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說與統治階級意誌說之比較(2 / 3)

這樣,關於法的特征的論述一般被認為是法的形式的表現,因此,它比起法的本質來是從屬的、次要的。這就進一步體現了“統治階級意誌說”作為一種社會理論而非一種法律理論的特點。

3.法律概念的經典論述

根據張文顯教授的研究,新中國法學理論界對法律概念以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和法律理論家這樣幾段話作為法律概念的論證證據。

馬克思和恩格斯:“資產階級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資產階級意誌,而這種意誌的內容是由資產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列寧說:“法律是什麼呢?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誌的表現。”“法律就是取得勝利並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誌的表現。”

維辛斯基對法的概念有兩段表述非常著名,直接影響了中國法學對法律概念的認識。“法是以立法形式規定的表現統治階級意誌的行為規則和為國家政權所認可的風俗習慣和公共生活規則的總和,國家為了保護、鞏固和發展對於統治階級有利的和愜意的社會關係和秩序,以強製力量保證它的施行。”“蘇維埃社會主義法是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國家以強製力來保證其適用的行為規則(規範)的總和,其目的在於保護、鞏固並發展有利於工人階級與全體勞動者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完全並徹底消滅在經濟中、生活中和人們的意識中的資本主義殘餘,建成共產主義社會。”

新中國前期的領導人對於法律的認識比較消極,而且後來的政治法律實踐也談不上是在建設法律。“文革”結束之前,受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理論論證注重引用革命導師和政治領袖的“語錄”,使自己站在“正確”立場上而獲得話語上的政治“合法性”,沒有必要與對方展開平等辯論,對方需要的則是找到更權威的“語錄”。因此,上述革命導師和政治領袖的觀點,正是長期以來塑造人們法律觀念並廣為引用的“語錄”。改革開放後法學理論研究也經曆了相當長時間才逐漸擺脫這種學術習慣。即使如此,改革開放後的法學知識體係中的法律概念也是在吸收蘇聯的法律概念基礎上形成的。如孫國華教授主編的《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研究——關於法的概念和本質的原理》給出的法律定義:“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有國家強製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誌的規範係統,這一意誌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這一概念,包括前後的其他法律概念,都明顯體現出蘇聯法律概念的影響。說明法學理論對於法律概念的研究仍然繼承了蘇聯法學的基本框架。

二、命令說與統治階級意誌說比較及分析

上麵簡要介紹了命令說與統治階級意誌說兩種理論觀點,下麵對它們的理論特點進行一個比較。

(一)命令說與統治階級意誌說的相似性

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最後落實為主權者的命令,事實上,馬克思主義的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誌,同樣可以算作主權者命令說範疇。這兩種表麵上相差甚遠的法律概念竟然有這樣的聯係。

奧斯丁的命令說與統治階級意誌說有著相當的親緣關係。它們都具有這樣的形式:法律就是某個主體(主權者、統治階級)針對另一從屬性群體(臣民或被統治階級)的意誌或命令,此命令或意誌強加給該從屬性群體以義務,並且以物質強製力量作為命令或意誌得到實施的保障。根據對主體的定義,這一物質力量具有必然的現實性,因為主權者是被習慣地服從,統治階級是掌握政權的階級,他們都不會遭到有效反抗。這一法律概念的潛在含義實際上非常直白,“強權即公理”,能夠掌握暴力機器者就擁有合法性。法律的概念雖然有此種意味,但顯然不僅僅是此種意味。顯然,法律的“規範性”特點被明顯地忽略了,而此種“規範性”特點在法律概念中的重要性是需要更加突出和強調的。在西方法律理論後來的發展階段,對法律概念中“規範性”內涵的強調和重新發掘一直是一項重要的理論工作。

(二)命令說與統治階級意誌說理論特點及影響分析

這兩種法律概念學說在理論上具有許多相似性,它們共同具有的理論特點,可以歸納為如下幾方麵:

1.都假設了一個二元對立的社會結構

兩種法律概念理論都將社會結構設想為一種二元對立的社會結構:一方是由主權者+臣民構成的獨立政治社會;另一方是由統治階級+被統治階級構成的階級鬥爭社會;主權者與臣民之間是一種服從與被服從的關係,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是一種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這就將複雜的社會結構設想為一種非常簡單的結構:隻存在兩大集團;兩大集團之間存在對立和衝突關係,要以暴力或強製力來維持基本的秩序。

階級鬥爭理論是對社會當中不同利益集團的衝突現象的理論反映,在西方社會理論的發展史上,馬克思和韋伯都是被公認為衝突理論的重要奠基者,但是,社會理論還存在其他許多流派,如功能主義、結構主義、利益交換論等理論流派,也都對複雜的社會現實有深入的研究。在現代社會中,二元對立式的社會結構意識已經不能充分反映多元共存社會的基本結構,羅爾斯教授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提出了一個“重疊共識”理念,試圖為現代多元利益並存的社會提供一個交流和溝通的觀念基礎。因此,麵臨法治建設的曆史任務,應當對建立在二元對立社會假設模式上的理論的曆史背景和現實作用有清醒認識。

2.都假設了一個權力不受限製的立法主體

都以一個絕對主導的家長式立法主體為出發點,其思維結構是:(立法)主體—(守法)對象。即立法者(主權者和統治階級)是主體,受法律製約的人(臣民和被統治階級)是對象。在命令說中是主權者—臣民,在統治階級意誌說中是統治階級—被統治階級的不對稱的結構。主權者可以不受法律限製,法律要依靠主權者來定義,因而奧斯丁說:“‘受到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限製的最高統治權力’,就術語使用而言,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自相矛盾。”法律隻是主權者管理臣民的工具;統治階級製定的法律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的,因此,法律與統治階級利益是自然的、內在的一致,而與被統治階級是自然地、內在的不一致,是相衝突的。因而立法者作為主體,剝奪了守法者(臣民、被統治階級)的平等主體地位。

主權者和統治階級,作為法律之上的一個主體,使法律成為一種強加的規則,而不是一種社會契約和社會協商的共同規則,缺乏社會共識作為道義基礎。這種將某些主體作為超越於法律之外、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理論模式,對法治建設的消極影響是不可忽視的。主權者或統治階級隻要自己願意,就可以製定任何自己想要製定的法律,他的意誌和命令就是法律。這種理論構想與立法機構建立在民主合法性基礎上的觀念非常不協調。因而,應當將對法律的“外在觀點”和“社會學”研究,與對待法律的“內在觀點”與“規範本位”的研究相區別。“內在觀點”對培養公民對法律的信任、提高法律的權威性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應當慎重看待揭示法律的階級統治“本質”而摧毀公民對法律代表公平、正義、平等、自由等價值理念的“外在”法律理論。

3.都以“義務—製裁”作為法律結構的主導模式

主權者命令呈現為“命令—義務—製裁”的結構;統治階級意誌呈現為“統治階級意誌—權利義務規範—國家強製力量”的結構。這樣的法律結構模式,都突出地強調了製裁—義務這種義務性、強製性特點。因為法律是以家長式立法主體為出發點,所以,不存在作為社會平等成員的公民,命令說以英國的封建製度傳統為思想依據;統治階級意誌說則是以經濟剝削現象為依據;平等的公民概念或法律上人的概念被認為具有欺騙性,因而不可能成為法律概念的出發點。

因為將“命令—義務—製裁”的結構作為法律的基本結構,法律的作用就被視為給人們規定行為標準,而且法律義務也更多帶有了強迫性因素。在法律價值方麵,將“義務—製裁”給予了過分的強調,使法律權利受到了不應有的忽視。奧斯丁和凱爾森的法律概念都以“義務—製裁”為中心,統治階級意誌說也是如此,這無疑給國家專製提供了一種潛在的理論支持,使公共權力染上了一層暴力性、強迫性的色彩。以“義務—製裁”為中心的法律概念,如果再加上“惡法亦法”觀點,社會治理的現實將成為何等情況就可想而知了。

4.都對法律功能作了消極性的期待

這種法律概念理論的結果必然是將法律視為一種消極的社會存在,它以一種衝突型的社會結構為前提,法律作為一種壓製型或暴力型的統治和消弭衝突的方法,以實現強勢方的目的為結果,以對弱勢方的暴力為後盾的壓迫為手段,在這種社會假設下,法律隻能是一種無奈的、不得不存在的消極社會現象。

命令說和統治階級意誌說都將法律的功能視為對社會消極群體(臣民或被統治階級)的一種控製和管理手段,既然這樣,法律的功能就是取消和剝奪人的自由,規定人的標準的行為方式,社會生活將會非常刻板、教條、僵化,令人無法忍受。然而,法律的功能並不必然如此,它在現代社會更主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提供一種示範性的社會交往和活動的行為模式,提供一種權威性的解決社會糾紛和衝突的和平機製,保護公民在法律責任和義務要求之外的積極的甚至無意義的生活自由和創造。這些都不必然是通過強加義務的“行為模式”、製裁為威脅的“法律後果”所能概括和表達的法律的積極功能。哈特的理論提出的“開放空間”(空缺結構)理論,就是對法律促進社會成員權利狀態發展的積極功能的一個理論概括。事實上,對法律功能的消極期待,更多地體現了對於人性的不信仰和較低的預期,雖然人性“惡”是人性的一種必備成分,但如果將此“惡”作為人的全部本性,則法律所承擔的功能也自然地傾向於絕對的消極和負麵了。

5.都帶有一種嚴厲、暴虐的父親式的意象

命令說和統治階級意誌說對法律的意象都是一種嚴厲的父親形象,他提出要求,並且手中握有代表暴力和權威的棍棒,他的意誌不可違反,他的錯誤意誌也因其權威地位而獲得合法性。這種法律形象可能代表了長期以來法律發揮作用方式的特點,也反映了人們對法律的一種心理印象。法律在曆史上也長期扮演了這種將所有人群馴服和導入必須合作和服從的一個法律秩序中去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