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北宋漕運押綱人員考述(2 / 3)

宋神宗熙寧年間,王安石推行募役法,被長期視作“重難”的衙前役遭到廢除,漕運以及其他官府運輸中的差役現象基本消失,押綱乃全由武職將吏充任。由於三班使臣冗員很多,而差遣機會較少,於是,在押綱軍將不足的情況下,一些官員便建議派使臣參加押綱。但三司則以使臣俸祿厚於軍將,不免開支過大為由,反對多用使臣。元豐二年,宋政府一度做出這樣的規定:汴河及江南荊湖,“以七分差三班使臣,三分差軍大將、殿侍”。此項規定行使的時間肯定不會太久,從以後有關史料來看,言及押綱則多提軍將之名,可見軍將仍為押綱主力,如崇寧五年,刑部尚書王能甫說:“國家仰給諸路,全賴軍大將管押……”。

北宋王朝除組織以上專職押綱人員外,還利用地方官替換之際,鼓勵卸任回京的官員參加臨時性的押綱。早在宋太祖滅蜀不久,便令西川卸任替換官押綱赴京,同時給以獎勵,“與減一選,無選可減,加一階”。不過,這種形式在押綱中所占比例很小,一般采取自願的原則,而不屬硬性規定。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的詔書稱:“廣南、西川京朝幕職州縣官丁憂離任,情願管押綱運者,並聽,仍給驛券。”即在押綱時,給予交通上的便利。天禧二年,又下詔規定,諸路州軍參加押綱的替換官員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取便別路行”,以防綱運遭到損失。在熙寧變法時,宋朝曾下令,多募替換官員押綱。針對因賠累過重而寡有應募者的情況,王安石建議對應募者應提供善舟、壯卒,並及時差遣;對押送風險較大的錢帛綱者再給予優厚補貼。熙寧五年,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在當地響應,“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十減五六”。到宋哲宗元符時,發運司上言:“如無應選募官管押上京,即差押綱使臣、差使、借差(均為下級武官)、大將、軍將管押”,說明此時這種方法已難實行了。需要指出的是,官員參加押綱的形式主要存在於價值較高的錢帛綱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