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略論清代倉場官吏的舞弊活動及其危害(3 / 3)

最後,倉場官吏的營私舞弊活動,加劇了清王朝吏治的敗壞程度。在清朝全國漕糧的整個運行、出納過程中,倉場是一個重要的中間環節。倉場官吏不僅與運輸官吏和領俸官吏發生了直接的關係,同時,還通過運輸官吏與納漕省區的地方官吏發生了間接的關係。因此,倉官庾吏在出納兩方麵的營私舞弊活動,勢必引起連鎖反應。一方麵,倉場官吏勒索納漕官丁的結果,促發了漕運官丁勒索納漕地方現象的出現,加劇漕運部門官吏的貪贓活動。而漕運官吏勒索地方的結果,無疑又加劇了地方官吏的舞弊貪汙活動。另一方麵,倉場官吏假公濟私,與領俸官吏共同舞弊,也加深了京師官吏的腐敗程度。嘉慶皇帝曾針對王公、官僚這方麵的活動憤憤地說道:“親王等皆天潢一派,休戚相關,其於國計民生尚膜然罔顧如此,又何況大小臣工等之遇事膜置,毫不動心”,“而奸民乘機盜弄,冒領重支,囤和回漕,無弊不作”。可以說,在清朝整個吏治腐敗的過程中,倉場官吏扮演了一個特殊的角色,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難怪清人在論及革除漕弊時說:欲惠民先惠運軍,飭運軍須先自胥吏,欲飭吏須先自官。這裏所說的官、吏,便主要是指倉場官吏。

清代倉場官吏營私舞弊活動的猖獗,其原因何在,清人對此議論頗多,然而,論者或偏執一詞,或閃爍其辭,都沒有全麵說明這一問題,特別是不可能涉及根本原因。其原因究竟何在?通過對清代眾多有關貪汙記載的細致剖析,不難發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

首先,經濟上的低俸製和政治上的一些障礙,特別是對吏入仕的限製,是倉官庾吏瘋狂舞弊的主觀、也是直接原因。清代建國後,承襲了明代的低俸薄祿製度,官吏俸祿相當低下。按清製規定:倉場中最高的官職――倉場侍郎,屬二品高官,其年俸銀隻有一百五十兩,月平均僅十兩餘,即使加上個別時期的各種津貼銀,每月至多也不過二十兩。坐糧廳及諸倉監督等官職,屬五品至七品的中下級官,收入又要減少,月俸銀僅六七兩到三四兩不等。這些收入當然無法滿足他們超乎常人的、排場的生活之需。至於吏役的收入,更是微薄。順治時規定,在京衙門書吏工食,每人每年支米四石,在外者支銀六兩。康熙時規定,倉甲鬥、花戶等役人,每人每年支米三石六鬥,平均每月僅得米三鬥。這些點收入隻夠維持吏人自己的生活,而無法供養全家生活。這種低下的俸製,既不能滿足倉場官僚、特別是吏役的各種需要,也就無法使其從主觀上保持廉潔,杜絕非分之想了。於是,倉官庾吏也與其他衙門的官吏一樣,采取分外索取的辦法,以增加收入。事實上,明清低俸製之所以能得以實行,就在於官吏的非法收入半合法化了,而大部分皇帝也采取了默認的態度。如康熙所說:“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另外,倉場組織因屬於具體繁雜的事務性機構,遠離權力中心,自古以來便受到士人的輕視。在清代,倉監督等倉場官職便屬於升遷慢的猥雜之職,實際充任者多為年老昏庸之輩,就連嘉慶帝也注意到這一現象。這種政治上的障礙不能不對倉官任職帶來相當大的消極影響。所以,他們大多不僅不能負起監督之責,反而常常與吏人合夥作弊,如嘉慶所說:“而監督等亦複通同舞弊,得賄分肥”。至於倉吏的政治地位就更為低賤。自唐宋科舉製度盛行以來,吏人入仕的大門就基本被關死。在政治上受到壓製和歧視的結果,於是出現了胥吏以牟利為主要出路的基本特點。入清以後,這一特點更加突出,倉場胥吏也就變本加厲地投入營私舞弊活動,成為唯利是圖的寡廉鮮恥之徒。

其次,倉場管理水平的低下和監督製度的薄弱,是倉場官吏舞弊的客觀原因。在古代計量手段、保管設施都相當落後的情況下,對浩瀚的糧食在出納、存儲等方麵的情況,要想進行精確的管理,是極為困難的。其一,當數以百萬石的糧食出納倉場時,以斛鬥手量,難免有一定的誤差;其二,堆積如山的糧食在存儲轉運過程中,由於受到天氣及鼠蟲等自然因素的侵蝕,不免存在相當比例的損耗現象,這些誤差、損耗又難以迅速統計出來。實際上,不要說對所有倉儲情況詳細了解,就是對其中一倉進行全麵的統計,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清廷一般都采取抽查的辦法,檢查倉儲情況,所謂“分起抽丈”。倉場管理上的這一缺陷,就為貪官汙吏創造了侵倉的客觀條件,他們也才敢於大肆從事上下其手、偷梁換柱及出黑檔等等舞弊活動。與此同時,清政府對倉場管理采取的監督措施,不僅漏洞百出,而且軟弱無力。如作為倉場管理機關最高長官的倉場侍郎,僅在接收漕糧時赴通州辦公,其餘時間則留在京城,對通州諸倉很少過問。如嘉慶所說:“近來曆代倉場侍郎,俱各怠玩廢弛,毫無整頓,遂致奸胥蠹吏攙和抵竊”。而監倉禦史一職,人數有限,又時廢時立,近乎虛設,所謂“原為稽查弊端而設,今積蠹肆行,官吏?法,該科道等毫無覺察”。又如,按倉法規定,各級倉場官員、吏役都有嚴格的任職期限,不得連任。但這項法規並沒有完全得到執行,在一定程度上流於形式。於是,有任坐糧廳長達十年之久者,有連續更名三次充役者,也有以親屬不斷頂替者,特別是吏役大都挖空心思,力圖長期盤踞倉場,其結果是倉弊代代相傳,積重難返。

最後,政治腐敗既是倉官庾吏營私舞弊的背景原因,也是根本原因。如所周知,在封建時代,施政服務的核心對象是皇室,裁決是非的最高標準亦取決於皇帝的好惡。但從根本上講,帝王又都是務求聚斂、貪圖享樂的獨夫民賊。因此,在缺乏法製保障、監督的情況下,“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政治腐敗便成為封建社會不可去之痼疾。清代作為中國封建時代最後一個王朝,其政治更為腐朽,官場上積弊日深,腐敗之風大盛於前代。如康熙時,已有“九天供賦歸東海(‘東海”指官僚徐乾學),萬國金珠獻淡人(“淡人’指大臣高士奇)”的民謠。大臣明珠,則“貨賄山積”。乾隆時的寵臣和?,大肆貪汙受賄,其家產價值數億兩白銀,數額之巨,前所未有。清人曾指出:“今之大吏,以苞苴之多寡為課績之重輕……今之小吏,以貨賄之盈虛決訟事之曲直”,貪風之盛,曠古未有。這樣的政治環境和背景,就不能不深深地影響到包括倉場衙門在內的整個官僚隊伍。

綜上所述,清代倉場官吏的舞弊活動在曆史上是極為突出的,它給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相當大的消極影響,對清王朝的統治秩序產生了惡劣的腐蝕作用。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除了與當時倉場官吏的收入和地位不高、倉場監督製度不健全有關外,更重要的是在於清朝的腐敗統治。這都為後世留下了難忘的教訓。

(原文發表於《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