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貴仁說:“人的需要並非都是天然合理的,都是必須滿足的。有些屬正當需要,也就是有利於人類的生存、享受和發展的需要”,“能夠滿足主體正當需要的客體就是對主體有價值的,不能滿足或者有礙正當需要滿足的客體就是沒有價值的”。“人還有不正當的需要,這類需要一旦得到滿足,客觀上就有害於人和人類的生存、享受和發展,特別是有害於他人和社會的整體發展。所以,對於不正當需要,不僅不應當滿足而且要加以限製。滿足不正當需要是沒有價值的,相反,不滿足這種需要或限製這種需要得到滿足的則是有價值的。”
李連科說:“個體有著複雜的、各式各樣的需要。”“按社會價值區分,有合理的、有益的、健康的需要和不合理的、有害的、病態的(如吸毒、賣淫、同性戀等)需要”。
美國倫理學家羅爾斯曾給善下過定義,他說:“善被定義為合理欲望的滿足。”善,指價值,欲望是主體需要的外在表現,這裏實質上指的是需要。所以,在羅爾斯看來,價值是合理需要的滿足。可見,他也認為,人的欲望、需要有合理與不合理之分。
由此可見,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和許多著名學者都肯定主體需要有合理與不合理之分。這表明,主體需要並非天然合理,是毋庸置疑的客觀事實,不可否認。
早在20世紀20年代,美國學者杜威就曾批評滿足需要論。他說:“享受這些事物,認為是善,並不保證這些事物隻會帶來善的後果。”他所說的“享受這些事物”、指的就是滿足需要或要求。他說滿足需要並不保證隻會帶來善的後果,也就是說滿足需要並不一定都有價值,因為滿足需要也可能帶來惡的有害的後果,所以,不能用滿足主體需要界定價值。
主體需要並非天然合理,這是客觀事實。如果堅持以實事求是思想為指導,就應當承認這個事實。從這一點出發,就應承認滿足需要論不是一種科學的價值理論。
但有的學者卻認為主體需要本身是合理的,因為滿足需要是為了使主體快樂,而使主體快樂本身都是合理的,是善、是有價值的。在這裏,他們的根據是:使主體快樂就是善,這是西方快樂主義的觀點。
對西方快樂主義,英國倫理學家摩爾曾批評它將事實混同於價值,犯了自然主義謬誤。
當代西方倫理學也批判了快樂主義觀點。
所以,以快樂主義作為主體需要都是合理的根據是不能成立的。
現實生活也告訴我們,滿足需要可以使人快樂,但這種快樂帶來的後果並非都是善的,有價值的。如果我們對人民對社會負責,就應當重視後果。如果我們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客觀實際出發,就應承認主體需要並非天然合理,滿足需要論是一種片麵的不科學的價值論;如果把這種理論貫徹到底,就會對社會生活產生誤導,產生危害人民和社會的嚴重後果。應當看到,我國的滿足需要論力圖堅持價值的客觀性,堅持以人民為價值主體,反對西方的主觀價值論,與西方的主觀價值論是不同的。但是,滿足需要論是西方學者100年前提出的觀點,在西方被公認為是主觀價值論。滿足需要論本身在理論上是片麵的,實踐上是有害的,而片麵性也是一種主觀性,對此,我們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
還應看到,人們自發地總是認為凡滿足自己的需要就有價值、滿足需要論是人們一種自發的傾向,所以滿足需要論的信從者甚多。人們的認識是一個過程。作為一種學術觀點,人們持有這種觀點,是自己的選擇,應當受到尊重。應在平等對話中爭鳴討論,促進價值哲學理論的發展。但我們作為研究價值哲學的學者,應當提高自覺,努力克服價值哲學中自發性的影響,克服滿足需要論的片麵性及其理論混亂、實踐危害,堅持以馬克思主義哲學為指導,努力構建科學的價值哲學。
參考文獻:
[1]〔美〕杜威:《確定性的尋求》載周輔成編《西方倫理學名著選擇》(下卷),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3]東方赤子、大家叢書《張岱年卷》,華文出版社1998年版。
[4]袁貴仁:《價值學引論》,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5]《李連科集——人·主體、價值》,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6]〔美〕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