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使第二十四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賞罰也。賞隨功,罰隨罪。故論功察罪,不可不審也。夫賞高罰下,而上無必知,其道也與無道同也。凡知道者,勢、數也。故先王不恃其強,而恃其勢;不恃其信,而恃其數。今夫飛蓬遇飄風而行千裏,乘風之勢也;探淵者知千仞之深,縣繩之數也。故托其勢者,雖遠必至;守其數者,雖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離婁不見,清朝日鬼,則上別飛鳥,下察秋豪。故目之見也,托日之勢也。得勢之至,不參官而潔,陳數而物當。今恃多官眾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冶者,僅存之治也。通數者不然也。別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蹠不為非焉,故先王貴勢。
或曰:"人主執虛後以應,則物應稽驗,稽驗則奸得。"臣以為不然。夫吏專製決事於千裏之外。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焉,不可蔽,員不足。夫物至,則目不得不見;言薄,則耳不得不聞。故物至則變,言至則論。故治國之製。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今亂國不然,恃多官眾吏。吏雖眾,同體一也。夫同體一者相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異者也。若使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於蓋。賢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損,故遺賢去知,治之數也。
慎法第二十五凡世莫不以其所以亂者治,故小治而小亂,大治而大亂,人主莫能世治其民,世無不亂之國。奚謂以其所以亂者治?夫舉賢能、世之所治也,而治之所以亂。世之所謂賢者,言正也。所以為善正也,黨也。聽其言也,則以為能,問其黨以為然,故貴之不待其有功,誅之不待其有罪也。此其勢正使汙吏有資,而成其奸險;小人有資,而施其巧詐。初假吏民奸詐之本,而求端愨其末,禹不能以使十人之眾,庸主安能以禦一國之民?彼而黨與人者,不待我而有成事者也。上舉一與民,民倍主位而向私交。民倍主位而向私交,則君弱而臣強。君人者不察也,非侵於諸侯,必劫於百姓。彼言說之勢,愚智同學之,士學於言說之人,則民釋實事而誦虛詞。民釋實事而誦虛詞,則力少而非多。君人者不察也,以戰必損其將,以守必賣其城。
故有明主忠臣產於今世,而散領其國者,不可以須臾忘於法。破勝黨任,節去言談,任法而治矣。使吏非法無以守,則雖巧不得為奸;使民非戰無以效其能,則雖險不得為詐。夫以法相治、以數相舉者、不能相益;訾言者,不能相損。民見相譽無益,相管附惡;見訾言無損,習相憎不相害也。夫愛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愛惡各以其正,治之至也。臣故曰:法任而國治矣。
千乘能以守者,自存也;萬乘能以戰者,自完也。雖桀為主,不肯詘半辭以下其敵。外不能戰,內不能守,雖堯為主,不能以不臣諧所謂不若之國。自此觀之,國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於此二者力本,而世主莫能致力者,何也?使民之所苦者無耕,危者無戰,二者,孝子難以為其親,忠臣難以為其君。今欲驅其眾民,與之孝子忠臣之所難,臣以為非劫以刑而驅以賞莫可。而今夫世俗治者,莫不釋法度而任辯慧,後功力而進仁義,民故不務耕戰。彼民不歸其力於耕,即食屈於內;不歸其節於戰,則兵弱於外。入而食屈於內,出而兵弱於外,雖有地萬裏,帶甲百萬,與獨立平原一貫也。且先王能令其民蹈白刃,被矢石。其民之欲為之,非如學之,所以避害。故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境內之民莫不先務耕戰,而後得其所樂。故地少粟多,民少兵強。能行二者於境內,則霸王之道畢矣。
定分第二十六公問於公孫鞅曰:"法令以當時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奈何?"公孫鞅曰:為法令置官吏,樸足以知法令之謂者,以為天下正,則奏天子。天子則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發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有敢刂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為法令為禁室,有鋌鑰,為禁而以封之,內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發禁室印,及入禁室視禁法令,及禁刂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歲受法令以禁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禦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寶來之法令,學問並所謂。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故知詐賢能者皆作而為善,皆務自治奉公。民愚則易治也,此所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為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饑而去食也,欲無寒而去衣也,欲東而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騖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貧盜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議之。其議,人異而無定。人主為法於上,下民議之於下,是法令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堯、舜猶將折而奸之,而況眾人乎?此令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之道也。今先聖人為書而傳之後世,必師受之,乃知所謂之名;不師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議之,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民皆願愨,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故勢治者不可亂,勢亂者不可治。夫勢亂而治之,愈亂;勢治而治之,則治。故聖王治治不治亂。
夫微妙意誌之言,上知之所難也。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千萬之一也。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後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知。賢者而後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令萬民無陷於險危。故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六法(佚文)先王當時而立法,度務而製事。法宜其時則治,事適其務故有功。然則,法有時而治,事有當而功。今時移而法不變,務易而事從古,是法與時詭,而事與務易也。故法立而亂益,務為而事廢。故聖人之治國也,不法古,不循今,當時而立功,在難而能免。今民能變俗矣,而法不易;國形更勢矣,而務以古。夫法者,民之治也;務者,事之用也。國失法則危,事失用則不成。故法不當時,而務不適用,而不危者,未之有也。
(《群書治要》卷三十六引《商君書·六法篇》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