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區域經濟一體化之發展看兩岸四地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的構想(3 / 3)

台灣當局一直實行與大陸相隔絕的封閉統治,運用各種宣傳,采取煽動與大陸的敵對和仇視情緒,居心叵測地在台胞心理上製造鴻溝,隻是生活在兩種製度下的人民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理解和信任。近年來李登輝和陳水扁當局竟明目張膽的拋棄“92共識”,縱容和支持“台獨”勢力的發展,頑固推行“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的“三不政策”。要從根本上扭轉這一僵持局麵,實現祖國和平統一,不放在堅持“一國兩製”的前提下,借鑒國際社會尤其是前東德和西德和平統一的經驗,通過經濟合作來推動台海問題的解決。

考慮到台灣當局目前的態度,較為現實的做法是在內地和港澳之間先建立自由貿易區,相互實行比對WTO其他成員更為優惠的待遇,發揮優勢互補,強化其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共同為13億中國人民謀取令人豔羨的福祉,則這一自由貿易區對海峽彼岸的台灣當能發揮相對有力的示範作用和“磁場效應”,使其不得不考慮加入,通過在兩岸四地建立自由貿易區,加強與台灣地區的經濟聯係,符合兩岸人民的利益和願望,增強兩岸人民的接觸,加強相互間的理解與信任,不斷加深對祖國內地的了解,逐步培養並形成強大的民族性,以經濟上的一體化來推動文化上乃至政治上的交流,最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這並非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因為世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經貿合作利益遠比政治行為的互利結果更為明顯,也更容易達成共識,有時甚至可能出現政治局麵的衝突和經貿關係發展並行不悖的現象。如台灣出現“兩岸論”後海峽兩岸的政治緊張局麵與兩岸經貿關係形成鮮明的對比。而且在區域一體化安排帶來的利益遠大於政治等其他方麵的差異時,一味地拒絕排斥這種區域經濟一體化安排是不明智的,因此兩岸四地尤其是台灣應以較高的利益為重,積極探索和建立這樣一種區域一體化安排。

總之中國作為WTO成員方,應嚴格遵守WTO關於區域一體化安排的規定,既要重視多邊貿易體製,又要積極開展區域一體化合作,加快建立中華自由貿易區的形成,以區域內的經濟貿易自由化推動區域外尤其是亞洲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和WTO體係內多邊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這將是對世界經濟發展所作的重大貢獻,同時也有利於中國的和平統一和繁榮昌盛。

(二)兩岸四地建立自由貿易區存在的法律障礙

在中國兩岸四地構建自由貿易區這一偉大構想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果不能妥當地加以處理,勢必影響整個中國經濟的發展乃至國家的統一。

其一,港澳地區的自由港問題。被譽為“購物天堂”的香港和以博采旅遊為名的澳門都具有特殊的自由港製度,實行徹底的貿易自由化。他們對來自一切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和服務,既沒有關稅,也沒有非關稅的貿易限製,根本就沒有保障措施,反傾銷,反補貼乃至檢疫方麵的任何法律法規。在此情況下,內地和港澳之間建立WTO模式的自由貿易區必然要求在內地與港澳之間取消關稅和非關稅的貿易限製,如此一來,勢必導致全世界的產品與服務通過香港和澳門的特殊地位毫無阻攔地直趨進入中國內地,對中國內地造成嚴重的衝擊。對於這一問題中國政府可以采取的防禦措施可能隻有原產地規則。但目前關於原產地規則的定義上相互間也未達成一致,還需進一步的協商確定。此外內地與港澳間在經濟發展水平上的巨大差距也構成自由貿易區的一大障礙。

其二,兩岸四地間的經貿爭端解決問題。中國兩岸四地建立自由貿易區後彼此間的經貿爭端該如何解決?學者們見仁見智,筆者將其歸納為“分工型”“層級型”和“單一型”三種。“分工型”的學者主張將其分為兩類:對於世貿組織體重的爭端,由於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分別是世貿組織的獨立成員,彼此之間的經貿爭端屬於WTO成員之間的爭端,可以但不當然訴諸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製來解決;對於WTO體製之外事項的爭端,由於兩岸四地同屬於一個主權國家,彼此間的經貿爭端屬國內管轄範圍,應通過國內解決方式,如雙邊協商。“層級型”的學者認為:應建立一個與WTO爭端解決機製相接軌的獨立的自治的爭端機製,用盡一國四地爭端解決機製提供的救濟是將爭端提交WTO爭端解決機製解決的前提條件。“單一製”者認為兩岸四地的有關自由貿易區的爭端是一種新型的貿易爭端,其解決方法既不能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製,又不能簡單地按照國內管轄事項來處理,而應該參照國際上現行自由貿易區的做法,建立適合的自由貿易區特點的爭端解決機製,而且具有排他性。

筆者較讚同建立專門的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製的“單一型”主張,理由如下:首先,雖然兩岸四地自由貿易區的成員也是WTO的成員,理所當然的可以采用WTO的爭端解決機製,但作為自由貿易區的成員尤其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成員具有不同於和WTO其他成員間更緊密的政治、經濟、文化、地理等方麵的聯係,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通過由專門的區域各成員方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小組可以更好地解決爭端,兼顧和協調各方的利益,推動相互間經貿的繼續合作與發展。而WTO爭端解決機製是多邊貿易體製下的機製,未必能更好地實現這一目的。其次,WTO爭端解決機製的工作量大,案件多,耗時耗力,不如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製在處理問題上的迅速快捷有效。再次,WTO規則雖然規定區域經濟一體化過程產生的事項可以訴諸WTO爭端解決程序(《第24條諒解》第12款),但並非“一定”,所以排他的采用專門的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製並未違反WTO的規則。最後,將四方之間的爭端交由自由貿易區專門的爭端解決機製解決而不是WTO,也可成為防止兩岸關係被“政治化”的一種途徑。

其三,兩岸四地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的成員資格問題。以往符合GATT第24條的WTO成員之間的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安排一般都是有兩個主權國家構成的,而內地和港澳台要建立的自由貿易區是以一個主權國家下四個單獨關稅區的身份加入的,是對以往區域經濟一體化安排一大創舉。雖並不違反WTO規則,但容易為國際社會上的敵對分子和一部分“台獨”勢力,分裂中國,為其大肆渲染“兩個中國”提供口實,所以中國在建立兩岸四地“大中華自由貿易區”時應旗幟鮮明地指出“這是一個主權國家下四個作為WTO成員方的不同單獨關稅區組成的自由貿易區”。並不表示中國內地在兩岸政治談判中一向堅持的“一個中國”原則的立場有任何鬆動。

綜上所述,中國兩岸四地關於建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是曆史的趨勢,符合時代的潮流,具有重要意義,是體現“一國兩製”及在WTO中“一國四席”的主要舉措。盡管目前還存在諸多問題和障礙,但由於兩岸四地擁有共同的文化背景,深厚的民族根源,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而且基於同一國家,同宗,同傳統,同語言等巨大優勢必定能本著平等協商,自願互利的原則去研究,去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困難,以盡快建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以振興中華經濟。

四、結束語

在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巨大潮流中,中國四地作為WTO的成員,應充分利用WTO規定的有利的法律安排,在推動全球經濟貿易自由化發展的同時,也要積極開展區域一體化合作。尤其是在亞洲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契機下,抓住機遇,加速“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建立,繼續保持兩岸四地原有的經貿優惠,更好地解決好兩岸四地經貿關係,振興中華,為祖國的和平統一鋪平道路。而“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形成本身也將對中國與東盟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與東亞五國的自由貿易區的多層次亞洲區域貿易一體化進程中發揮核心作用。

慕景麗,女,廈門大學2005級國際法碩士。

§§“法學新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