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對“價值需要說”的再反思(2 / 3)

一切生命體都是價值主體,作為一種價值哲學的觀點,在學術界一再被提起,但又一直沒有被認真對待。它之所以一再被提起,根本的一條原因就在於堅持者認為凡是擁有需要能力或需要屬性都可以成為價值主體,凡是客體滿足了主體需要,就對該主體有價值。而這一觀點之所以長期以來沒有被認真對待,又因為不少學者認為,價值主體的資格首先必須是主體,而由於隻有人才是主體,所以,人以外的其他生命體,雖然也有需要,雖然為了滿足它們的需要它們也必須要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對象,以及環境、條件等,而且,也沒有理由說這些對象、環境、條件對於這些生命體是沒有價值的,但,這種現象不在價值哲學討論的範圍中。價值哲學討論這些問題是沒有意義的。

分析後一種觀點的理由:成為價值主體的前提是首先必須是主體。他們進一步認為隻有人才是主體。這裏關係到對主體、價值主體、認識—實踐主體及其相互關係的理解。如我們在前麵已經考察過的,無論本體論意義上主體還是認識論意義上的主體,都離不開作為某種特性、狀態和作用的承擔者,因而能在某種特殊意義上成為基質和出發點。作為不同特性、狀態和作用的承擔者,因而能在不同意義上成為基質和出發點就是不同的主體形態。價值主體、實踐主體、認識主體同屬於主體的具體形態,把人在一定條件下作為實踐主體或認識主體的條件當做構成一般主體的條件,並要求價值主體必須首先具有作為實踐主體或認識主體的條件才能成為價值主體,這個要求並沒有充分的根據。

為了更充分地說明這一點,讓我們從對認識關係、價值關係、實踐關係入手做進一步的考察:

什麼對什麼而言“是什麼”是認識關係;什麼對什麼來說“意味著什麼”是價值關係;如何實現什麼對什麼而言的價值是實踐關係。通常在實踐關係中伴隨著認識關係與價值關係,但三者並不完全等同。實踐關係是改造關係,是要把對方對自己而言的價值實現出來,把對方不利於自己的負價值撇開或鏟除掉,因此,實踐關係是實踐主體積極地主動地建立起來的一種關係,這種關係建立基礎或出發點就是實踐主體把對方客體化,即明確地、自覺地、有意識地把對方視為要對自己提供出它的有用性的對象,因此,實踐主體所要求的條件是很高的,要求主體具有自覺能動性、明確的目的性,不僅能夠將自己與對象明確地區別開來,而且能夠根據自己的目的和對象的特點將對象改造成符合自己要求的東西。認識關係也是由認識主體積極地主動地建立起來的一種關係,也以認識主體能夠明確地區分自己與對象為前提,因而要求認識主體必須是自覺的、有意識的、有目的的。認識關係與實踐關係都是明確的主客體之間的關係,都是由主體主動地自覺地建立起來的關係,由於實踐與認識活動總是相伴隨的,而它們又都有明確的客體指向性,因此我們通常也把這種關係視為“認識—實踐活動中的主客體關係”。由於實踐關係原本就是為著“如何實現什麼對什麼而言的價值”所建立來的關係,因而“認識—實踐”關係中也必然伴隨著價值關係。但是價值關係卻並不必然伴隨“認識—實踐”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