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時期,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正成為我國社會的熱點之一。
先是在8月份(2005)前後,媒體紛紛爆炒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議題的“個人所得稅修正草案”,透過各種消息源猜測個稅起征點(費用扣除標準)調整到底是1200元,還是1600元,或者是兩者的折中。
待到8月23日,財政部部長金人慶正式向人大常委會作了個稅修正草案報告後,謎底揭曉,起征點擬從800元提高到1500元。媒體紛紛大篇幅報道後,又將討論的重點轉移到提高個稅起征點的意義上麵,比如其有利於減輕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負,以及草案條文中新增加的關於“高收入者必須辦理納稅申報”的規定,有利於強化對高收入人群的稅收征管,調節貧富差距等等。
這些關注和討論,無疑表明社會各界對稅收越來越重視,參政議政的民主意識也越來越濃厚。但我認為,此次個稅調整的意義不僅僅在完善法律一端,因為就個人所得稅來說,要使它確實履行好其組織收入和調節收入兩項主要職能,並能真正體現公平、正義的原則,它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比如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額如何體現和照顧不同人等的稟賦和家庭負擔,以符合人民的納稅能力,達到平衡社會財富的目的;如何建立使起征點能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上升同步調整的機製,以使起征點更為切合實際等,都是下一步改進的課題。
筆者個人認為,此次個稅修正的意義,更在於它的程序方麵,可以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稅收立法史上,它走出了稅收民主的一大步。已故曆史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中國明史學會會長王毓銓先生在對中國近現代土地、戶籍、賦役等製度進行深入研究後得出結論,近現代賦稅是通過“代議製國家”和“納稅的人是那個政府的公民”等製度實現的。以此標準衡量中國的賦稅製度,顯然,現代憲政意義上的賦稅製度隻是在1997年中共15大確立“依法治國”的綱領以後初步建立的。
現代賦稅製度的實質一言以蔽之,一是稅收必須立法,這樣征收方才具有合法性;二是立法必須經過人民及其代表充分討論並同意,方能通過並施行。因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任何對其財產的征收,不經過他們的同意,就沒有合法性。
我國的稅收立法是從20世紀改革開放以後才開始進行的,迄今為止20多個稅種中經過人大立法的隻有兩個稅種和一部稅收征管法,其餘都是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製定的以暫行條例形式出現的法規。立法程度不高,而且也不普遍。對於公民財產的保障這樣重大的問題來說,顯然是不夠嚴肅和慎重的。行政部門是執法部門,由它立法容易使監督缺位,更重要的是它沒有經過人民及其代表的討論和同意,合法性也成為問題。
再者,即便是三部稅收法律在立法階段也存在封閉立法、部門立法和關門立法的傾向。沒有充分聽取直接利害人——廣大納稅人的意見。這在程序上顯然也有欠缺。盡管我們可以種種理由予以理解和原諒,畢竟從人治走向法治有一個過程。然而,我們不能因此而容忍其長期存在,應該促進其加快法治進程。
我注意到,這次修正個人所得稅法在程序上有了很大改進,一是在提交報告後交由人大常委會充分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予以較充分的報道,無論是支持的意見,還是不同的意見;二是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於9月中旬在北京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全國各界代表的意見。這兩點,比之以往三部稅收法律的製訂,就有了很大改進。一是透明,二是充分聽取各界意見,這就符合了“立法法”關於重大立法要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的精神。
與一部法律具體條文的修正相比,顯然,立法及其修正的程序更重要,因為它關乎法律是否凝聚了民意,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基本問題。這也就是法律所強調的程序大於實體的意義之所在。
在封建人治狀態下,統治者標榜的是“為民做主”,我們耳熟能詳的表述是一出戲曲中的台詞,“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而這正是把人民當做子民,而把為官者當做父母官的典型語言。在民主憲政體製中,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各級政府官員以及法官、檢察官都是人民選舉出來為他們服務的“仆人”(公仆)。“仆人”當然不能顛倒過來“為主人做主”,而隻能是“為主人做事”;而做事的規範——法律,隻能是由人民自己做主自己製定,由“仆人”按此規範執行而已,豈有它哉!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憲政民主;依法治稅的前提同樣如此。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此次個人所得稅在其主體完善的意義上隻是一小步,而在稅收民主的意義上則走出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