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人身保險合同(2 / 2)

3.健康保險合同

它是指投保人以被保險人的疾病、分娩或者因疾病、分娩致殘、失去勞動能力、死亡等為保險責任範圍,而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

(二)按照人身保險合同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兩種

1.團體人身保險合同

它是指投保人為企事業等機關團體,以其職工和一定範圍內的全體成員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殘廢、意外傷害等為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合同。

2.個人人身保險合同

它是指自然人個人作為投保人,以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意外傷害為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合同。

(三)按照人身保險合同實施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兩種

1.自願保險合同

它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自願簽訂的一種保險合同。

2.強製保險合同

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而必須簽訂的一種保險合同。我國在鐵路、公路、水路線路中,對旅客的意外傷害、喪失勞動能力和死亡事故,均實行強製保險的規定。

四、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

(一)投保人的義務

(1)投保人應如實向保險人申報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

(2)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條件的人身保險。

(3)投保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如期支付各期保險費用。

(二)保險人的義務

1.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保險期限屆滿時,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

2.退還保險費的義務

在發生應當退還保險費的事由時,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例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又例如:當投保人解除合同時,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五、人身保險合同的終止

人身保險合同的終止主要有兩種情況:

(1)因合同已履行或保險期滿而終止。

(2)因當事人解除合同而終止。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但是,保險人隻有在具備法定事由時才有權利解除合同。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