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夏官司馬,使師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政官之屬: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軍司馬,下大夫四人。輿司馬,上士八人。
大司馬,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有二人、徒三晨有二十人。
凡製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一軍則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
司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馬質,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八人。
量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四人、徒八人。
小子,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
羊人,下士二人、史一人、賈二人、徒八人。
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
掌固,上士二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司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疆,中士八人、史四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候人,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史六人、徒百有二十人。
環人,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挈壺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十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射鳥氏,下士一人、退人。
羅氏,下士一人、徒八人。
掌畜,下士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士,下大夫二人、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諸子,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右,上士二人、下士二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虎賁氏,下大夫二十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
旅賁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節服氏,下士八人、徒四人。
方相氏,狂夫四人。
大仆,下大夫二人。小臣,上士四人。祭仆,中士六人。禦仆,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隸仆,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弁師,下士二人、工四人、史二人、徒四人。
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司弓矢,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繕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槀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
齊右,下大夫二人。
道右,上士二人。大馭,中大夫二人。
戎仆,中大夫二人。
齊仆,下大夫二人。
道仆,上士十有二人。
田仆,上士十有二人。
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趣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
巫馬,下士二人、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賈二人、徒二十人。
牧師,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廋人,下士閑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圉師,乘一人,徒二人。圉人,良馬,匹一人;駑馬麗一人。
職方氏,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懷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訓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山師,中山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川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原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信十人。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撢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都司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家司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馬。
大司馬之職,掌建邦國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國。製畿封國,以正邦國;設仆辨位,以等邦國;進賢興功,以作邦國;建牧立監,以維邦國;製軍詰禁,以糾邦國;施貢分職,以任邦國;簡稽鄉民,以用邦國;均守平則,以安邦國;比小事大,以和邦國。以九伐之法正邦國,馮弱犯寡則眚之,賊賢害民則伐之,暴內陵外則壇之。野荒民散則削之,負固不服則侵之,賊殺其親則正之,放弑其君則殘之,犯令陵政則杜之。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正月之吉,始和,布政於邦國都鄙,乃懸政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政象,挾日,而斂之,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方千裏曰國畿,其外方五百裏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蠻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鎮畿,又其外方五百裏曰蕃畿。凡令賦,以地輿民製之: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中春,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師執提,旅帥執鼓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遂以搜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社。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群吏撰車徒,讀書契,辨號名之用,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官各象其事,以辨軍之夜事,其他皆如振旅,遂以苗田,如搜之法,車弊,獻禽以享礿。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車吏載旗,師都載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各書其事是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遂以獮田,如搜田之法,羅弊,致禽以祀祊。中冬,教大閱,前期,群史戒泉庶,修戰法,虞人菜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田之日,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皆坐,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振鐸,群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群吏弊旗,車徒皆坐。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刺,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間以分地,前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於陳前,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譟,徒乃弊,致禽饁獸於郊。入,獻禽以享。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若大師,則掌其戒令,蒞大卜,帥執事蒞釁主及軍器。及致,建大常,比軍眾,誅後至者。及戰,巡陳,眡事而賞罰。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於社。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王吊勞士庶子,則相。大役,與慮事,屬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賞誅。大會同,則帥士、庶子,而掌其政令。若大射,則合諸侯之六耦。大祭祀、饗食、羞牲魚,授其祭。大喪,平士大夫。喪祭,奉詔馬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