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以公正觀念為指導的分配倫理(2 / 3)

第三,統治者對實現社會公正發揮著主導作用。周秦思想家們認為,實現社會公正,關鍵在國君。因此,追求社會公正,應該是國君和各級官吏必備的基本道德。《墨子·尚同中》說:古時候上帝鬼神建國設都,立天子和諸侯,並不是讓他們依此地位而驕縱恣肆,而是為了讓他們分守職責,按公平之道去治理國家。設立行政長官,也不是為了他們“高其爵,厚其祿”,過上榮華富貴、驕奢淫逸的生活,而是要他們“為萬民興利除害,富貴貧寡,安危治亂”,使貧窮的富裕起來,達到社會均平,從而使危亂的社會局麵得到治理。在這裏,墨子使用了一個“天均”的概念,意思是說公平是天定的法則,天子、諸侯、卿、大夫、師長都必須按公平之道去治理國家。

《韓非子·難三》認為,英明的君主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私意去提拔臣子,應該在任用中鑒別,在辦事中試驗,在功效上考核,這樣群臣就會辦事公正而沒有私心,不埋沒賢人,不推薦德才不好的人。臣下辦事公正與否,與君主用人的方式有很大關係。在賞罰的問題上,君主秉公辦事也很重要。“明主之道,賞必出乎公利”,“重罰者必有惡名”(《韓非子·八經》),這樣才能對臣下進行積極的引導。臣民的公正行為,要靠國君的公正來引導和培養。

用人公正與否是社會公正與否的重要標誌。先秦文獻中,有不少以公心舉人的著名實例。《呂氏春秋·去私》載:“晉平公問於祁黃羊曰:‘南陽無令,其誰可而為之?’祁黃羊對曰:‘解狐可。’平公曰:‘解狐非子之仇邪?’對曰:‘君問可,非問臣之仇也。’平公曰:‘善。’遂用之。國人稱善焉。居有間,平公又問祁黃羊曰:‘國無尉,其誰可而為之?’對曰:‘午可。’平公曰:‘午非子之子邪?’對曰:‘君問可,非問臣之子也。’平公曰:‘善。’又遂用之。國人稱善焉。孔子聞之曰:‘善哉!祁黃羊之論也,外舉不避仇,內舉不避子。’祁黃羊可謂公矣。”祁黃羊兩次舉人,不避親仇,都產生了良好的效果。古人特別記錄並讚揚這樣的舉人範例,表達了明確的思想傾向:隻有以公心舉人,所舉之人才有可能是真正的德才兼備之士。

在荀子看來,如果“上好禮義,尚賢使能,無貪利之心,則下亦將綦辭讓,致忠信,而謹於臣子矣”;就會“賞不用而民勸,罰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勞而事治,政令不煩而俗美”(《荀子·君道》)。荀子還認為國家設符節契券、度量衡等,都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公正公平而采用的手段,但是這些東西都不過是“治之流也”,僅僅依靠這些並不能真正保證社會的公正和公平。“治之原”則是“君子”,是在上位的統治者。真正的社會公正和公平,是靠統治者的公正執政來保障的。隻要統治者能行公正之道,社會自然大治,達到公正公平的理想狀況。

當然,把實現社會公正的希望寄托在國君身上,固然不符合今天人們的民主觀念,但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問題的要害的確在於國君。可以說,先秦思想家們看到了問題的症結所在。

第四,行公法是實現社會公正的基本保障。周秦思想家認為,古代聖人所以製定法律,其目的就在於“平不夷矯不直”,實現社會公正和公平。《管子·君臣上》說,君主如果不公正,濫行賞而不用刑罰,國家就沒有法了。而國家沒有法,人們就會朋黨勾結去實現自己的私利,社會就無法正常運轉了。這裏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方麵指出了法律是用來辨明公道的,另一方麵強調法是社會正常運行的根本保障。《管子·任法》認為:公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法製保障,隻有“以法製行之,如天地之無私”,才能維護社會公正,達到國之大治。如果國君“以公正論,以法製斷”,就會肩負治國之重任而處事從容。《管子·明法解》中強調,治國應該一切以法律為準繩。隻有以法度來遏製私意,一切按法度規程來檢驗得失,才能公正治理國家。

韓非以公法來保障社會公正的思想也很明確。他認為,“好賞惡罰之人”摒棄法律,實際上就是拋開公義和正道,朋比為奸,危害公正公平,擾亂社會。所以“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韓非子·有度》),國家強弱、社會治亂、公正公道之存亡,全賴於行公法。

盡管周秦時期的思想家們還不能揭示法律的本質,但他們對法律保障社會公正的論述,無疑是深刻的。沒有法律的保障,一切關於公正、公平和公道的許諾都是靠不住的,即使實行於一時,也是不能持久的。

綜上所述,周秦時期是中國思想文化的繁榮時期。這一時期的社會公正思想,對於後來中華民族的發展影響很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些關於追求社會公正的思想是以不改變奴隸製或封建製生產關係為前提的。在當時的政治體製和曆史條件下,這些追求社會公正的思想不可能真正實現。千百年來,人民對社會公平公正的理想追求,隻有在社會主義製度下才能真正實現。

@@@三、周秦儒家公平正義思想典型分析

周秦時期儒家社會理想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公平、公正、正義,且多是針對當世的弊病提出,並用來批評、指導當世的,很具有典型性,因而有必要加以專門分析。儒家的公平、公正思想具體表現為四個方麵:

一是“富民”與“均富”論。孔子治國安民的主張是“庶、富、教”,“富之”、“教之”(《論語·子路》),庶而後富,富而後教,肯定民生,強調藏富於民,把維護老百姓的生存權與受教育權看做是為政之本。孔子所重在“民、食、喪、祭”(《堯曰》),重視百姓的吃飯與生死問題,主張如子產那樣“養民也惠”,“使民也義”(《公冶長》)。孔子說:“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學而》),希望統治者不違農時,做到“恭、寬、信、敏、惠”(《陽貨》),“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費乎?擇可勞而勞之,又誰怨?”(《堯曰》)這都是孔子“仁愛”思想與“仁政”學說的題中應有之義。孔子注意到分配正義、社會公正問題,反對貧富過於懸殊,指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季氏》)他對冉求說的這番話,是針對春秋末期季孫氏等新貴之暴富而提出的,意思是說,各諸侯或大夫,不必著急自己的財富不多,而需要顧慮的是財富分配的不均,那會導致諸侯之國與大夫之家的顛覆。若是財富平均,消滅了貧窮,境內團結、平安、和睦,不僅不會傾危,而且會有遠處的人來歸服於你。

孟子主張保障老百姓的財產權,他對齊宣王說:“無恒產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是故明君製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孟子·梁惠王上》)良好的政治一定是使老百姓有產業有收入的政治;一定要保證他們的收入所得;好年成,豐衣足食;壞年成,不至於餓死;然後再誘導他們走上善良的道路。老百姓就會擁戴你,跟著你走。孟子引用公明儀的話,嚴厲批判了戰國中期的社會不公:“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饑色,野有餓莩,此率獸而食人也。”(《梁惠王上》)他主張“施仁政於民,省刑罰、薄稅斂”(《梁惠王上》)。《孟子》書中多處談到老百姓“八口之家”、“五畝之宅”、“百畝之田”的農家生活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