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突破與完善(3 / 3)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完善

(一)進一步縮小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由於會計與稅法的目標不同,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必然長期存在,特別是在一些費用的核算上,這些差異有的形成了企業的永久性差異,例如業務招待費、企業傭金、公益性捐贈等,這些差異無論會計如何努力,都不可能與稅法保持一致,處理這些差異要求財務人員保持財稅分離的理念,會計上的賬務處理按照會計的規範來核算,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必須進行納稅調整。小企業會計準則盡管以所得稅的稅收導向來製定,但也無法消除這些差異。有些差異的保留沒有必要,應該進一步改革,消除其中的差異。

小企業會計準則應該在以下方麵進行改進:第一,在開辦費的核算中,改變把開辦費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的做法,根據稅法的規定,把開辦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開始經營的當年,一次或者分期計入“管理費用”,如果分期計入,攤銷期限不得低於3年,攤銷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改變。第二,企業把自產的固定資產、包裝物進行出租,改變增加“營業外收入”的做法,計入企業“其他業務收入”,與企業會計準則一致,因為計入營業外收入,則不能作為稅法上業務招待費、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基數。第三,改變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於會計差錯更正采用未來適用法的規定,對於重大會計差錯采用追溯重述法,因為采用未來適用法會影響當期利潤,所得稅法對於差錯不允許在當期扣除,需要進行專項申報,必然造成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二)對特殊業務進行補充規定

從財政部目前頒布的小企業會計準則看,規定的內容簡單,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係,缺少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應用指南。對於企業出現的特殊業務,由於缺乏具體的規範,財務人員無法準確進行核算,隨著小企業業務範圍的擴大,應該具體規範企業出現特殊業務的賬務處理方法。對於小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債務重組業務、融資租賃業務,準則中都沒有具體規定,對於這些業務的核算是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做法還是遵循簡化做法,如果遵循企業會計準則,是全部照搬還是可以適當簡化,如何簡化等問題應該進一步明確;對於借款費用的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過於簡單,應明確借款費用是否有開始資本化的時間、是否有停止資本化的條件等問題。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財務報表的編製上強調小企業需要編製現金流量表,改變了過去不提供該表的做法,但考慮到財務人員的負擔,隻用直接法編製,不需要提供間接法資料。在對現金流量的劃分上,與企業會計準則出現了差異。例如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不劃入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歸入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出;購買商品支付的進項稅不劃入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歸入支付的稅款中。由於直接法編製現金流量簡單易懂的特點,兩個準則對於現金流量的歸類不同,會造成財務人員混淆難記,考慮企業會計的分類更具科學性的特點,建議取消小企業會計準則不同的分類方法,使兩個準則的分類一致。

由於我國的稅法處於不斷的變化中,企業會計準則的持續趨同也在不斷進行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內容也不會一成不變,必將隨著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調整而不斷處於調整之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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