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對“價值需要說”的再反思(1 / 3)

任 容

(西安交通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們不僅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經濟成就,而且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劇烈的變化。與改革開放之前,人們在各種“需要”尤其是個人需要麵前戰戰兢兢的態度相比,今天就整個社會普遍現象而言,需要似乎已經獲得了“天然合理性”的肯定。而價值哲學的“需要說”似乎給予這種認識以理論的支持。盡管事實上,需要說內部也有許多分析和自我反思、修正,但是,“凡是能滿足需要的就是有價值的”這個觀點,還是造成了廣泛的影響,甚至產生了連持需要說的學者也不願意看到的諸多負麵影響。鑒於直到今天,這一觀點與國內同時期價值哲學的其他觀點相比,仍然是最具影響力的觀點,本文試在對“需要說”已有批評基礎上進行再反思。

“需要說”是一種既受到廣泛批評同時又得到廣泛認可的價值理論。很多批評“需要說”的觀點就來自“需要說”的內部,也就是說,許多批評隻是要修正“需要說”,而不是要推翻它。

對“需要說”的批評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麵:

a。隻講需要,不問需要是否合理;

b。隻講需要,忽視可能性,就會導致價值理論和價值導向中的主觀論、片麵性。

c。以人們自己理解的主體需要去判斷價值,在實踐中往往導致以個人理解的,符合個人情緒、願望的需要去判斷價值,導致價值判斷的偏頗與失真。

關於a的分析

這是“需要說”遭到批評的最多的一點。張岱年說:“需要也有高下之分。”李連科說:“按社會價值劃分,有合理的、有益的、健康的需要和不合理的、有害的、病態的(如吸毒、賣淫、同性戀等)的需要。”袁貴仁也說:“人的需要並非都是天然合理的,都是必須滿足的。”有些是正當需要,“人還有不正當需要,這一類需要一旦得到滿足,客觀上就有害於任何人類的生存、享受和發展,特別是有害於他人和社會的整體需要”。但是這些批評並沒有真正觸及“需要說”的根基。因為,如果人的有害需要的滿足隻是使個人自己更為根本的需要無法得到滿足,或無法得到充分的滿足;或者,某種個人需要的滿足造成了妨害他人需要的正當滿足,或妨害社會整體需要的滿足,或妨害人類整體生存、發展、享受需要的滿足,那麼,這樣的反駁,仍然是站在需要說的立場上對需要說的一種修正理論。按照這種理論,有資格作為價值主體的仍然是有需要能力的主體。如果研究者不隻講需要,而且追問需要是否合理,那它也不必否定需要說,它所要做的隻是引入一個新的更高一級的價值主體,或同一價值主體更為根本的需要,站在更高層次的需要或更高一級主體的需要的角度審視,對於後一種情況而言,更注重同一價值主體的內在統一性。例如對個人需要而言,就是要站在高於個人的社會主體需要的角度,按照社會主體的需要標準重新審視個人需要的合理與否。直到現在為止,仍沒有一種價值理論否認,一定價值主體的根本需要對這以主體自身而言是合理的需要,滿足這樣的需要對這樣主體來說是有價值的。這裏的價值主體,並不限於指單個主體,它也包括通常人們所說的社會主體,可以指一切價值主體。

關於b的分析

關於“需要說”是否一定導致價值理論和價值導向中的主觀論、片麵性,這主要看如何理解需要,西方不少學者以及國內一些學者從主觀角度理解需要,並不說明需要本身必然的從主觀方麵去理解。事實上,由於馬克思主義需要理論的廣泛普及,國內大多數學者並不把需要理解為單純的主觀需要。采納“需要說”也並不必然導致主觀性和片麵性。

關於c的分析

批評者指出,社會需要相當複雜,一定條件下社會主體需要如何,哪些需要是合理的,哪些需要是不合理的,往往人們有不同的理解,而難於分辨孰是孰非。往往是以人們自己理解的主體需要去判斷價值,在實踐中往往導致以個人理解的、符合個人情緒、願望的需要去判斷價值,導致價值判斷的偏頗與失真。由於人們對需要是否合理,滿足需要的方式、途徑、手段是否正當、有效的認識不同,“在實踐中往往導致以個人理解的、符合個人情緒、願望的需要去判斷價值,導致價值判斷的偏頗與失真”,這種情況的確存在,而且需要引起我們的警覺。但這裏涉及兩個不同的問題:正當的、合理的需要是什麼?正當的合理的滿足需要的途徑是什麼?是一回事;是不是應該從正當的、合理的需要出發來判斷行動的價值則是另一回事。例如,以為“大躍進”、“文化大革命”是符合我國發展的客觀需要的,因而是有價值是一回事;而認為“隻要是符合我國發展的客觀需要的就是有價值的”則是另一回事。直到今天為止,沒有一種價值理論否認,“隻要是符合我國發展的客觀需要的就是有價值的”,對於我們國家這個社會價值主體來說就是有價值的。這也就是說,一定價值主體的根本需要對這以主體自身而言是合理的需要,滿足這樣的需要對這樣主體來說是有價值的並沒有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