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時期,漕弊現象可以說達到了層出不窮、無以複加的地步。就連嘉慶皇帝也不得不承認道:地方官吏索取漕規,“以為賄賂權要、逢迎上司之用。甚至幕友長隨借此肥橐”;運丁則“以挑剔米色為詞,刁難勒?”;催漕運弁,“沿途俱有需索”;通州倉場衙門“又向弁丁等勒取使費”等等,以至於造成了“層層剝削,錙銖皆取於民,最為漕務之害”的結果。確如林則徐所指出:“凡漕船經由處所,與一切幹涉漕政衙門,在在皆有把持,幾於無一可恕。”同時代著名學者魏源的《都中吟》詩雲:“旗丁若鷺鷥,倉胥若漁父。得魚蘇鬆江,吐魚潞河浦。”魏源在這裏將江南農民的血汗形象化地比作河魚,而將敲詐地方的運丁比作鷺鷥,將勒索運丁的倉場官吏比作漁父。其實豈止是這些低下的胥吏、運丁如此,那些高高在上的官僚們哪一個又不是嗜漕如命的饕餮之徒。
正是在上述漕弊的嚴重影響下,清代廣大農民背負了異常沉重的納漕負擔,特別是到清中葉之後,隨著朝政的日趨腐朽,這種負擔又進一步加重。如道光時,江蘇巡撫林則徐上奏反映:蘇、鬆、常、鎮四府及太倉一州,每年承擔漕糧正耗米150萬石,另有“漕贈”等項附加漕米30多萬石。在豐收之年,這些漕米“即合銀五百數十萬兩”。如一旦“米少價昂”,則又“暗增一二百萬兩”,再加上地丁銀、漕項正耗銀二百數十萬兩,以至於“民間終歲勤動,每畝所收除完納錢漕外,豐年亦僅餘數鬥”。近年江南屢遇災荒,小民“朝夕不飽,輸納維艱”,不少人隻得買米交兌。再以浙江省為例:按照清製規定,浙江全省每年應上繳正額漕糧不過六十萬石。但在同治四年,僅杭州、嘉興及湖州三府一次裁汰的浮收漕糧量,就達到四十八萬六千石,另有相應取消的“浮收折色錢”二十四萬七千多串。這還隻是三個府的數字,並且不包括這三處地方仍保留下來的各種附加征收項目。以此局部數字觀之,浙江省農民因漕弊而額外增加的負擔,便遠遠超過漕糧正額本身。
清代漕弊的存在可謂禍國殃民,不僅極大地侵蝕了封建國家的賦稅收入,而且激化了社會矛盾,引起了農民的強烈不滿和反抗。清政府對此並非不聞不問,事實上,從文獻中可以看到數朝清帝下達的許多查禁漕弊的詔諭,以及清中央製定的有關整頓措施。但在封建時代,由於腐敗專製製度本身存在的致命弱點,所以,各項詔諭、措施或僅能收一時之效,或形同一紙空文。如:在嘉慶四、五年,經嘉慶皇帝直接出麵,清中央對“浮收”這一突出的漕弊進行了“整頓清厘”,下令嚴禁各地在征收漕糧過程中隨意向農民多收錢糧。但時隔一年,“浮收”之風再度刮起。嘉慶六年,江蘇省開始征收新漕糧時,蘇州知府任兆炯便“借彌補虧空為名”,向上司建議恢複陋規。於是,江蘇巡撫於嶽起拋開專職漕務的糧道不用,而將蘇州、鬆江等四府的收漕事務委於任兆炯一人負責,“聽其更張,照舊加收,殊堪駭異”。結果導致“州縣等竟敢公然仍複陋規,毫無忌憚。而劣監刁生,借此挾製取利,故智複萌。旗丁等見地方官加收糧石,亦欲多索兌費,任意勒?,百弊叢生”。由此可見,封建官吏們為了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根本無視禁令條例的存在。在腐敗官場的影響下,封建法紀不僅往往表現得網漏吞舟,甚至於時常蕩然無存。而清代的“漕弊”現象,也不過是當世封建統治弊政中一個小小的縮影而已。
(原文發表於《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