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略論清代的漕弊(2 / 3)

其五,地方貪官汙吏對納漕農民的橫征暴斂。自清初以來,各納漕省份的官吏都將辦理漕務視為貪汙要途,而運丁勒逼地方之弊,又為州縣官吏提供了進一步剝民的口實。據清人記載,每年征收漕糧之際,各地官吏無不以運丁勒索為名,向農民額外剝取,一麵應付運丁,另一麵則從中大飽私囊,其中公開的“漕規”銀已被各級官吏視為禁臠。康熙初,浙江嘉興府征漕糧正米一石,加耗米竟達八鬥。嘉慶皇帝曾氣憤地對臣下說:“州縣以濟運為名,多方浮收,最為民困。”“而巡撫、糧道等官坐享漕規,置漕弊於不問,積習相因,已非一日。朕聞有漕各州縣,無不浮收,而江浙地方為尤甚,有每石加至七八鬥者,有私行折收錢文者,掊克小民,無所不至。”至鹹豐朝,“州縣收漕,竟有應交一石,浮收至兩石之多”者。同治時人則指出:各地官吏借漕肆意浮收,有多於正額數倍者,“藉公飽私,侵吞無數”,“民間視以為苦”。百姓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有時也聯名向上控告,地方官吏對此則窮凶極惡地濫施報複,“恨其上控,倍加抑勒”。甚至“蓄養打手,專毆控漕之人”。可以說,有清一代超出定額標準的“浮收”之風甚囂塵上,遍及各有漕省區。就連上奏議論漕弊的官員也表示無可奈何:“惟是幫丁長途苦累,費實不資,若竟絲毫不給津貼,則勢必不能開行。若責令州縣顆粒無浮,亦勢必不能交兌。”此外,地方官還采取其他手段,或明或暗地借漕索取。如江南等地收漕米時,官吏利用排隊的四鄉農民急於完納的心情,故意拖延“留難”,逼迫農民行賄。“小民勢難久待,不得不議扣折”。湖北等省則存在地方官有意多處收糧,使一戶漕糧常常化整為零分頭交納,所謂:“令糧戶依兩處完納,以圖多得贏餘”。清中央為減輕災荒地區農民負擔而實行的漕糧折錢規定,也往往被貪官汙吏變成中飽私囊的依據,他們上下其手,任意確定錢糧比價,使得折錢之後農民所受的剝削反而加重。如嘉慶四年的一道上諭指出:有些州縣不惜以濕穀擠占倉廒,然後借口無處存糧,強行向農民“折收錢文”,“惟利改收折色,藉以分肥”。不少地方官甚至公然隱匿上司減征漕糧文告,照舊多收。諸如此類等等,罄竹難書。

清代文學作品對地方官借漕剝民的活動也有相當多的反映。如在李寶嘉《官場現形記》第四回裏寫到:某次,江西九江知府出缺,按理應暫時由九江府首縣知縣代理。但負責全省民事財政的布政使卻在下達代理令前,先向那位知縣索要五千兩白銀,理由很堂而皇之,所謂代理知府雖不過二三個月,但“收漕的時候也不遠了,這一接印,一分到任規、一分漕規……”等等好處,至少也能撈到萬把兩銀子。可見從漕務中勒索陋規錢,已成為地方官盤剝百姓、撈取非法收入的主要伎倆之一。同書第五回中又描寫了一個叫王夢梅的人,通過行賄買得了玉山知縣一職。拿到任命狀後,他便迫不及待地連夜趕往玉山,“怕的是誤了天亮接印,把漕米錢糧被前任收了去”。王氏上任後毫不留情地從前任手裏奪取了大印,然後瘋狂地指使手下人四處搜刮漕錢漕糧。不久,王氏不僅還清了債務,而且著實大撈了一把,難怪其侄慶幸地說:“幸虧碰著了收漕的時候,總算一到任就有錢進。”

其六,土豪劣紳的借漕分肥活動。在交納漕糧的過程中,土豪劣紳一方麵抓住官吏舞弊的把柄,與對方合夥將部分錢糧負擔轉嫁到農民身上;另一方麵,則利用普通百姓懼怕納漕的心理,代他們包納漕米,以“借漕分肥”,從中收取錢財。如嘉慶時江蘇某地方官向皇帝反映:縉紳之米謂之“衿米”,舉貢監生之米謂之“科米”,素好爭訟者米謂之“訟米”,“此三項內縉紳之米僅止不能多收。其刁生劣監好訟包攬之輩,非但不能多收,即升合不足、米色潮雜,亦不敢駁斥”。最受苦者“良善鄉愚、零星小戶,雖收至加五六,而不敢抗違”。於是納漕之際,小民紛紛投入地主豪強門下,“漁利包漕”之風大起,劣紳刁生乃至於教官、典史以及武弁、“甚有家居紳宦”之流皆“廣為包攬,官吏因有浮收,被其挾製,不能不通融收納”。從而構成了清代又一大漕政積弊。在《官場現形記》第十七回裏,也描寫了地方劣紳借漕“魚肉鄉愚”的活動,所謂:“今天說官司,明天包漕米。什麼零零碎碎,三塊、五塊、十塊、八塊”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