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環境保護的理念與製度(2 / 3)

1.管仲的自然資源國家管製、“以時禁發”的環境法製思想

在中國先秦時期,著名的思想家管仲對環境保護問題的論述十分豐富,形成了比較係統的理論認識,對中國漫長的農業文明社會對待自然環境問題有著深遠的影響。他將保護自然資源作為治理國家手段的觀點主要包括:(1)山林川澤作為人們的生活來源,是很重要的自然資源。如管子認為“山川林藪積草,夫財之所出”,“山不童而用贍,澤不弊而養足”,從而把保護自然資源和人們的生存發展聯係在一起,並以此奠定其環境保護思想的基礎。(2)不重視自然資源保護的人,不可以立為王。管仲認為,“為人君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山林菹澤草萊者,薪蒸之所出,犧牲之所起也。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此給之……”可見,在其樸素的民生觀中已包含著保護自然資源與國家統治者的治國理念之間的辯證關係,他在那樣的時代已經把保護自然資源視為國家大事。事實上,在早期的農業社會,國家資源和財富也主要來源於自然資源,正是這種特定的社會存在才決定了管仲的環境保護思想。(3)國家應當製定法律,嚴格保護環境資源,做到“禁發有時”。基於自然資源對國家的重要意義,要“澤立三虞,山立三衡”,應當“修火憲,敬(‘敬’同‘儆’,作者注)山澤林藪草木”。“苟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山林雖近,草木雖美,宮室必有度,禁發必有時”。

2.荀況對管仲的自然資源保護思想的發展

荀況對環境問題的論述也是極為豐富的,對管仲的自然資源保護思想有所發展,“不夭其生,不絕其長”是其自然資源保護思想的精髓。荀況對管仲的有關環境保護思想作了進一步的闡釋,他認為“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養長時,則六畜育,殺生時,則草木殖”。“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鼉魚鱉鰍孕別之時,罔罟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穀不絕,而百姓有餘食也;汙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尤多,而百姓有餘用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餘材也。”

(四)“天人合一”與漢代自然資源開發與保護的辯證環境法製思想:“應時修備,富國利民”

漢代的《淮南子·主術訓》一書中對“天人合一”的環境保護思想、法規、政策和經驗作了係統的總結,提出關於自然資源保護的一係列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在農業文明時代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促進農業生產,穩固國家統治基礎的重農主義環境保護思想。如該書認為;“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國之本也,國者君之本也。是故人君者上因天時,下盡地財,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長,五穀蕃植。教民養育六畜,以時種樹,務修田疇,滋植桑麻,肥澆高下,各因其宜。丘陵孤險不生五穀者,以樹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蓄蔬食,冬伐薪蒸,以為民資。是故生無乏用,死無轉屍。故先王之法,畋不掩群,不取麛夭,不涸澤而漁,不焚林而獵。豺未祭獸,罝罦不得布於野;獺未祭魚,網罟不得入於水;鷹隼未摯,羅網不得張於奚穀;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於林;昆蟲未蟄,不得以火燒田;孕育不得殺,鷇孵不得探;魚不長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是故草木之發若蒸氣,禽獸之歸若流泉,飛鳥之歸若煙雲,有所以致之也。故先王之政,四海之雲至而修封疆,蝦暮鳴燕降而達路除道,陰降百泉則修橋梁,昏張中則務種穀,大火中則種黍菽,虛中則種宿麥,昂中則收斂畜積,伐薪木。上告於天,下布於民。先王之所以應時修備,富國利民,實曠來遠者,其道備矣”。

三、中國古代自然資源保護的環境法律思想及其實踐

以“天人合一”自然資源保護法律思想作為理論鋪墊,封建社會的統治者以法律的形式,強化了對自然資源的保護。隨著自然資源保護立法實踐的推進,許多有識之士也逐漸對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保護產生了更新和更深層次的再認識。

(一)興修水利,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的典範——都江堰

都江堰水利工程位於四川都江堰市城西岷江上。岷江是長江的一個支流,由於河道狹窄,古時常常引起洪災,洪水一退,又是沙石千裏。秦昭襄王五十一年(公元前256年),李冰任蜀郡太守,他為民造福,排除洪災之患,主持修建了著名的都江堰水利工程。是全世界至今為止,年代最久、唯一留存、以無壩引水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2200多年來,至今仍然連續使用,成都平原能夠如此富饒,被人們稱為“天府”樂土,從根本上說,是李冰創建都江堰的結果。所以《史記》說:都江堰建成,使成都平原“水旱從人,不知饑饉,時無荒年,天下謂之‘天府’也”。

(二)唐代環境保護範圍的再擴展:城市綠化和道路保護,強化對自然資源的保護

唐代環境保護思想建樹無多,但在環境保護和環境法製上有了前所未有的新拓展。其虞部對環境管理的範圍比漢代以前的任何時候都要寬泛得多。除管理山林、川澤、苑囿等傳統環境要素外,還新賦予了城市綠化及道路管理的任務,並且,還要管理郊祠神壇、五嶽名山。

1.城市綠化

據陝西省博物館有關資料載,唐時都城長安的宮城、皇城都種植了梧桐、柳樹等,對長安城的綠化,對改善都市環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特別是當時的都城長安作為一座“國際化”的城市,各國使節、商旅很多,著名的“絲綢之路”更把中國同中亞、西亞乃至歐洲聯係在一起,因此,唐都的環境保護舉措,當在一定程度上對各國產生積極的影響。唐代長安城的城市綠化並非市民的任意行為,而是在虞部管理之下的行為。因此,這種行為應當屬於政府行為,可見當時仍有著相應的法律依據。

2.道路保護

唐代很重視道路保護,據《唐會要》載,代宗廣德元年(763)八月敕:“如聞諸軍及諸府皆於道路開鑿營種,衢路隘窄,行李有妨……宜令諸道諸使及州府長吏即差官巡檢,各依舊路,不得輒有耕種,並在所橋路,亦隨要修葺”;大曆八年(773)七月敕:“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種及砍伐樹木,其有官處,勾當填補”。可見唐代對道路的保護重視程度之高。

3.強化對自然資源的保護

在中國法律史上最負盛名的《唐律疏議》則在“雜律”一章中。對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的保護作出了更為詳盡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