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建立後,由於對外戰爭長期存在,因此形成了財政經濟軍事化的局麵。為了供應前線軍隊,南宋設置了淮東、淮西、湖廣和四川四個總領所,分別負責本地區糧食物資的征集和調運,而臨安的糧物供應則僅限於兩浙地區,以都城為中心的漕運規模大為縮小。如紹興三十年,向四川以外的前線軍隊供應糧食127萬石,向臨安漕運的糧食隻有112萬石,這一數額僅及北宋的1/7左右。正因為南宋漕運出現了分區供應的格局,因此,統一的大規模漕運事終於消失,其管理也就變得比較簡單了,適應大規模漕運發展而設立的發運司,就更難以存在下去了。
宋室南渡後,發運司“惟領降糴本,收糴米斛”,其職能已完全脫離原來業務。紹興元年(1131),尚書省的奏言就反映了發運司當時的局麵:“軍儲在昔,並係發運司總統,收糴、轉搬、代發,以充國用。邇來淮南、湖北已行分鎮,又兩浙行在(臨安)駐蹕自有本路漕臣應副,餘路收糴糧斛,亦係州縣應辦。發運司所差屬官並使臣甚金,侵耗財計”。次年,臣僚再次上言,指出發運司已無存在必要,請求撤銷。於是,宋高宗下詔廢發運使、司,“以其錢帛赴行在”,將其事委分季諸路轉運使掌握。
紹興八年(1138),起居舍人句龍如淵上奏,認為“戶部非生財之地”,糴買之事不應由其具體管理,戶部侍郎李彌遜乃請複置發運司。於是南宋朝廷任命程邁為江淮荊浙閩廣經製發運使,“專掌糴事”,其職能與北宋相比,已完全不同,漕運業務不複存在。所以,程氏堅辭不就,並振振有詞地說:“今租庸分於轉運司,常平分於提舉司,鹽錢分於茶鹽司,以至鼓鑄則有阮冶司,平準則有市易司,總之以戶部,而發運使徒有其名”,宋高宗雖強令其就任,但不到一年,也隻得廢除。當時雖仍不乏津津樂道於發運司者,但多屬隔靴搔癢和對昔日的留戀,無法從根本上挽救這一機構。乾道六年(1170),發運使這具僵屍在宰相虞允文的支持下,最後一次複活,以戶部侍郎史正誌為江浙京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此時,大規模統一的上供漕運已經喪失,因而,不可能以一個官職或一個機構,來管理各地區的具體漕運業務,上述官職可說是大而無當,沒有什麼實際內容,所以,當即遭到一片非議。到年底,史氏因奏課誕漫,遭到貶懲,發運使及發運司也隨之被撤,從此不再設置。
三
宋代北方漕運實際上隻存在於北宋,南宋時,由於北方地區淪陷,其漕運也告結束。因此,宋代北方漕運管理機構的存在,也僅限於北宋時期。
宋初,所謂“方隅未一,京師儲廩仰給唯京西、京東數路而已”,即依靠廣濟河、蔡河和黃河,每年漕運京東、京西南以及陝西糧食百餘萬石。特別是廣濟的漕河相當重要,因此,如前所述,北宋建國次年,就設置了京畿東路發運使,負責其事。但這一職務屬臨時差遣性的,也沒有相應的組織機構。以後,在廣濟河改設都大催綱一職,隨後又成立組織機構――輦運司,有專一管勾催綱官或都大催遣輦運官為其主官。在蔡河(含惠民河)設撥發、催綱官,後也設置撥發司的組織。在黃河漕運線上則設置三門白波發運司,主官為發運使,其下有三門和白波判官各一名。以上三個機構的官職,全由京朝官充任,分別管理所屬地區的漕運事務。
隨著東南漕運的恢複和勃興,北方漕運迅速退居次要地位,其漕運量僅為東南的1/6;其漕運內容也不如東南重要,如“廣濟河所運多是雜色粟穀,但充口食馬料”,黃河所運類同,“淮汴河”所運一色粳米,相兼小麥,此乃太倉蓄積之食,因此,不再受到重視。由於宋政府對北方運河治理不夠,其航道狀況逐漸惡化,加上黃河險情頗多,航運損耗較大,所以,北宋北方漕運發展呈現出緩慢和不穩的狀況,甚至出現停運的現象。因黃河漕運代價不大,其運量便不斷縮小,景德以後,其運量還不及宋初的一半,到宋仁宗時,又因陝西軍糧匱乏,而在嘉?四年(1059),廢除了黃河漕運。蔡河(惠民河)漕運量也很不穩定,到治平時,其運量也降至原額的半數以下。廣濟河運量很不穩定,既有提高之時,也有下低之時,慶曆中,宋政府不得不減其運量十萬石。元豐初,還因廣濟河淤塞不通,一度將京東之物改道淮陽軍入汴,轉運京師。
正因為北方漕運規模較小,路途又短,其業務管理量不大,因此,其管理機構地位較低、人員較少,甚至時遭裁並;其管理功能也比較簡單。黃河發運司因漕運任務有限,所以,其職權和地位遠不如東南發運司,如宋人所說:“二發運之權,江淮為重”。到慶曆三年(1043),黃河發運司又遭裁撤,原發運使職權劃歸京西、陝西轉運使,所保留的兩個判官職務,也分別由河陰縣、河清縣知縣兼任。以後,改設催綱司,再改為輦運司,以都大提舉輦運公事一職負責,另設同提舉兩人。在黃河漕運廢除後,其管理僅限於陝西竹木東運事務。廣濟河輦運司、蔡河撥發司,一般由一名朝臣主管,在宋真宗時,又一度改由三班使臣(下級武職)充任,並且常常成為權貴子弟混取資曆的途徑,因此受到重視。以上機構對漕運的管理主要表現在“掌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滯留”,其職能以催督為主。由於其職能和意義遠不如東南發運司重要,所以,在宋代文獻中記述不多,《文獻通考》和《宋史》的職官部分就或闕而不記,或語焉不詳,其興廢的具體時間便難以稽考。
綜上所述,以發運司為主的專職漕運管理機構的出現,既是北宋中央對財賦加強控製和征調的產物,也是北宋漕運大規模發展的標誌,它們的產生,使唐代臨時性、兼職的漕運管理官職,擴大為固定、獨立的管理組織,對當時漕運發展的穩定和提高,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並對後世漕運的組織和管理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南宋時期,專職漕運管理機構的瓦解和結束,則是當時漕運分裂、萎縮的必然結果。
(原文發表於《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