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法律製度的構建(3 / 3)

從立法機關對《農業法》實施情況的檢查來看,在我國國家財政投資農業的預算指標中,“重大水利工程、生態建設工程等社會效益顯著、受益對象不僅僅限於農業的基礎設施建設長期以來一直統計在農業投資中,在一定程度上誇大了政府對農業投資的規模。2001—2005年中央農業基礎設施投資為2840億元,其中用於重大水利工程和生態建設的占70%以上,直接用於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的占11%。貴州省2004年水利總投資7.7億元,其中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2600萬元,占3.4%”;因此,有必要在《農業法》上清楚地規定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投資準確範圍,對於暫時尚無法準確確定的範圍,也應明確判定投資範圍的法定基準,即“是否直接用於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形成或提高”,具體的判斷標準可設定為“投資目的是否主要用於農業”,“投資計劃及行為是否直接作用於農業生產經營”,“投資所形成的成果的效用是否與農業生產經營密切聯係”等。

公共財政製度中的“預算公開性原則”要求,包含於上述各預算科目中的各項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財政資金的具體額度或所占總預算的比例、用途、劃撥計劃等在各級預算編製時都應當有明確的體現,經各級權力機關依法審批的各級預算,具備必須嚴格依預算執行的法律效力,各執行主體非經法定程序的修改和審批,無權擅自變更預算資金已確定的額度、用途與撥付步驟。經法律規定的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比例,就是對國家促進農業生產經營職權的授予,這種職權同時又是不可放棄的強製性義務或職責要求,各級政府應當依《預算法》規定的程序,以具體的各級預算的編製、審批和執行來履行這種職責。相應的財政監管機關有權監督和糾正各類財政違法行為,並追究相應的公法責任。

對於財政收入能力較差,難以提供法定額度財政資金的地方各級政府,上級政府一般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保障其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職責的充分實現。財政轉移支付是財政法的重要內容,它以財政資金的支出單向性與無償性為特點。根據轉移支付的主體不同,一般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政府對社會主體的轉移支付,主要包括財政支付的社會保險費用、社會福利費用與社會救助費用;另一類為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上級財政對下級財政的轉移支付與下級財政對上級財政的資金上解(繳)。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法律製度中涉及的財政轉移支付僅指政府間的上級對下級的財政轉移支付,其主要目的是“平衡地區財政收支差異,實現全國範圍內各級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能力的均等化。”上級政府為實現投資農業生產經營的職責實現的均等化一般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對下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一種是一般性均衡撥款,主要是為了平衡下級政府的財力,保障下級財政實現其依法投資職責(權)的一般能力而提供;另一種為專項撥款,是指由上級政府確定具體的農業投資領域、項目、使用期限以及附加條件的撥款,該專款之主要目的是上級政府為了提高對農業生產某專門領域或環節的支持力度,通過專項撥款在下級政府的專門使用,以貫徹國家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政策意圖。在具體的財政轉移支付實踐中,如何確定財政轉移支付的規模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內容。從對各國財政轉移支付實踐的實證分析中,我們可以概括出確定轉移支付規模的理論模式:首先確定可用於轉移支付的收入量,即根據上級財政的籌資渠道、方式和慣常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一般的收入規模與經常性支出量,以確定上級財政究竟有多少收入可用於轉移支付;其次,根據各下級政府的法定投資農業生產經營的事權項目和職權範圍以及支出中需考慮的不同地區促進的特殊性,確定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的支出規模;最後,對各下級政府的法定的投資農業生產經營的事權、職權與其財政收入權力及能力進行評估,看二者是否相適應,若不相適應,出現的需彌補資金差額就是上級對下級財政轉移支付的額度。

四、我國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項目產權確定法律製度的構建

已建成的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諸項目,經法定機關竣工驗收後,即麵臨產權確定問題,圍繞該產權的確定而由國家製定並由強製力保證實施的一係列實體及程序性法律規範的有機體係構成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項目產權確定法律製度。經濟學界認為“產權”乃是“一束權利”“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於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關係”,產權的主要功能是“它們能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亦即“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產權與所有製結合之後,形成私有製產權、共有製產權及國有製產權三種產權形態,“對於共有製我是指一種由共同體的所有成員實施的權利”;“私有製則意味著共同體承認所有者有權排除其他人行使所有者的私有權”;“國有製則意味著隻要國家是按照可接受的政治程序來決定誰能使用國有資產,它就能排除任何人使用這一權利”。從法學角度理解的產權同義於“財產權利”,以產權經濟學基本理論為依據,將“由物的存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的關係經法律認可為“所有權”,並基於此,將“因物的使用”而引致的人們之間的關係經法律認可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及其他財產權,所有權利群(束)均以所有權為核心,賦予其完全並圓滿的權能內容(實現方式),法律對各項財產權權能內容及權利主體的確定即形成權利的法定主體及利益外延範圍,這些範圍的明確與否直接影響社會財產權利體係的穩定。經國家投資建設而成的農業生產經營諸項目在實物在形態上表現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及無形資產,其產權形態則表現為國有製產權,即法學上的國有資產財產權,具體包含所有權及經營管理權,對該二項權利內容的具體化及權利歸屬主體的明確化,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與社會效益的極大發揮。但遺憾的是,我國現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製度比較重視國有企業中經營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製建設,對於因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而形成的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製建設,長期遭到漠視,到今尚無明確且專門性的國家與地方級法律規範,這種無法可依的情形直接導致了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建設項目隻注重投入,不注重投入後所形成項目的管理和維護;產權的長期不清,使許多國家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因無人管護而多半廢棄;據立法機關的調研,“全國大型灌區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是中低產田,402處大型灌區的骨幹設施損壞率近40%,大型排灌泵站老化毀壞率達75%左右。全國約有3萬座病險水庫,占水庫總數的36%,大中型病險水閘約1800多座,占水閘總數的47%。從地方反映的情況來看,廣西4326座水庫中有1137座是三類病險水庫。山西669座小型水庫中有三分之二為病險庫”,因此加強此方麵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的建設,是當務之急。

產權確定製度是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項目國有資產管理製度中的一項前提內容。從基本法理分析,它應當明確國家因財政投資形成的促進農業生產經營項目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其占有、使用、管理、維護等權力因派生於所有權權能,從根本上講,也應當屬於國家所有;在具體的權力配置上,所有權應統一歸屬國務院代表國家享有,並由專門機構負責所有權的管理;其權利應當依“最大限度發揮效用”的基本原則去實現權利(力)內容;其管理、維護等權力(職權)應法定歸屬於各級各類農業生產經營項目投資計劃編製主體,並明確權力(職權)內容:檢查權,即依法定期檢查、檢驗各項目運行質量的權力;管理權,即依法監督使用主體使用行為,並依法糾正其過度濫用或損害項目使用價值的違法行為之權力;維護權,即依法保養及維護項目,以保證其使用價值之權力;由於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項目多為公共物品(服務)或準公共物品(服務),因此,其占有、使用權是應當依法非排他性地授予一定區域內所有不特定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從具體製度構建分析,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項目產權確定製度應包括以下規範:管理維護權確定規範、管理維護機構劃分規範、產權界定法律規範、資產評估法律規範、產權登記法律規範、產權糾紛及違法行為處理法律規範等。

§§“部門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