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略論清代倉場官吏的舞弊活動及其危害(2 / 3)

嘉慶十四年五月,新任倉場官員密奏通州中、西二倉存在虧缺問題,引起嘉慶皇帝的重視,於是,清廷連續派員調查,從而揭開了倉場官吏、特別是吏役侵倉黑幕的一角。據有關此案的上諭、奏折及供單可知,在通州主要糧倉――中、西倉內,吏役各自形成了盤根錯結的貪汙團夥,他們在官員的庇護下,長期從事侵倉舞弊活動,其中尤以西倉主犯高添鳳最為猖狂。高氏原為京城海運倉書吏,嘉慶三年役滿後,先後以其弟、其子及其表弟充當通州西倉甲鬥頭役(即量斛役夫夫頭),正如高氏所說:這十餘年間“其實倉中一切事務總是我一人辦理”。在此期間,他串通西倉曆任書吏、攢典、花戶及役夫等,大肆侵倉。如他利用發放俸米的機會,以“放給好米並滿量斛麵,每石約多出米二三升”為誘餌,長期向領米官吏索賄,每石約得賄錢二三百至四五百文。又如嘉慶十年秋,他與書吏勾結,私出黑檔米共三百石,獲贓款一千八百吊錢。此後,他又與新任攢典合夥,先後三次出黑檔米三千二百多石,貪贓一萬五六千吊錢。再如,高氏在私自出米後,為了掩人耳目,隻得經常“偷換廒座支放”,以次充好。其中在嘉慶十年,他利用向京城承運一萬石土米的機會,私自掉換廒座,僅領土米八千四百石,暗中將所餘一千六百石改為新米領出,然後將新米高價出售,再以低價收買土米填補,通過這一手法,高氏輕易地獲得了二千吊錢;諸如此類等等。中倉團夥首犯為甲鬥頭役張連芳。張氏原名張有幅,於嘉慶二年到中倉充役,役滿後,他先後改名張殿英及現名,連續三次充役。他的舞弊手法與高氏大同小異,如嘉慶十年,他利用向京城運老米(上等米)的機會,私開假票,多領老米一千四百石,不僅填補了以往漏洞,又獲贓款二千多吊錢。

此外,在侵倉活動中,中、西二倉的其他吏役也各顯神通。如書吏主要采取勒索運糧官丁的辦法獲取非法收入,據書吏潘氏供認,他們在接收漕糧時,向每船勒索二三十吊至五六十吊不等的“使費錢”,“就不挑檢米色,含糊斛麵,每石少收二三升”。如欠缺過多,在賠補時,也“止照口袋點收,不再過斛”。西倉每年有八十多艘船納糧,他們便可以此獲賄錢一千六百吊到四千八百吊不等。攢典則多通過開寫假票據的辦法,與其他吏人合夥作弊,獲取暴利。等等,不一而足。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方便舞弊活動,防止他人告密,倉吏一般都結成團夥,集體侵倉。在獲利後,他們采取利益均沾的原則,共同瓜分贓款,如高氏、張氏每次舞弊後,都要分給書吏、攢典等其他倉吏一定數額的錢,而書吏等也要定期從索賄的錢中分一部分給高、張氏。除此之外,倉吏對倉內外的役夫也進行收買,如高氏說:“這些人大半都是靠我吃飯,因此我所作各弊,從來沒有舉首”。承運倉米的車戶因熟知倉中之弊,故在裝運時也可多裝多拿,倉吏則“不敢聲張”。甚至小偷“釣扇”(即夜間偷米),他們也“不敢稽查”。

更引人深思的是,此案暴露了官僚參與、庇護胥吏舞弊的事實。據西倉案犯供認,他們在幾次出黑檔米後,為了逃避追查,便先後向兩名倉監督分別行賄一二千吊錢。這兩名貪官則聲稱“這原係倉上舊有的弊端,並不是從我們起的”。中倉案犯借換米作弊,也事先征得了倉監督的同意。難怪嘉慶氣憤地說:曆任倉場侍郎等官“俱各怠玩因循,毫無整頓”,而監督等“亦複通同舞弊,得賄分肥”,以致出現了倉吏“一氣把持,無弊不作”的後果。

在嘉慶皇帝的直接幹預下,以上舞弊案迅速得到處理,除將多名案犯抄家問斬外,又對倉場侍郎以下幾任、幾十名倉官予以處分,一時倉場官吏幾遍遭問罪。然而,整治隻能收一時之效,此後犯案記載仍不絕於史。如同治元年,通州中倉又出現倉吏於泳□貪汙案。

道光時,著名學者魏源曾賦詩道:“通倉廒,通倉廒,倉胥擁之何其豪。國初點胥胥痛哭,近日倉缺萬金鬻。”此詩深刻地揭露了倉吏豪橫不法的行為,指出了低賤的倉吏成為重金爭搶的奇怪社會現象。前案高氏以一介役吏的身份,竟能在京城開設米局、店鋪,甚至雇傭打手,其所依賴者,不言而喻。清末人有這樣的記述:這些經紀(倉吏)“都是很闊的”,就是“當個小工,每年都是很好很富裕的事情。還有總督的跟班和大通橋監督的跟班的,他們雖是官奴,他們的闊綽享受和氣焰,比小官還強得多”,“就是臨時雇用的裝卸頭,都是很好的事情,往往因為爭這夫頭,還有打死人命的時候”。一副副侵倉分肥之態,躍然紙上。

清代倉場中廣泛存在的官吏侵倉舞弊現象,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它不僅嚴重地損害了清王朝的太倉儲蓄,破壞了吏治,而且對廣大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都帶來了極大的消極影響。

首先,官吏侵倉活動的猖狂,給清朝太倉的糧儲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從有關倉案的記載來看,長期的貪汙舞弊活動,給太倉帶來了嚴重的虧損後果。如清初謝光啟之案,致使掛欠漕糧三百餘萬石,這一數額幾乎等於當時一年全國漕運的總量。此後,繼任者依然效尤,結果使得順治朝的太倉儲蓄常常處於空虛乏力的狀態。順治曾發出了“節年拖欠,多至數百萬石”,“倉場徒有其名,竟無實政,是何情弊”的疑問。倉弊竟造成太倉“徒有其名”的後果,足見其危害之大。康熙時的江氏之案、嘉慶時的通州倉案等等,造成的損失都達數萬石之多。這些還僅僅是個別案件所反映的數字,長期、大量存在而沒有暴露的虧損,更無法統計了。正如查辦通州倉案的官員所說:案犯所供米數與實際虧損之數相差甚遠,“其中緣故不止一端,總因伊等曆年舞弊”所致。《清史稿?食貨誌》曰:運軍“賄買倉書經紀,通挪交卸,米色潮濕不純之弊,率由於此”。由此可見,太倉中相當一部分儲糧被貪官汙吏中飽私囊了,難怪時論稱其為“碩鼠”。

其次,更嚴重的是,倉場官吏的舞弊活動極大地加重了漕運的負擔,而這筆負擔最終又轉嫁到廣大納漕地區農民的頭上。如前所述,各地漕運官丁抵達通州後,飽受倉場官吏的勒索,運輸者為完成任務,隻得窮其所有,以滿足貪官汙吏無止境的苛剝,成為所謂的“疲軍”。倉官庾吏“寢食於此疲軍”的現象也成為漕運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但誠如清人所言:“自京、通視之,則運軍為魚肉”,運丁“別有身家為賠累之具”,其失之於此,必取之於彼。於是,運丁在納漕地區收糧時,對交糧的農民及地方官“借名勒索”。清政府為了保證漕運的正常進行,考慮到運丁遭受勒索的實際情況,隻得下令在征收漕糧時向農民征收“加耗”等名目的附加稅,專門用以津貼運丁。隨著倉場官吏勒索的增加,規定的加耗也不足以應付。運丁不得不采取各種辦法轉嫁負擔,加耗之外,便又有“淋尖、踢斛、拋剩、漫籌”等名目的勒索。清中葉以後,漕運官丁勒逼州縣又成為一大社會痼疾,所謂“自州縣視之,則運軍為刀俎”。道光時人指出:運丁肆意勒索,“州縣資其魚肉,若非百計刁難,何能飽其欲壑”。與此同時,地方官吏一麵應付運丁勒索,另一麵也借機橫征暴斂,從中大飽私囊。於是“浮收”之弊日益嚴重,漕運總督及各地督撫為完成漕務,對此大都采取默認的態度。如有官僚公開說:“惟是幫丁長途苦累,費實不資,若竟絲毫不給津貼,則勢必不能開行。若責令州縣顆粒無浮,亦勢必不能交兌”。在種種名目加派的壓迫下,廣大納漕農民的負擔大大增加。清人陸世儀在《漕兌揭》中揭露,入清以來,漕運加耗“日增一日”,如江南等地,正米百石,加耗到六七十兩銀,“是正米百石,耗贈亦百石也”。到清後期,這一現象愈演愈烈,如同治時人指出:地方官無不借辦漕肆意浮收“藉公飽私,侵吞無數”。如山東省浮收竟為正額數倍,“民間視以為苦”。連當時的文學作品也有不少這方麵的描寫。在此形勢下,廣大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遭到嚴重的幹擾和破壞。魏源有詩寫道:“旗丁若鷺鷥,倉胥若漁父。得魚蘇鬆江,吐魚潞河浦。”將倉場官吏與運丁勒索活動分別形象地比喻為捕魚的漁夫和鷺鷥,而鷺鷥與漁夫相比,自然又是小巫見大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