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章 稅收博弈中之兩種信息不對稱(1 / 1)

自從稅收伴隨著國家的誕生而出現後,它就不得不麵對征稅人與納稅人的矛盾,征稅與偷逃稅的矛盾,征納雙方圍繞著各自的目標和利益從此展開了持續的博弈。雖然征收者可以給自己的名目冠以種種光環,但人的自利性或如亞當·斯密所說的經濟人的特性,使他們在麵對利益被分割時,幾乎本能地以種種方法予以回避、拖延或者少交乃至偷逃稅。而征稅方則依靠法律(近代以來)和強大的國家機器為後盾,對納稅人以威懾和利誘。因而雙方的博弈大多數是以征收方的獲勝而告一回合。雖然如此,和征收方理想的目標相比,稅收征收並不總是能實現理想的數額,對此,征收者隻能以道德譴責來作總結,並在稅率設計、技術操作上預先考慮納稅人的不遵從等因素,抬高征收計劃,強化管理力度,從而使征收成本提高,也使納稅人的負擔進一步增加。征納雙方的博弈就是這樣一年年一代代延續到了現在,古今中外大略如此。

時代進入21世紀,美國的三位經濟學家阿克爾洛夫、斯賓塞和斯蒂格利茨在研究信息經濟中,發現了信息不對稱這一“信息經濟的核心”,並因此而獲得2001年度的諾貝爾經濟學獎金。當人們運用這一理論檢視經濟生活中各個領域時,發現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比比皆是,這才恍然大悟,原來經濟活動中許多我們感覺到了,但卻無法上升到理論高度解釋的問題,其症結概在於此。再用這一理論觀察稅收博弈,我們進一步認識到,造成博弈的原因,除過人的自利、經濟人的特性以外,還與征納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有著相當深的關係。筆者認為,這其中起碼存在著兩種信息不對稱。

一種是征稅人對納稅人經濟信息了解的不對稱。征稅的依據是納稅人的資金運動和財產存量,無論征稅人采用什麼手段,要想對千千萬萬納稅人的資金、財產像納稅人自己那樣了如指掌幾乎是不可能的,正如俗話所說,“買的不如賣的精”。因此,征稅人始終對納稅人存有戒心,有著申報不實,有逃稅動機的先驗認識。

而另一種不對稱則表現在納稅人對征稅人(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息乃至管理信息了解的不夠上。雖然征稅人也給納稅人提供法律依據,但納稅人不是專門從事這一工作,他們沒時間也沒有精力全麵及時搜集研究這方麵的信息;因此,他們對征稅人的依據總是抱著不信任的態度。事實上由於種種原因,例如傳統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影響,有的執法部門也不願被對方識破自己的底牌。

這兩種不對稱的存在,就構成了雙方的互不信任,加劇了博弈的烈度以及征收的成本。盡管雙方自覺不自覺地認識到了這種不對稱給自己帶來的損失,因此都采取種種補救方法,例如,征方的調查、摸底、稽查,對不如實申報的處罰等;納方的搜集信息,研究決策動向等,但這種補救隻能達到暫時、階段性的對稱,隨時都會因新的因素加入而形成新的不對稱。

明乎於此,也就可以明白雙方博弈的根本的、深層的原因,也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博弈是永遠的,隻能企圖降低其烈度,而不能從根本上消滅博弈。但筆者將結論歸結於博弈不可避免並不是目的,隻不過是對事實的重新描繪而已。重點在於提醒博弈雙方,在經濟活動中,任何信息都是有價值的,信息本身就是市場,市場中存在摩擦和交易成本。因此征稅人應該注重加強信息化建設,保證信息來源的全麵及時準確;而納稅人也應該十分重視搜集信息,不要以為隻有技術資料才是信息,稅收資料同樣也是信息,舉凡各種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都應想方設法搜集,並進行研究,以選擇因應之道,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些在這方麵掂不來輕重的人,常常最終要花大錢去彌補因為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違法違紀的損失。

除此而外,解決信息不對稱的治本措施則是製度建設和道德建設,但關於此,已有太多的篇章涉及,筆者再說就重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