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國國家財政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計劃法律製度的構建來講,現階段最重要的就是要根據我國的財政與農業生產經營現狀,製訂出具體並切實可行的幾類項目計劃,並將其規定在《農業法》“農業投入”一章中,以法律化的具體項目計劃來形成政府各級財政支出的法律職責(權)。在確定項目計劃時應遵循上述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體製劃分原則和規定,分別製訂出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投入項目計劃。在確定項目計劃內容時,應當對各種計劃欲實現的目的、項目計劃的實施主體、實施程序、實施期限、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對於內容龐雜的項目計劃(如農業綜合開發)可考慮采用若幹次項目計劃(分項目計劃)將其分解,以求項目計劃內容的透明性和確定性。對於項目計劃的財政支出額度的確定,英美等國采取直接在立法中明確各項目計劃及其次計劃支出數額的確定方式,這固然有透明、確定、可操作性強等優點,但卻難以適應現實狀況的多變,所以美國農業法幾乎每五年就要修改一次;我國《農業法》在修改時,對於實施期限較短的項目計劃(3—5年)可考慮直接規定其每財政年度的支出額,對於中長期的項目計劃則最好采取基數增長式的規定,即在確定基數的基礎上規定財政投入最低支出比例的確定方式,對基數的確定,建議以每個項目計劃及其分計劃在財政預算中所屬科目的年度預算總支出為增長基數,如規定“財政對農業生產基礎設施的投入不得低於本級財政各年度預算中固定資產投資額的百分之多少”,“中央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對農業科技開發的投入不得低於本級財政各年度預算中科技開發支出額的百分之多少”,這樣規定不但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還能直觀地體現國家財政支農的力度。
還需注意的是:經法定程序並由法定機關審批的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計劃,其法律效力如何?這就涉及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計劃是指令性計劃還是指導性計劃的問題。我們認為: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計劃是一種國家機關係統內部形成、內部執行、內部監督的權力性與指令性規劃,它是國家(政府)公共性及主導性財政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促進方式的重要內容之一,該計劃僅在國家機關內部產生指令性法律效力,一般並不會對外在市場主體的私權利(義務)產生直接或必然的實質性影響。
(二)我國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計劃的編製審批主體、職權(責)及編製程序
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計劃的編製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計劃編製權的各級各類國家機關。由於我國國家機關組織體係中涉農機關比較多,加之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體製劃分中央投資與地方投資等因素,該種計劃的編製主體呈現“分類分級型”布局特征。所謂“分類”是指涉及各機關的機構布局。具體包括農業、科技、水利、林業、漁業、畜牧、農機、農墾、氣象、土地、環保等各類涉農行政機關;所謂“分級”是指上述各類涉農行政機關在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中的層次性分布格局。具體說來,就是中央級的各涉農部門享有依法編製各部門本期對農業生產經營投資計劃的職權(責);地方各級涉農部門享有依法編製本級部門本期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計劃的職權(責)。各級各類機關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計劃的編製權的設定,必須要與前述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體製劃分狀況相適應,中央級各類涉及機關僅負責編製具有全局公益性、基礎性與示範引導性農業項目投資計劃,地方級各類涉農機關則負責編製具有區域公益性、基礎性農業生產項目投資計劃的編製;同時,各類涉農機關計劃編製權的設定還必須與本部門管理農業生產經營的職權範圍相適應,如農業科技費用國家投資計劃就宜由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編製。
各級各類涉農機關計劃編製權的行使必須要由法律製定詳細具體並可操作的程序性規定,一般應遵循以下規程:彙總本機關所屬各部門本期投資規劃→經過分析,在本期投資計劃總量內形成本機關本期投資重點→編製投資計劃初步草案→由本機關最高決策層審議初步草案,並提出修改意見→形成最終投資計劃草案。
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計劃的審批主體是指依法審查、批準編製的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計劃草案,並使之發生法律效力的國家機關。該機關應當由各級政府的計劃管理機關充當,理由在於:各級政府的計劃管理機關一般均享有編製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實施重要產業政策等職權,對本地域農業產業發展總體概況比較了解,由其負責審批涉農機關投資計劃草案,有利於在總體上協調因各部門基於部門利益而力爭財政投資最大化的天然衝動所形成的利益衝突,更有助於使國家投資作用於效率最高的農業生產的環節和領域,以提高國家投資的使用效率。各級計劃管理機關的審批權主要包含兩方麵內容:第一,審查與批準權,即計劃管理機關基於國家投資總規劃、產業政策等因素考量,具體審查涉農機關上報的農業投資計劃草案內容,對符合其考量標準的草案予以批準,賦予其國家機關內部指令性效力的許可權力;第二,監督管理權,指計劃管理機關對經審批未通過的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計劃草案,依法定程序指令編製主體限期修改,並再次上報的糾正權力。
三、我國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資金的財政預算法律製度的構建
國家(政府)投資的農業生產經營資金一般均以國家財政形式出現,其資金的額度、用途和撥付計劃亦均為國家財政預算的重要內容。從法理上分析,特定的國家財政投入農業項目計劃在法律上的確定,就為國家財政投入農業的預算編製確立了法律前提,換言之,特定項目計劃的法律化為每財政年度農業支出預算的編製設立了法律義務,即預算編製和審批機構負有在預算上保障各類法定項目計劃實現的財政基礎的法定職責,違反法定職責編製的預算將會產生法律上的支出責任。將國家投入的農業項目在財政預算上予以體現的是各農業法製先進國家普遍采取的方式。在英國,政府對農業投入在預算上既有部門支出又有項目支出,所謂項目支出其實就是國家財政投入的各項具體計劃支出,這些項目之下又依內容分為若幹次項目,如在英國1997年政府預算的“農業組項目”之下包含“能源及工業作物、種植作物、牛羊肉、植物品種、植物健康、支持次特惠區及過牧區”等,每個次項目中均包括1997—2004年各年度的具體預算額。依英國憲政體製,經議會通過的預算即為法律,這就通過預算的法定效力實現了英國財政投資農業項目計劃的法律化。對於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資金的財政預算具體的法律規則,在我國《農業法》及相關法律中均無涉及,這將嚴重影響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職能的依法實施,我們建議以專門立法的形式對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財政預算的形成與轉移支付製度加以詳細規定。
從我國財政支農的實踐來看,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資金依用途可大致分為以下三種:農業基本建設資金,主要用於與農業生產經營密切聯係的水利工程、土地整理、道路電力、商品糧棉油林木生產基地綜合開發與建設等有形工程與農業生態保障體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農業職業教育、氣象監測、農災測報與防治等相應機構體係的建設;農業科技費用,主要用於公益性農業科技基本理論的研究、新型農業實用科技的開發與示範推廣、新產品試製、新品種培育等項目的財政支持和補貼;各類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專項基金,其用途專項固定於計劃的農業生產促進項目,一般包括農業發展基金,用於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林業基金,用於造林、育林、護林以及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重點水利工程建設、中小河流湖泊治理、重點水土流失防治、水利工程維護。
各類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資金依其用途將分別體現於各級政府複式財政預算各科目中。根據現代預算編製實踐,複式預算的科目依其經濟性質一般包括“經常性預算”“資本預算”與“特別預算”三類。其中,“經常預算”用於提供國家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各類公共產品或服務,保證國家促進主體有充足的財力行使促進職權,其資金主要來源於普通稅收收入,收入能力相對穩定;“資本預算”一般用於國家促進農業生產經營各項目的資本性支出,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的大部分資金收支都屬於該預算科目,其收入來源主要包括經常預算轉來的結餘、國債收入及國際借貸;“特別預算”主要是滿足農業生產經營中因特別事項出現而前述二預算均無法應付時,農業生產對國家財政的需求,這一般通過開征臨時性稅收來獲得收入源。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各項資金支出財政預算應當由各級政府彙總其所轄本級農業、水利、林業、漁業、畜牧、農機、農墾、氣象等專業部門農業投資使用計劃而形成中央和地方預算中的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資金支出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