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試論宋初武將精神麵貌的轉變(3 / 3)

宋太宗登基一年半後發生的一件荒唐的事件,足以從側麵反映武將順從觀念的牢固程度:太平興國三年,秦州節度判官李若愚之子李飛雄,詐稱天子派出的巡邊使臣,結果從關中換乘官馬,在地方武官的向導下,一路西行到秦州境內。麵對不持任何憑證的李飛雄這樣一位“使臣”,當地駐軍將領竟俯首帖耳。結果,李飛雄矯詔逮捕多名帶兵將官,並準備處死,而諸將都甘心受縛就刑。以後,因李飛雄利令智昏,露出破綻,才被眾人捉獲。李飛雄事件說來令人難以置信,這一切隻能說明武臣們已完全屈從馴服,昔日桀驁強悍的影子,此時可謂蕩然無存。

太平興國以來,宋太宗對武臣們的監督愈來愈嚴,管束也越來越緊。如太平閹國八年,鎮州駐泊都監彌德超虛造罪名誣陷樞密使曹彬,後雖經大臣解釋擔保,但宋太宗稍解除了曹氏的職務,將其調為外地節度使。彌德超因迎合了主子抑製武將的心理需要,立即被破格提升為宣徽北院使,更授予樞密副使的要職。不久,彌氏誣陷之事敗露,但曹彬卻沒有能恢複原職。像曹彬這樣謹慎持重的軍界首腦尚且因隻言片語被罷官,而如郭進、楊業輩勇於用兵的名將,其被逼死也就不難理解。這一切事例無疑都深深地教訓著每一位武官,使他們不能不倍加小心,寧肯失職取敗,也不敢冒然觸犯天條戒律。所以,曹彬和潘美在第二次北伐中的無能表現,就不免使人產生這樣的懷疑:翦鋒挫銳,有意避功,以釋天子猜忌。這種看法又尤以清初王夫之最具代表。王船山認為:曹彬謹慎而不敢居功,潘美陷楊業於死地的做法,是為了避免“功高震主”,所以選擇了不深究責任的戰敗結果,“勝乃自危,貿士卒之死以自全”。

由於宋太宗統治集團對軍隊將領實施了種種防範、壓製以及歧視的政策,特別是隨著兩次北伐的失敗,當政者眼光完全向內,對武將進一步實行了前所未有的抑製甚至打擊政策,於是武將的精神麵貌再度發生重大轉變,由宋太祖時代初步形成的謹慎、謙恭的趨勢,進一步變為順從、庸碌以及怯懦的普遍特點。一時,武官們在政壇上黯然失色,精神萎靡。如樞密使楚昭輔雖為武官出身,但從未真正上過戰場,其最大的特點還在於“忠謹,無他才略”。楚昭輔雖然吝嗇成性,遭人譏諷,但性格上的弱點絲毫不影響給天子看管兵籍庶務。而另一位樞密使曹彬,也愈加謹慎小心。其他如柴禹錫、張遜、王顯、楊守一以及陳從信等人,都因為早年曾在藩邸效過力,被趙光義視為心腹,以後或入主樞密院,或出外統管禁軍,成為太宗的親信和軍隊核心人物。但這些人大都沒有戰場經驗和軍功,惟以迎合太宗旨意為能事。所以元人修《宋史》時評價道:“率因給事藩邸,以攀附致通顯。”再如太宗藩邸衛士出身的王超和傅潛,在戰場上畏敵避戰,成為世人恥笑的常敗將軍,但卻能長期擔任禁軍統帥。事實上,趙光義對純粹因為軍事原因失敗的將領,總能給予寬厚處理,或置而不問,或暫時貶官,隨後又恢複職位乃至提拔。可見,宋太宗對高級將領過分強調忠心,而忽略了其軍事才能,這實際上便降低了軍官的角色標準。

在宋太宗朝後期,眼見軍事將領那種庸懦無為的精神狀態,就連一些文官也感到後果嚴重,於是轉而向天子進諫,請求給武官們一定的權威和榮譽,以免使朝廷的軍事組織渙散瓦解。如端拱二年,右拾遺兼直史館王禹□向太宗上奏道:“自陛下統禦,力崇儒術,親主文闈,誌在得人,未嚐求備。大則數年便居富貴,小則數月亟預常官”,“但恐授甲之士,有使鶴之言,望減儒冠之賜,以均戰士之恩。”王禹□甚至提出了“抑儒臣而激武臣”的激進主張。另外,張洎、田錫等幾位文臣也有類似的議論。透過王禹□等人的議論,不難看出宋初以來的“抑武”政策至此已遠遠走過了頭,造成了武將精神沉淪的嚴重後果。

到宋真宗以後,“抑武”政策被作為祖宗之法得到繼續貫徹,並變本加厲,甚至戰場上的指揮大權也交給了文官,將領完全受到文臣的支配。如在與黨項交戰的西部前線,宋中央下令“分陝西緣邊為四路,各置經略安撫、招討等使,自今路分部署、鈐轄以上,許與都部署司同議軍事,路分都監以下,並聽都部署等節製,違者以軍法論”。於是,範仲淹、韓琦等文官以經略安撫、招討等使的身份,負責指揮各路軍隊。確如宋人劉摯所雲:“臣竊聞祖宗之法,不以武人為大帥專製一道,必以文臣為經略以總製之。武人為總管,領兵馬,號將官,受節製,出入戰守,唯所指麾。”在此形勢下,怯懦無能的武將隊伍受到士大夫的普遍蔑視。宋仁宗時,宰相王曾便將地位與宰相相等但出身武將的樞密使張耆,蔑稱為“一赤腳健兒”。以後,名將狄青進京赴任樞密副使,竟被文人們貶呼為“赤樞”(當時軍人有“赤老”的蔑稱)。而翰林學士歐陽修也敢於輕視樞密使、老將王德用,所謂“老衙官何所知”。

綜上所述,在宋初統治集團實行的一係列措施的壓製下,北宋的武將隊伍逐漸被擠壓成循規蹈矩、無能怯懦的群體,其整體精神狀態遂呈現出頹喪、萎靡之勢。而這一局麵的長期存在,不僅從一個側麵加劇了當時“尚武”精神的淪落,使軍旅被視為下賤之業,而且極大地削弱了國防能力,是造成北宋被動挨打的可悲後果的一個重要原因。

(原文發表於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