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環境保護的理念與製度(1 / 3)

王立

在人和自然的關係,特別是人對自然的認識上,恩格斯指出:“我們必須在每一步都記住:我們統治自然界,決不能像征服者統治異民族那樣,決不能站在自然界以外的基本一個人,——相反,我們連同肉、血和腦都屬於自然界並存在於其中的;我們對自然界的全部支配力量就是我們比其他一切生物強,能夠認識和正確運用自然規律。”在環境法作為人們對基於人與自然、人與環境關係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規律認識上升為獨立的法律門類之前的往夕歲月裏,則是以法製文化的獨特形式存在於人類各種智能結晶中。不管這些智能結晶的載體形式可能會因時、因地、因條件而有諸多的不同,但作為內容本身的這些環境法律思想則是相當豐富多彩的。

從現象到精神的認識,從而形成抽象的理論,無非是某個時代對某種事物及其表象進行研究並從中形成的時代理性成就,就其得以存在的具體時代而言,這些成就都是十分先進的,但我們倘如用曆史的觀點來看待這些先進的成就時,它們又都是曆史的和時代的,從而具有那個時代所特定的曆史局限性和認識局限性——這正是人們認識事物活動本身所具備的“特征不變量”——本質規律。恩格斯指出:“每一個時代的理論思維,從而我們時代的理論思維,都是一種曆史的產物,它在不同的時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時也具有完全不同的內容。”曆史上的各個不同時期,人們對環境問題和環境法現象都有自己的思維理性成就。

一、中國古代環境保護理念與製度的特點

在我國典籍的記載中,關於人與自然界的和諧相處的實例,其實有很多,隨著歲月的積澱而深入人心、並逐漸成為婦孺皆知的就不乏其數,它們無不體現著中國古人在他們曾經作為自然環境的主人的那個時代對自然環境的占有、支配、管理、使用和保護。在中國古代,關於環境保護的理念與製度的特點主要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自然資源的保護是統治者取得統治權並進一步鞏固統治權的必要手段

這個問題可以說是貫穿我國古代多個涉及資源保護的文章和論著中。如商湯“網開三麵”就是一個最著名的故事。《史記·殷本紀第三》記載:商湯作為夏朝的諸侯時,見野張網四麵,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網。”湯曰:“嘻,盡之矣!”乃去其三網,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網。”諸侯聞之,曰:“湯德至矣,及禽獸。”

《禮記·月令》則更是將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統治者的統治行為緊密結合起來,應當說是一部統治者根據季節不同而采取不同統治行為的行動指南,如“孟春之月,日在營室,昏參中,旦尾中,其日甲乙,……其祀戶,祭先脾。”“立春之日,天子親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以迎春於東郊。還反,賞公卿諸侯大夫於朝。”“是月也,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和同,草木萌動,王命布農事,命田舍東郊,皆修封疆,審端經術,善相丘陵、阪險、原隰。土地所宜,五穀所殖,以教道,民必躬親之。田事既飭,先定準直,農乃不惑。……命祀山林川澤犧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麛毋卵;……”“孟冬之月……乃命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毋或敢侵削眾庶光民,以為天子取怨於下,其有若此者,行罪無赦。”“仲冬之月……天子命有司,……山林藪澤,有能取蔬食、田獵禽獸者,野虞教道之,其有相侵奪者,罪無赦。”

此外,《管子》《荀子》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思想也無不與統治者的統治手段相結合(第二節中有詳細介紹,此處不再贅述)。

(二)由於農業社會的特有條件,環境保護的思想僅僅局限於對自然資源的保護上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這一點在中國古代環境保護思想中的體現尤其明顯。由於中國是一個封閉的農業社會,自然資源在國家財富中的地位也就十分重要。所以,中國古代先哲們的環境保護思想僅僅局限於對自然資源的保護上,《逸周書》中記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網罟,以成魚鱉之長。”這是中國最早的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規定。《荀子·王製》也闡發了對自然資源保護的思想,“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鼉魚鱉鰍孕別之時,罔罟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正是如此,中國古代環境保護的理念與法律製度和現今的情況相比,就顯得範圍較狹窄。

二、“天人合一”氛圍下的自然資源保護法律思想

所謂“天人合一”的說法,也可以看做是中國古人對自然與人類之間和諧關係的向往,隻是這種向往受曆史時代的局限總會帶有神話甚至是迷信的色彩。在中國古代的典章古籍中,統治者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往往披上了神話的外衣。

(一)“天人合一”與善待河川、大山的思想

在中國早期的曆史上,很早就孕育產生了善待河川、大山的思想,並且具有濃厚的自然崇拜和神秘色彩。如《詩經》載“懷柔百神,及河喬嶽”中所表達的厚待河山思想,實際上是把河嶽神話了,與“百神”同等而厚待。在《國語》中也存有很多類似的頗具神秘色彩的自然保護思想。今天看來,除去時代所賦予的神秘色彩外,這些思想中也合理地表達了要求人們珍愛與之共存的河山及資源的思想成分。

(二)“天人合一”與保護生物資源的思想

按照《國語》記載,周景王時的卿士單穆公認為:“若夫山林匱竭,林麓散亡、藪澤肆既,民力凋盡,田疇荒蕪,資用乏匱,君子將險誤用之不暇……”這裏,已經反映出中國古人對生物資源可能導致的隱患的辯證思想。《禮記·月令》更是中國古人對生物資源與季節關係早期認識集大成者,其中載有不少關於在不同季節對保護生物資源的不同要求,既是人民在實踐中形成的環境保護經驗的積累,又是關於生物資源保護的理性認識。如孟春之月是生物生育繁殖季節,“命祀山林川澤犧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以免影響動植物的正常繁衍,從而危及生物資源的再生過程;仲春之月則要“安萌芽,養幼少”等等。春秋時期,生物資源保護思想已經得到了相當的發展,具有“目的明確、規定具體、保護範圍廣泛”的特點。而商湯“網開三麵”的故事則更是將自然資源的保護與上天要求的統治者的賢德緊密結合起來了。

(三)“天人合一”與“諸子百家”的自然資源保護法律思想

在先秦“百家爭鳴”的時代,許多思想家都對環境保護問題作出過研究和探索,形成了大量見解深邃的思想,如孟軻的“苟得其養,無物不長;苟失其養,無物不消”的環境保護辯證思想等,這些事例和論述,以及受其影響而產生的相關法律製度共同構成我國特有的環境法製文化,並對後世中國環境法律製度的建立和完善,有著不可低估的影響。中國古代的許多先哲在闡述自己的治國方略時,都將對自然資源的保護作為統治者治理國家的主要手段,這也是“天人合一”思想在政治領域的一個大發展。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