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清代漕運水手個別作案、騷擾的現象相當普遍,從來被認為是“好勇鬥狠之徒”。但對當時社會造成更大危害的還是水手流氓幫會的各種破壞活動,特別是清中葉以後,其破壞活動日益頻繁,構成了當時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概括起來,水手幫會的破壞活動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麵:騷擾和勒索商旅居民、搶劫凶殺及大規模械鬥等。
清代漕運水手結幫合夥以騷擾、勒索運河商旅的活動,是相當常見和嚴重的。據官私記載反映,水手們在往返行船過程中,經常設置各種圈套,以敲詐過往行船。如故意用破損漕船衝撞民船,然後以毀壞官船為名勒索對方;設計將漕米傾撒到商船裏,再以偷盜官米為由,“訛詐分肥”;在淺澀的航道上借口駁運漕糧,肆意占用民船,商旅隻有交錢行賄後才能脫身,否則,船隻遭到扣押,貨物遭到拋撒、破壞;更有甚者,他們竟明目張膽地用漕船阻塞河道,向通行的民船索要“買渡錢”、“排幫錢”,形同剪徑。運河上往來的商人、行旅無不視漕運水手為流氓惡棍,但懼其剽悍勢眾,往往隻能任其宰割。連道光皇帝也承認:“漕船水手沿途訛詐,擾累商民”,“而居民商旅隱受其害者,實不知凡幾矣!”道光時,某官僚攜家乘官船南下,途中便受到北上船幫水手的騷擾,據他稱:當晚為免遭劫掠,他與家人、隨從“坐以待旦”,結果“大為所窘”。晚清小說《官場現形記》還以文學手法,描寫了水手幫會成員訛詐飯館、毆打夥計的現象。
水手幫會分子與地方流氓勢力合夥搶劫及殺害鄉民、商旅的現象也很突出。雍正時,直隸地方官指出:每年漕船南返和停運期間,“糧船短纖無家無室,河凍船回,難以資生,糾合為匪殆無虛日”,在天津、泊頭鎮等運河城鎮經常製造搶劫凶殺案。到嘉慶以後,他們在這方麵的活動就更為頻繁、猖狂。
清代官員一致認為:劫奪是幫會水手“故技”。參加整頓漕運秩序的官吏又反映:水手與沿線被稱為“青皮”、“河快”的流氓勢力關係密切。船幫為地方無賴作案提供掩護、方便的同時,水手也經常冒充地方“奸民”,“登岸劫財”,為害極大。以道光十六年在江蘇破獲的幾個案件為例:當年二月,興武幫水手夏名輝等四人與逃犯胡二等人結夥,雇船去金山縣活動,先後搶劫了四艘民船。後遭清兵追捕時,他們都持械拒捕。同年,江蘇破獲了以丁朋鈴為首的殺人搶劫團夥。據審訊結果反映,丁氏團夥骨幹成員均為遊幫水手,丁氏本人以強悍敢鬥成為首領,經常組織團夥搶劫鄉民。如道光九年,他們在桃源縣搶劫了李姓一家,並打傷多人;道光十三年,他們在沐陽縣搶劫左氏一家時,為了逼出財物,采用棍毆、燒燎等手段折磨對方;同年,這夥人搶掠宿遷縣農民糧物時,用火槍擊斃反抗者一人;道光十五年,他們在桃源縣劫掠居民牲畜後,因分贓不均,丁朋鈴將幾名成員打死,又擊傷了前來追捕的兵丁。丁氏還供認,另外從事過六次搶劫,致傷多人。據當時的江蘇地方官林則徐說,運河沿線“搶劫之案,出於糧船水手者尤多”,僅道光十三年年底至次年二月內,江蘇就查獲了五起船幫水手案件,“均因關係搶劫重情”。道光十六年上半年,被處死的犯案水手有四人,判死刑者七人、充軍罪者十餘人,判流放罪者十五人,另有二十多人待判。此外還有七十多名入教幫會水手被捕。林則徐還指出:漕船所過之處,河麵上往往漂浮著殘肢斷體,“皆由水手戕害所致”。
清代水手幫會之間及成員之間的械鬥現象也時有發生。據清人反映,水手之間經常為搶漕船中待遇高的“頭篙”、“頭纖”之位打鬥;船幫之間為爭奪有利的買賣碼頭發生衝突,“即相殘殺,謂之爭窩”。這種爭鬥經常釀成大規模的械鬥,如道光十四年,在山東東昌府境內就發生了一場廬州二幫幫會內部的械鬥,結果雙方致死數十人。不同船幫幫會之間長期爭鬥的結果,則形成了許多敵對勢力集團,“每相遇則不相下”,特別是在返航時,常聚眾於碼頭仇殺。如道光中葉,廬州幫與蘇州白糧幫長期摩擦,屢屢借機攻擊對方。又如鎮江前後幫“最為著名凶悍”,與湖州八幫素有積怨,也常尋找機會攔截對方,以至於清政府不得不出動軍隊監航,將兩派船隻隔開,又收繳了鎮江幫的數百件刀棍凶器。類似的事件,在清中葉以後,經常發生,而幫會之間的械鬥之風,到民國以後依然得到清幫的繼承。
清代幫會水手的上述破壞活動,不僅對運河沿線廣大鄉民、商旅的生產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而且給官府漕運也帶來了許多不利的影響。清政府對此一直很重視,采取了不少措施管束水手,如在船幫中實行結保製度,一人犯法,眾人受罰;禁止漕船攜帶武器;禁止漕船隨意停泊,沿途官吏負有“催□”之責;嚴禁羅教在船幫中傳播,嚴懲拜師傳徒等結幫活動,查禁水手庵堂組織,等等。特別是道光時期,官方數次整頓船幫秩序,加重處罰措施。然而,由於一方麵船幫內存在著嚴密的幫會組織和水手經常流動的特點,另一方麵,水手的生活狀況得不到改善,就使得清政府的管理和監督遭到頑強地抵製,官府的約束手段便難以收到應有的效果。特別是到嘉慶、道光以後,隨著清王朝統治的腐朽、渙散,各項漕運法規製度更淪為具文,使得幫會水手敢於鋌而走險,無所顧忌地從事謀財害命活動,如道光帝所說“此等匪徒湣不畏法,即遇有重案,審明後正法數人,該匪徒等亦祗視為故常,毫無儆畏”。從而造成了嚴重的社會治安問題。晚清以後,在漕運終結的情況下,船幫水手棄船登岸,在幫會組織的引導下湧向大小碼頭、城鄉各地,展開了各方麵的違法犯罪活動,遂以清幫名聞於世。
(原文發表於《社會科學戰線》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