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漕運中以使臣、軍將等下級軍官武吏和卸任官員押綱,顯然比民戶約束漕卒、管理船物有力得多,因而才取代了服役民戶。但在漫長的運輸過程中,要想完全避免自然損耗和人為侵盜現象,也是不可能的。而一旦出現了損失,押運者除了要按規定賠補一定份額外,重者要展期磨勘(延期升遷)、勒充重役,直至加刑。因此,受罰、賠累的現象屢見不鮮,宋人筆記小說對此有不少反映。如官僚馮京之父買一妾,問其出身,“乃言其父有官,因綱運欠折,鬻妾以為賠償之計”。又如:王安石夫人曾為安石買一侍妾,也是運米失舟而家產蕩盡的軍大將之妻,請聽其訴:“妾之夫為軍大將,部米運失舟,家資盡沒猶不足,又賣妾以償”。所以,逃避押綱的現象非常普遍。如元時,發運司的上奏就稱,押綱人常稱病擅自離去。於是,押綱人數不足成為一個頗為嚴重的問題。宋徽宗時,為了補充押綱人缺額,不得不通過招募土人的辦法加以解決。大觀元年敕稱:“諸路綱運押綱軍大將見闕及年滿綱運無人差撥,特召募軍將,未足見闕及數應諸河綱運窠名,令發運、輦運、轉運、撥發、鑄錢司下諸州,並依都官法,用家業抵保,召募土人,或衙前吏人充守闕軍將,就近管押”。
政和二年,尚書省奏言:押綱不差衙前公人、軍人,除使臣、軍大將外,“許本路募第三等已上有物力土人管押”。政和五年,祠部員外郎胡獻可進一步要求在諸路綱運中招募土人押綱。同時,賠償處罰規定有所放鬆。於是,押綱中的雇募成分迅速增加。但在放寬賠損規定以後,很快便產生了一些不利的後果,特別是一些不法之徒趁機混入押綱隊列,所謂“有物力自愛之民多不應募,惟無賴子弟產業僅存,乃兵梢奸猾者,則旋以百千置產,使親屬應募,遂補守闕進義副尉(即守闕軍將),及得管押萬碩綱至京,欠一分五厘,計米一千五百碩,才得杖罪。”遂互相勾結,大肆侵盜漕運物資。因此,發運司力主廢除招募之法,要求“依法募官,先募未到部小使臣,及非泛補授校尉已上未許參部人,並進納人管押”。宣和二年,宋廷乃停用招募土人之製。
為補充押綱人數,宋王朝還鼓勵進納官、銓試不中者押綱,“以三年為住,任內無違闕,即與依試中人例,注授差遣”。宣和廢土人押綱法後,又對押綱人員的選用做出以下規定:“先大小使臣、校尉合注授人,次校尉以上未參部及未到部人,次非泛補授校尉以上未許參部人,次進納文武官,次副校尉……”。
北宋押綱人員中除替換卸任官等係臨時性兼職外,其餘衙前役人、武職將吏及應募土人等,都是專職押運者,而將吏和應募者又屬以此為業者。從北宋押綱人員構成的變化來看,大體上經曆了這樣的趨勢:即由差役向雇募過渡,由服役民戶而轉為職業將吏。
就北宋時押綱人員的待遇而言,鄉村上戶承擔押綱力役的同時,也從封建政府那裏獲得某些好處,如通過一定期限的押綱勞作,可以出職補官;可以獲得坊場酬勞等。使臣、軍將及應募土人,則是宋朝專門雇養的押運者,他們除了領取報酬外,還通過押綱獲得向上爬的資格,而且也可取得其他方麵的實惠,如在綱運中,可以挾帶販運私貨,享有一定的免稅特權,所謂“汴河綱船久例附載商貨入京”,沿途不得檢點。事實上,他們還常常通過克扣勞動者工錢甚至侵盜漕物,牟取暴利,如“有三司軍將趙永昌者,素凶暴,督運江南,多為奸贓”。雖有嚴刑峻法,此類現象卻從未消失。到北宋末,還出現了押綱者自買千石大船,“名裝官物,十分攬載私貨”的現象。但總的說來,在北宋一代,“押綱”對大多數押運者而言還是害大於利,所以,從來被視為“重難”、“畏途”。
綜上所述,押綱人員是北宋漕運中直接的監督管理者,他們的成分由宋初的役人逐漸過渡為職業軍吏和雇募人。押綱者既受封建統治者的驅使、壓迫,又對勞動者進行監督和奴役。
(原文發表於《中國史研究》1997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