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合同的含義
人身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以自己或與自己有扶養關係的人的身體和壽命為保險標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一般為自然人;保險人為保險公司。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險合同較之財產保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人身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勞動能力等所體現的人身利益為保險利益,而不是以財產利益為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隻能由當事人商定,而不能依保險利益的價值確定。
第二,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隻能是自然人。因為人身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或勞動能力等體現的人身利益為保險利益的,隻有自然人才具備人身保險合同這一質的屬性,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存在人身利益。
第三,人身保險合同可指定受益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一般不為同一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四,人身保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人身保險合同到期,被保險人可以得到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如生存保險合同。
第五,人身保險合同主體資格的特別要求。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隻能是被保險人本人或依法得為被保險人投保的人。依照法律規定,隻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與被保險人有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和近親屬,才可以為投保人。
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條件的,須經被保險人書麵同意並認可保險金,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為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
三、人身保險合同分類
(一)按照人身保險合同保險範圍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人壽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是投保人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生存或死亡為保險責任範圍,而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又分為三種:(1)死亡保險合同。它是指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2)生存保險合同。它是指在約定保險期限屆滿而被保險人仍然健在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3)生存兩全保險合同。它是指以死亡保險為基礎,而附以生存條件,或以生存保險為基礎,而附以死亡為條件的保險合同。
2.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它是指投保人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傷殘或死亡為保險責任範圍而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又分為人壽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合同、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特種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附加其他保險合同。