稅、資源稅,等等。而且,也應該保持共同稅製與特定稅製、絕對稅製與相對稅製、主觀稅製與客觀稅製以及稅製原則與稅製規則之間的和諧。可見,“科學和諧治稅觀”是以人為本的治稅觀,是互利互惠的治稅觀,是公正、民主、法治、活力、安定、生態等普世社會治理觀在稅收領域得以實現的治稅觀,也是人權、憲政、人道、自由等普世的社會治理原則在稅收領域得以實現的治稅觀,是最大限度地符合稅收價值規律的治稅觀。就稅收職能而言,也就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稅收終極目的——增進全社會和每一個納稅人的利益總量的治稅觀。
具體地說,“科學和諧治稅觀”精神意蘊應包括以下要點:
第一,人本主體精神。“人本”主體精神其實就是“以人為本”精神的特別表述。這是因為,納稅人既是稅收治理的主體,也是稅收治理的客體。就其是稅收治理的主體而言,一切稅收治理的終極目的,都是為了增進全社會和每一個納稅人的利益總量。具體地說,都是為了增進每個納稅人的經濟利益總量、文化產業利益總量、人際關係利益總量,也為了促進政治、德治、法、道德以及環境生態利益總量。這裏,全社會與每個納稅人,其實是同一個概念。因此,增進全社會和每一個納稅人的利益總量,就是增進所有納稅人的利益總量,不論是實在的納稅人還是潛在的納稅人的利益總量。這意味著,增進全社會和每個納稅人的利益總量是稅收的終極目的,是否增進全社會和每個納稅人的利益總量是評價一個稅收治理體係或者稅收優劣的終極標準。凡是增進全社會和每個納稅人的利益總量的稅收治理觀,就是優良的稅收治理觀,就是科學和諧的稅收治理觀;反之,則是落後的稅收治理觀,就是不科學不和諧的稅收治理觀。就其是稅收治理的客體而言,隻有符合征納稅人,特別是納稅人行為心理規律的稅製,才可能被稅收行為主體所認同和遵從,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實現稅收的終極目的。道理在於,現代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人的活動由行為原動力、行為目的、行為手段構成。人要完成一項活動,首先要激活其需要和欲望,然後才能在這個需要和欲望的引導下,產生相應的目的和完成實現的手段。因此,要使每一個納稅人都願意積極納稅,其稅製規範就必須符合納稅人的行為心理規律,否則,一定的納稅行為與活動就不可能順利啟動和完成,就不可能自願自覺地被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